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81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曾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7月2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4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女。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7月9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4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7月4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4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庆昕,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董某、高某诈骗一案,由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30日以扶检公诉刑诉[2016]9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晓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董某、高某及高某辩护人曾庆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冬季某日,被告人陈某在齐齐哈尔市花鸟鱼市场捡到王某的丢失的身份证。陈某产生用王某身份证开银行卡打电话诈骗的想法。2014年春,陈某花3000元人民币从网上代开银行卡人购买4张邮政储蓄卡,购买了50余张手机卡,2部诺基亚手机,四本地图册。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陈某在肇源县、松原市、大庆市等地用手机拔打黑龙江省、吉林省不同区域的固定电话,昌充是接电话人的儿子,称嫖娼被抓到公安机关,然后再昌充警察,让接电话的人往其开的四张邮政银行卡里汇款放人,通过这种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清等36人的钱款人民币823000元,被告人董某为其到银行取款3次,数额为人民币83000元。2015年3月,被告人陈某、董某到唐山,董某使用王某的身份证昌充王某的身份在唐山开6张邮政储蓄银行卡。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14日,陈某在河北省沧州市、山东省青岛市等地,利用董某在唐山开的6张邮政银行卡共骗得王某娟等19人钱款人民币506900元。其中,被告人高某伙同陈某诈骗作案5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2700元。
为证明其主张,公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
1、书证:物证移交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抓捕
经过、办案说明、提取笔录、取汇款凭证上、户籍证明等;
2、证人丛某天、于某民、焦某、郭某民、李某、王某、
李某、张某英、周某军、高某连、李某杰、初某悦、史某军、李某娟、冯某军、董某甲、李某甲、陈某新、邢某军、孙某跃、孙某玉、刘某海、李某民、程某东的证言;
3、被害人丛某艳、刘某云、金某明、王某清、张某生、
姜某荣 56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董某、高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查、检验笔录:吉林省宝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董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作案55起,诈骗数额13299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董某作案22起,诈骗数额5899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高某作案5起,诈骗数额127000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董某与高某诈骗事实在数额上已经认定,不应该再划分主从。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但认为被告人高某在其作案时起次要和辅助作用。
