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慧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19 17:48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418号

罪犯宋慧强,男,1985年8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敦化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延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宋慧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56147.2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有等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吉刑一终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4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慧强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赔偿金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宋慧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宋慧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30年10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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