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君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19 17:4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441号

罪犯刘宏君,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满族,文盲,吉林省敦化市人, 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0日作出(2004)敦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宏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宏君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刘宏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宏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3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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