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19 17:4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446号

罪犯张树林,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0日作出(2002)吉刑终字第4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树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08年10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1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4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树林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罚金刑5000元,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罪犯张树林犯罪次数多,系累犯。

本院认为:罪犯张树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但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故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树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0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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