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83刑初16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研究生学历,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5年11月17日被拘留,于2015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其侵占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尤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尤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贾晓秋
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