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战功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19 17:51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391号

罪犯宋战功,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5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2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战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2543.33元。同案被告人范志峰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9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宋战功的定罪及量刑。2007年11月1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战功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赔偿金2530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宋战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宋战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