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朋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19 17:52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406号

罪犯刘朋,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辉南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公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刑罚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5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朋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刘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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