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非法经营判决书

2016-09-20 11:13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德刑初字第41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住德惠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滕继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自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19日期间,在德惠市同太乡邓家村、八家子村、刁家村、马家村、双山子村、东二道村、林家村、朱城子镇驿马村等地销售“六合彩”,销售金额达9万余元,从中提点数10%,获利9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经营六合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自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19日期间,在德惠市同太乡邓家村、八家子村、刁家村、马家村、双山子村、东二道村、林家村、朱城子镇驿马村等地销售“六合彩”,销售金额达9万余元,从中提点数10%,获利9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孟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等证言,销售“六合彩”记帐单,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经营六合彩,数额较大,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其所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邢欣

代理审判员  鄢桂秋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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