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410号
罪犯唐依波,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建始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7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依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唐依波及同案被告人文伟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一终字第3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依波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唐依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唐依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