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某某,女,1945年4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3月17日被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6]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失火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盘县双凤镇银汞山村三组王家杉树林农地里,用打火机点燃蒿子杆烧地埂时,因风势较大,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盘县林业局作出刑事技术鉴定意见为:贵州省盘县双凤镇银汞山村大山森林火灾烧毁特殊灌木林面积为81.5亩,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1 19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
另查明,火灾发生后,被告人蒋某某积极扑火,在扑火过程中脸部被灼伤,后到盘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3月17日,其主动到盘县森林公安局刘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及盘县板桥镇银汞山村村民委员会均表示对被告人蒋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证人施某某、陆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移送清单,诊断证明书,权属证明,盘县林业局森林火灾刑事技术鉴定意见书,谅解协议书及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烧毁特殊灌木林面积5.43公顷(81.5亩)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案发时已年满七十周岁,且火灾发生后其积极救火,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黄色一次性气体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韦 云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玮(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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