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20 11:13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德刑初字第33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住德惠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4]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滕继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因向赵某某抬款20万元而与赵某某签订了楼房买卖协议(实为抵押),将自己在德惠市建设街办事处十区332栋6单元4层2号的楼房卖给赵某某,并谎称该楼房房照丢失,因而没有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在2009年5月26日即以12.6万元的价格将此楼房卖给张某某,并于2013年4月8日办理了楼房产权过户手续。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将自己在德惠市建设街办事处十区332栋6单元4层2号的楼房以14.5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并办理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

2013年2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该楼房系其所有并以此楼房作抵押向被害人赵某某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楼房买卖协议。此款被陈某某用于赌博和归还其个人欠款。案发后,陈某某的家属退还赵某某86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证言,房屋买卖协议书,房屋产权证,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114000元,发还被害人赵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邢 欣

代理审判员  鄢桂秋

人民陪审员  赵 彤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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