被告人董某对指控事实供认。
被告人高某对指控事实供认,认为自己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
辩护人曾庆昕认为,被告人高某在参与陈某诈骗的5起事实中起的是次要和辅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同时被告人积极返脏,在侦查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同时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基于以上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判处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冬季某日,被告人陈某在齐齐哈尔市花鸟鱼市场捡到王某的丢失的身份证,产生用王某身份证开银行卡打电话诈骗的想法。2014年春,陈某花3000元人民币在内蒙古通辽市从一个代开银行卡的人手里购买4张邮政储蓄卡,购买了50余张手机卡,2部诺基亚手机,四本地图册。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陈某在黑龙江省肇源县、吉林省松原市、黑龙江省大庆市等地用手机拔打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等不同区域的固定电话,昌充是接电话人的儿子,称嫖娼被抓到公安机关,然后再昌充警察,让接电话的人往其开的四张邮政银行卡里汇款再放人,通过这种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清等36人的钱款人民币823,000元,被告人董某为其到银行取款3次,数额为人民币83000元。2015年3月,被告人陈某、董某到唐山,董某使用王某的身份证昌充王某的身份在唐山开6张邮政储蓄银行卡。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14日,陈某在河北省沧州市、山东省青岛市等地,利用董某在唐山开的6张邮政银行卡共骗得王某娟等19人钱款人民币506900元。其中,被告人高某在明知陈某诈骗情况下,为被告人提包,提供更换衣物,协助被告人陈某到银行取款5起,涉案数额为人民币127000元。
具体诈骗被害人的事实如下:
(1)卡号6221881900188005574,涉案金额325000元人民币。案件事实分别为:2014年4月24日骗取黑龙江五大连池市团结乡被害人王某清30000元人民币。2014年7月13日骗取黑龙江省延寿县庆阳农场被害人张某生35000元人民币。2014年12月19日骗取扶余县更新乡丛家村被害人丛某艳人民币15000元。2014年12月21日骗取前郭县洪泉乡被害人姜某荣20000元人民币。2015年1月15日骗取黑龙江省明水县被害人李殿友75000元人民币。2015年1月27日骗取扶余市长春岭镇被害人刘某云20000元人民币。2015年1月27日骗取吉林省榆树市镇山镇被害人吕春辉人民币30000元。2015年1月28日骗取榆树市保寿镇李振富30000元,后因李振富及时发现未得逞。此外陈某利用该卡骗取不明被害人四次,共计70000元。其中2014年2月14日20000元;2014年4月24日20000元;2014年4月24日20000元;2014年6月20日25000元;2014年7月5日5000元。
(2)卡号为621098190008841943的银行卡涉案金额199000元人民币。案件事实分别为:2014年7月11日骗取延寿县沿河镇李某祥20000元。2015年2月28日骗取吉林省大安市两家子镇被害人郭某华30000元。2015年3月16日骗取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张某荣25000元。此外陈某利用该卡还骗取不明被害人六次,共计124000元。其中2014年4月14日14000元;2014年4月17日30000元;2014年5月27日20000元;2014年6月23日20000元;2014年7月9日10000元;2015年3月12日30000元。
(3)卡号为6210981900014825346的银行卡涉案金额70000元人民币。案件事实分别为: 2014年5月14日骗取黑龙江省孙吴县奋斗乡毕某20000元; 2014年6月10日骗取黑龙江省依安县张怀杰20000元。2014年4月6日骗取不明被害人30000元。
