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31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关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以让他人为其垫还信用卡透支款、给予手续费为诱饵,在德惠市乐康老年公寓,由被害人江某某用POS机为其垫还信用卡透支款2.3万元,后二人通过手中另一张信用卡(母卡)将交给被害人的信用卡(子卡)的密码迅速更改,使信用卡(子卡)被锁死,致使江某某无法通过POS机操作取回其垫还的钱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关某某经预谋后,以让他人为其垫还信用卡透支款、给予手续费为诱饵,在德惠市乐康老年公寓,由被害人江某某用POS机为其垫还信用卡透支款2.3万元,后二人通过手中另一张信用卡(母卡)将交给被害人的信用卡(子卡)的密码迅速更改,使信用卡(子卡)被锁死,致使江某某无法取回其垫还的钱款。被告人徐某某与关某某将江某某存入卡中的钱款支出后分掉。案发后,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同案关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赃款已返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其所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邢欣
代理审判员 鄢桂秋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