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定清,男,1992年12月6日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岳池县白庙镇,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4月6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定清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定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董定清窜至平塘县农贸市场栗冬生家仓库,用剪刀和钳子将仓库卷帘门弄坏后入室盗得茂汶花椒二件,重约270斤(价值14040元,追回一件约140斤)及莎麦鸡精10件(价值3100元),后将盗得的物品转移至麻江县农贸市场销赃。
2、2016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董定清窜至独山县北集农贸市场黄芳经营的“黄三妹干货店”,用剪刀和钳子将门弄坏后进入店内盗走香烟32条(价值4225元),40件太太乐味精(价值6400元)、1件40斤装干木耳(价值235元)、15斤干香菇(价值345元),后董定清将赃物转移至安顺市一个批发市场销赃。
3、2016年4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定清窜至贵定县小十字罗正君经营的“邹姐干货店”,用剪刀和钳子将门弄坏后进入店内盗得干辣椒5件(价值1625元)、花生米3件(价值645元)、调料包2件(价值560元),后将赃物转移至麻江县农贸市场销赃。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报告、失主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返还清单等证据,以被告人董定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惩处。
被告人董定清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董定清窜至平塘县农贸市场栗冬生家仓库,用剪刀和钳子将仓库卷帘门弄坏后入室盗得茂汶花椒二件,重约270斤(价值14040元,追回一件约140斤)及莎麦鸡精10件(价值3100元),后将盗得的物品转移至麻江县农贸市场销赃。
2、2016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董定清窜至独山县北集农贸市场黄芳经营的“黄三妹干货店”,用剪刀和钳子将门弄坏后进入店内盗走香烟32条(价值4225元),40件太太乐味精(价值6400元)、1件40斤装干木耳(价值235元)、15斤干香菇(价值345元),后董定清将赃物转移至安顺市一个批发市场销赃。
3、2016年4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定清窜至贵定县小十字罗正君经营的“邹姐干货店”,用剪刀和钳子将门弄坏后进入店内盗得干辣椒5件(价值1625元)、花生米3件(价值645元)、调料包2件(价值560元),后将赃物转移至麻江县农贸市场销赃。
上述事实以有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董定清供述:2016年3月初,我在平塘县街上买了剪刀和钳子,凌晨0时以后,来到栗冬生的仓库,弄坏卷帘门后,偷了二袋“孟文”花椒,10件莎麦鸡精,后将花椒和鸡精卖到麻江农贸市场,花椒卖得13500元,鸡精卖得3000元。在3月中旬,我又坐车到独山北集农贸市场,凌晨2点至3点,到黄三妹家门面,用剪刀及尖嘴钳弄坏卷帘门,偷得50件太太乐味精、32条烟(其中喜贵15条、磨砂10条、还有云烟和蓝黄)、20斤“孟文”花椒,1件干黑木耳、15斤干香菇,后把这些东西拉到安顺的蔬菜批发市场卖了。2016年4月初,我坐车来到贵定,凌晨3点,我来到邹记干货店,弄开卷帘门后,偷得5袋干辣椒、3件花生米、2件鲜香王复合调料,后把这些东西拉到麻江月亮湾农贸市场卖了。
2、失主陈述。
罗正君陈述:2016年4月2日6点过钟,我家位于贵定县小十字邹姐干货店,被偷5袋干辣椒、2件花生米及调味品。
栗冬生陈述:2016年3月8日凌晨6时许,我的在平塘县河边聚义网吧旁的仓库,被偷了莎麦牌鸡精10件、花椒2件。
黄芳陈述:2016年3月17日8时许,我的独山县百泉镇新面集市场14号门面卷帘门被撬,被偷了10桶菜油、40件太太乐味精、46斤小木耳、3件鸡蛋、20余条香烟。
3、证人证言
胡家龙证实:2016年4月1日晚上六点到七点的时候,一个男的来找拉货,讲好拉到麻江县300元运费。到4月2日凌晨3点10多分,这个男的打我电话叫我到老人民医院门口装货,我开车跟这个男的拉了5袋干辣椒、两三件花生、2件调味品到麻江县。
李国珍证实:2016年3月,我跟小董买得2袋花椒,卖了1袋,还有一袋被公安扣了。
段明荣证实:2016年2月至3月,具体哪天记不清,我跟小董买了20斤干花椒颗颗,大部分已卖了,后剩下二三斤,被公安扣了。
黄兴连证实:2016年3月,我跟一个说四川口音的男的买了10件莎麦牌鸡精。
陶富红证实:2016年3月的,我跟小董买了5件干辣椒。
滕九进证实:2016年2月至4月期间,我跟董定清买了2件莎麦牌鸡精,3件花生米。
尹全芬、董义富系干货批发商,证实了韩城花椒、茂汶花椒、莎麦鸡精、太太乐味精、黑木耳、干香菇、干辣椒、花生米、调味包的批发价格。
4、贵定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栗冬生家被盗物品价值17140元、黄芳家被盗物品价值11205元,罗正君家被盗物品价值2830元。
5、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栗冬生家被盗的物品,已被公安追回一袋140斤重的花椒并发还失主栗冬生。
另有被告人曾义国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进一步佐证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定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11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定清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定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菊芬
审 判 员 喻正勇
人民陪审员 何家荣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琴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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