(4)卡号6221881900186592813的银行卡涉案金额229000元。案件事实分别为:2014年4月10日骗取黑龙江省龙江县景星镇刘某清30000元。2014年5月4日骗取黑龙江省克山县发展乡被害人陈某珍20000元。2014年4月17日骗取黑龙江省黑河市瑷珲镇刘某所7000元。2014年6月7日骗取黑龙江省龙逊克县车路乡于某胜10000元。2014年4月24日骗取黑龙江省建三江前锋农场王某海20000元。2015年2月1日,骗取扶余市弓棚子镇金某明35000元。2015年3月2日骗取吉林省通榆县瞻榆镇张某雷30000元。2015年3月9日骗取吉林省洮南市瓦房镇被害人郝某海12000元。
2015年3月10日骗取吉林省镇赉县大屯镇被害人宋某金20000元。此外此卡骗取不明被害人三次,共计45000元人民币,其中2014年6月3日20000元,2014年6月27日5000元,2015年3月4日20000元。
卡号为6217991240004184948银行卡涉案金额20000元,案件事实为:2015年3月24日骗取通榆县瞻榆镇刘某华17000元;2015年5月7日骗取公主岭市大榆树镇被害人李某54200元。
卡号为6217991240003798516涉案金额20000元,案件事实为:2015年4月4日骗取吉林省双辽市郑家屯荆某广20000元。
卡号为6217991240003798516银行卡涉案金额226700元。案件事实分别为:2015年3月23日骗取吉林省通榆县边昭镇王某娟70000元。2015年3月23日骗取吉林省双辽市王贲镇宋某兰30000元。2015年4月20日骗取吉林省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宋姚兰30000元。2015年5月14日骗取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被害人秦某云30700元。2015年6月8日骗取吉林省东辽县被害人张某雪38000元。
此外陈某还利用该卡骗取不明被害人两次,共计28000元。其中2015年3月28日20000元,2015年4月6日8000元。
卡号为6217991240003798524银行卡涉案金额62000元,案件事实分别为:2015年4月2日骗取吉林省双辽市柳条乡杨某文32000元。2015年5月25日骗取吉林省银通满族自治县马鞍镇陆某30000元。
卡号为621799124000178130银行卡涉案金额70000元。案件事实分别为:2015年4月25日骗取吉林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范某飞20000元。2015年5月26日骗取吉林伊通满族自治县莫里乡赵某清20000元。此外该卡还骗取不明被害人两次,共计30000元,其中2015年4月22日10000元;2015年6月14日20000元。
卡号为6217991240004178072的银行卡涉案金额57000元,案件事实分别为 2015年4月4日骗取黑龙江省双城市王某臣27000元。2015年5月16日骗取吉林省公主岭市陶家屯苗某清20000元。2015年6月6日骗取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被害人于某甲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供述:2013年年初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齐齐哈尔市内花鸟鱼虫市场上溜达的时候捡到王某的身份证,因为我爱看法律频道的电视,对关于电信诈骗这方面的节目比较关注,想整点钱花,我就产生使用打电话诈骗的想法了,我在网上百度搜索关于银行卡的信息,搜索出来代替开银行卡的一个男的,我就联系他了,我就把王某的身份证送到通辽市里的一个小区的楼道里了,具体什么位置我记不清了,我俩一直电话联系。从来没有见过面,在通辽和赤峰他给我开了四张邮政银行卡,我给他3000元钱,我在通辽买了50多张手机卡,有130和155号段的,具体什么号我没记,回到肇源以后,在手机商店买了两个诺基亚平板小手机,在肇源,打电话诈骗的时候都是在外面没有人隐蔽的地方打电话,看地图,随便找一个乡镇,我先打114查一个地方的邮政局的电话号,具体什么地方的邮政局我记不清,确定这个邮局可以汇款,我按照邮政局的固定电话号段,把后三位换了,往下打电话,接电话的人如果岁数大的女的,我就叫妈,如果是男的,我就叫爸,我先用轻语气说话,如果成功,我说和朋友在歌厅找小姐被公安局抓到了,朋友交罚款都放走了,就剩下我自己了,如果不交罚款就送到看守所教养,对方说同意交罚款,然后我说让对方和警察通话,我就用大的声音和粗的声音扮演警察说话,我说我是治安大队长王某,有时候也随便说一个名字,我说我们根