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诈骗判决书

2016-09-20 11:26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32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亚文,女,1958年3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九台市工农街东郊委9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亚文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雪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亚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张亚文因生活拮据,以处对象过彩礼的名义,在德惠市同太乡东二道村骗取该村村民邵振维人民币10000元及金戒指一枚,假意与邵振维共同生活数天后借口离开,后更换电话号码失去联系。所得钱财被张亚文生活花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亚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亚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张亚文以处对象为名骗取被害人邵振维的信任,并以过彩礼的名义骗得邵振维人民币10000元及金戒指一枚,后更换电话号码失去联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告人张亚文的供述,被害人邵振维的陈述,证人郑丽梅、范淑华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亚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亚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亚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亚文退赔被害人邵振维人民币一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荣富

代理审判员  贾晓秋

代理审判员  鄢桂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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