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诈骗判决书

2016-09-20 11:26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8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住德惠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杨勉。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志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杨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甲虚构自己在公安部门有熟人,能够帮助被害人刘某甲,使其“设赌抽红”的事不被公安机关处罚为由,骗取刘某甲人民币三万元。同年7月刘某甲因“设赌抽红”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0月,刘某甲服刑期满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刘某甲只给我4000元钱,让我帮他办事,钱被我花了。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与证人证言明显不符,证人证言存在伪证的可能性,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刘某甲欲“设赌抽红”,被告人王某甲慌称自己在公安部门有熟人,能够帮助刘某甲,保证其“设赌抽红”的事不被公安机关查处,让刘某甲拿钱作为费用,刘某甲分三次交给王某甲二万元。同年7月刘某甲因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0月,刘某甲服刑期满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2014年5月,王某甲说我设赌局能帮助我摆事,让我给他四万元钱,我说钱太多,最后,我答应给他三万元。6月6日,我从赵某某那借了一万二千元,钱拿回家后给王某甲一万元,当时有邰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吕某某在场。过了几天,我又从吕某某借了六千元,在我家床上我给的王某甲六千元,我给王某甲钱时邰某甲、王某乙在场了。6月22日,我在于某某那借了五千元,我拿钱回家后也是在我家床上给的王某甲四千元。当时有陈某某、吕某某在场。6月28日,我和王某甲找到孙某某,从孙某某借了一万元,王某甲当中间人,并且给孙某某出的条,当时数完钱后我直接把钱给王某甲了,孙某某在场了,应该能看见这事。钱给完后,我就开始摆赌局,7月25日,我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后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证人赵某某证言,2014年6月,刘某甲来我家向我借钱,说要放赌局需要钱摆事,我借给他一万二千元。借钱的时候没说把钱给谁,后来听说钱是给王某甲了,让他给摆事。

3、证人吕某某证言,2014年6月,刘某甲来我家向我借钱,我问他干什么用,他说要设赌局用钱摆事,我借给他六千元。后来听说钱是给王某甲了。

4、证人于某某证言,2014年6月22日,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要借五千元钱,我就去刘某甲家了,他正“放局”呢,我在他家里屋把钱给他了,我问他用钱干啥,他说王某甲给他摆事,当时王某甲没在屋,刘某甲把钱给没给王某甲我就不知道了。他被放出来后,我向他要钱,他说把钱给王某甲摆事用了,到现在钱也没还给我。

5、证人孙某某证言,2014年6月,我到刘某甲家看二人转,刘某甲和我说钱倒不开了,向我借一万元钱,我没问他借钱干什么,就同意借钱了。2014年6月28日,刘某甲带着王某甲来到我家取钱,王某甲和我说:“你说把钱借给他吧,没事,我给你当中间人。”我把钱借给刘某甲了。

6、证人王某乙证言,2014年6月,我看见刘某甲给过王某甲三次钱。第一次刘某甲给王某甲一万元,王某甲是在刘某甲家东屋门口点的钱,并和刘某甲说“没事,肯定给你摆事”。我听旁边的人说这人叫王某甲,是刘某甲放赌局找的摆事的人。后来刘某甲又给王某甲两次钱,一次是六千元,一次是四千元,也是在刘某甲放赌局的时候在他家床上给的,但这两次先后顺序记不清了。

7、证人邰某甲证言,2014年,在刘某甲家我看见刘某甲给过王某甲三次钱。第一次刘某甲给王某甲一万元,当时听刘某甲对王某甲说,这钱你先拿去用,剩下的钱我再给你整。第二次刘某甲在他家床上给王某甲六千元。又过了一段时间,刘某甲在他家给王某甲四千元。后来听说王某甲给刘某甲摆事,钱用这上面了。

8、证人邰某乙证言,刘某甲因为放赌被公安机关抓进去后,刘某甲的媳妇找到我让我帮着问王某甲拿了他家三万元,刘某甲的事办的怎么样了。我就帮着给王某甲打了一个电话,我问王某甲,刘某甲的钱你都拿了,事给没给办呢,刘某甲都进去了。王某甲说正办着呢,我说钱拿了就抓紧给办。我开始打电话时他承认拿钱正办着呢,后来他又不承认拿刘某甲的钱了,之后电话就挂了。我也是听说刘某甲给王某甲三万元钱办事,具体办什么事不清楚。

9、证人薛某某证言,那天我去刘某甲家小卖店赌局看热闹,看见刘某甲和王某甲在那吃饭呢,就听王某甲说,你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出了事我安排。我听他说大话,还和他吵了几名,之后我就走了。

10、证人刘某乙证言,刘某甲设赌局时我在刘某甲家小卖店见过王某甲几次,王某甲不玩就在那呆着,一喝点酒就说大话,总跟刘某甲说:“你该整就整,有啥事我给你摆平就完了”。

11、证人陈某某证言,在刘某甲家放赌局期间,我去他家看二人转,从他家小卖店窗户下经过时,看见刘某甲跟王某甲一边说话一边数钱,能有三四千元左右,至于钱给没给王某甲我没看见,我认为是给了,因为村里人都知道王某甲给刘某甲的赌局摆事。

12、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王某甲诈骗数额为三万元证据不足,应认定为二万元。关于被告人王某甲辩称只收到刘某甲四千元及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甲退赔刘某甲人民币二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邢欣

代理审判员  鄢桂秋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翘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