据举报线索抓到他家孩子嫖小姐的现行,现在马上就结案,如果能交罚款就放人,如果不交罚款就送到看守所劳动教养一年半到两年,我说能不能在有限时间内赶来,对方说太远了赶不过去,我就说那就把钱直接打到公安局帐号,钱打过来就放人,我就银行帐号给对方了,我告诉他钱打过来先放我一声,直接打到打诈骗用的手机号码里,对方打电话告诉我钱要过来时候,我再用诈骗用的手机打95580查查到没到帐,如果到帐我就到附近的银行的ATM自动取款机把钱取出来,有时候是邮政的,还有别的银行,哪个方便就哪里取,如果被对方识破就挨骂,还有的时候钱骗成,没等我取出来,钱又被转回去了,在肇源县骗成大约5、6次,骗到大约去年5月末6月初我转到的松原市,在松原打电话诈骗,具体几次记不清了,查询王某的银行卡流水能看出来,具体骗到多少钱记不清了,到7月份,7月15日松原开车交通肇事把人撞死了,在7月25日被松原市前郭县的看守所,在看守所呆了4个月,11月25日 出来之后就回肇源县古龙镇老家,12月份末,我去的大庆,在大庆开始打电话诈骗的,我自己取了几次钱,后来我玩手机微信认识的朋友女的叫王倩给我取了三次钱,我在大庆骗成多少次记不清,查询王某的银行记录能知道,骗到多少钱也记不清,取钱的次数就是骗成的次数,一直到2015年的3月份左右,2015年3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我和我媳妇董某坐火车去的唐山,我让我媳妇董某用王某的身份到3家邮政储蓄银行开了6长卡,具体位置不知道,她到银行开卡之前,我告诉她如果银行发现不是王某本人就不开了,她开卡的时候我在银行外面几百米的地方等她,我给她打电话指挥她怎么办,开完卡之后当天我就和我媳妇坐火车返回大庆,第二天我自己坐火车到的河北保定市,拿着董某新开的6张银行卡继续诈骗,在保定骗成几次记不清,骗到多少钱也记不清了,第一次我自己到的沧州,第二次我朋友高某去的河北省沧州市,我说让他和我去,一个月给他1万元钱,也没说干嘛,在沧州呆到5月末,骗成大约10次,骗到30万元钱,在沧州第一次骗的时候,我自己取的钱,合来我让高某给我拿衣服,钱到帐之后,我把我事先准备的衣服,鸭舌帽子,太阳眼睛,鞋放到一包里,我自己选出去,走到没有人的地方,我给高某打电话让他拿我的包去找我,我俩见面之后,我把穿的衣服换下来,把包里的衣服穿上,把太阳眼睛和鸭舌帽子都戴上,让高某在原地等我,我自己到附近的银行取钱,取钱回来之后,高某问我到底是咋回事,我就真相告诉高某了,我说这是电信诈骗,高某没表态,但是第二次我诈骗取钱时候他也给我拿衣服了,高某在沧州一共给我拿两次衣服,5月末离开沧州回到齐齐尔,在哈尔滨没骗,6月初,我和高某坐火车到的山东省青岛市,一直到现在,我在青岛好像骗成2次,骗到大约 3万元钱,第一次是高某和我一起去取钱的,给我拿的衣服,我一共给高某拿了12000元钱,6月10日左右高某自己去石家庄的他朋友了,没说找谁,也没说干嘛。我一共骗了大约40起,我记不清,一共骗了大约100多万元,具体多少记不清了,我在扶余的、四平的,公主岭的、哈尔滨、还有的地方我记不清了,10张王某的身份证开的银行卡里,汇进去的都我打电话骗来的,没有我自己的钱,骗来的钱我用 来赌博输了大约90万,坐车、吃住、玩、买黄金项链,给王倩1万多,给我媳妇家里生活费几千元钱,给高某12000元钱,我用王某身份证开的银行卡另外有5张让我扔了,因为我没想用了,王某的身份证号是多少我记不清了,我就记得王某身份证上定的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具体王某是哪的人我不知道。开始高某不知道,后来高某才知道的,我俩到沧州之前,他不知道我打电话诈骗的事,我和他说让他和我去沧州干活,一个月给他1万元钱,也没说干啥,到沧州之后,高某第一次给我拿衣服,我取完钱,他才问我咋回事,我说这是电信诈骗,他也没说啥,从那以后我诈骗后到银行取款的时候高某只负责给我拿衣服,鸭舌帽,太阳眼睛,不干别的,我在河北省沧州市两次和山东青岛市黄岛区一次。是我打电话就我自己负责,王倩在大庆取过两三次钱。我媳妇董某没有别的名字,董某小名叫小雪,董某就和我一起去的唐山市,她王某的身份证开了6张邮政银行卡,没有参与别的。董某知道我是在犯罪,但是具体哪种犯罪她不知道。她在家看孩子,我用诈骗来的钱给她拿了一共大约七八千元钱的生活费。 我在沧州与高某期间,高某为我拿衣服和包,我记得是两三次,具体我记不清了。在青岛一共骗了38000元钱,对方是分两次给我汇钱的,第一次汇20000元,第二次汇了18000元,高某一共拿了17000元,分三次给的,第一次在沧州拿了5000元,第二次在沧州,高某说借10000元钱,我才给拿的10000元钱,第三次,是在青岛,高某要去石家庄之前,我给他拿了2000元钱,我诈骗的事,我父亲不知道。其实在大庆市取款的女人是我媳妇董某,根本没有王倩这个人。