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18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户籍地:德惠市,现住德惠市。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金申领的政策后,在其本社村民罗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罗某某低保户的身份,向本村会计迟某某虚构罗某某要申请泥草房改造的事实,并委托迟某某填写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申请书等材料,后通过民政部门审批,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罗某某的身份证,到民政部门领取支票后,在德惠市九道街农业银行领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8000元被其个人花销。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赃款返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本社村民罗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罗某某低保户的身份,向本村会计迟某某虚构罗某某要申请泥草房改造的事实,并委托迟某某填写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申请书等材料,后通过民政部门审批。李某某利用罗某某的身份证,到民政部门领取支票后,在德惠市九道街农业银行领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8000元被其个人花销。案发后,李某某已将赃款返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迟某某、罗某某证言,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补助金申请表,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补助金协议书,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档案,返赃笔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补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赃款已全部返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其所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邢欣
代理审判员 鄢桂秋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