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396号
罪犯李广新,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辉南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3日作出(2004)昌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广新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0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广新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李广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广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3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