尤海峰职务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9-20 11:26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83刑初16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研究生学历,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5年11月17日被拘留,于2015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其侵占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尤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尤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贾晓秋

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翘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