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信用卡诈骗判决书

2016-09-20 11:13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26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住德惠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滕继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崔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截至2015年6月5日,被告人崔某某透支本金3000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经过多次催要,被告人崔某某未还清欠款。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将欠款还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崔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至2014年8月11日最后一次消费后欠款本金30000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要,崔某某未能偿还欠款。案发后,崔某某将欠款本息30695.25元全部还清。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崔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记录,还款清单,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崔某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偿还全部透支本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邢欣

代理审判员  鄢桂秋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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