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18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住德惠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季春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德惠市住邦商场星座KTV内,将被害人褚某某放在KTV包房外沙发上的魅族PR05手机盗走,当日将被盗手机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德惠市二道街海军手机店。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350元。案发后,被告人将被盗手机返还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德惠市住邦商场星座KTV内,将被害人褚某某放在KTV包房外沙发上的魅族PR05手机盗走,当日将被盗手机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德惠市二道街海军手机店。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35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被害人褚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张某乙证言,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邢欣
代理审判员 鄢桂秋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