她在大庆取过三次钱,前两次是2015年1、2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董某都在都在大庆市自己家里,这次我骗到40000元钱,当天有人在我家楼下朝我要赌债,我查95580查这4万元到账了,我就和董某说,叫她去银行把这4万元取出来,我自己不敢下楼,一开始董某不去,是我求她的,我说我要下楼,楼下要账的人就得把我抓走,她才同意的,我给她拿了两张银行卡。告诉她其中一张里面有4万,一张银行卡在ATM机里最多只能取2万,我让她转另外一张卡里19900元,我告诉她让她戴口罩、戴帽子,我让她打车去让胡路商场附近的邮政ATM机取款,这次她取回来39900元,都给我了,我下楼就和要债的人走了,还给要账的人30000元,剩下得我又添上100元凑上10000元还给放局的“四哥”了。董某知道我这是骗来的钱,但是她不知道我是从哪里骗来的钱。这钱我还给一个叫大伟的人了,这次取款董某没有得到钱。第二次是第一次以后的半个月,我在家打完电话骗到3万元,我叫董某拿着银行卡到大庆唐人中心附近的银行到柜台直接把钱取出来,她去银行取完款,我又给对方打电话骗出来5000元,我给董某打电话告诉她卡里还有5000元,让她把5000元取出来,她到家把这35000元都给我了,我到赌局都输了。我想不起来骗的是那里的人了。第三次是2015年4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我在河北沧州市,我通过快递把冬天的衣服和一张银行卡邮给董某了,银行卡里面有7000元或者有8000元,我告诉董某把这张卡里的钱取出来,留给孩子和她的生活费。邮给她是哪张银行卡我记不清了,我打电话骗钱在家里时候都是在客厅锁门,我媳妇和孩子在其他屋子里,我不知道他们能不能听见,如果大声应该能听见几句。她知道我在骗,但是骗谁她不知道,董某一共得到2万多,不到3万元,除了沧州的7、8千元钱,还有就是我在河北诈骗得到的钱通过打款的方式一共给董某汇过5万元左右,但是后来我要回来三万。她在我印象中一共取过三次钱。我赌博输了90多万元,是在2014年年末,冬天在大庆让胡路区一个叫“四哥”的推扑克、推麻将的赌局输了10多万,“四哥”大名叫什么,我也不知道,他是瘸子,40多岁。后来也是2014年年末,是过年之前有大庆市让胡路区“王老五”和“大江子”的推扑克的赌局上一共输了10万多。他俩的大名我都不知道,“王老五”50岁左右,“大江子”40岁左右。在2015年过年之后,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在房源县新站镇陈树刚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是谁赌局不知道,这次在史某军手里拿了57000元的高利贷,还他60000元。在令年4、5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沧州期间,在荣盛广场四楼张津台球俱部玩百家乐一共输了20万左右。在期间给董某汇过款,时间我记清了,是我打台球和中彩票赢的钱,我在沧州、大庆打台球和中彩票一代赢了6、7万元钱,在大庆是肇源先买黑彩一共中了12万元左右。我曾给董某甲的银行卡汇过款,汇过一次2万元的,还有一万多元的,是我欠董某甲的,当时时间记不清了。我也给陈树刚汇过一次钱,一次是汇了5万元,时间记不清了,是我欠的财债。时间记不清了,给史某军汇了6万元钱,汇的是赌债钱。单有凤是董某甲的母亲,我向董某甲借钱,是董某甲的母亲给我汇的3万元钱,还有一次是2万元也是这天给我汇的。我也给杨广庆汇过钱,这笔是给杨广庆的父亲杨万云汇的 。当时汇了2万元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这是我在赌局上玩的时候从杨广庆父亲的手里借的。我通过支付宝的方式往董某的建设银行卡里打过钱,我给她汇的钱,有的是她做微商挣的钱,我给她卖东西对方把钱打到我卡里,我再转到她卡里。还有我中彩票的钱,还有她替我交话费,我再转给她的钱,这些钱都不是我诈骗得到的钱。
被告人董某供述:陈某是我前夫,2013年办的离婚手续,2014年我们始终在一起住,为了一起照顾孩子,但是没有复婚手续。2015奶奶1、2月份,我俩在家,他在客厅打电话,就听他说让别人给他汇钱,说他自己是警察,说有事了,让对方汇钱,因为我看孩子,所以就音乐听见几句,打完电话就和我说别人给汇钱,楼下有人抓他要债,不能出去,就让我给他取钱,给我两张邮政银行卡,他说别让楼下的人看见我,让我戴口罩,他说一张只能取两万,让我取完两万汇到另一张卡,然后再取,他说卡里好像是四万,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取完钱就打车回家,给他之后他就坐车走了,这次没给我钱。第一次取款后的一个月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陈某在家呆着,陈某突然和我说让我帮他去取钱,给了我一张邮政银行卡,和我说他去不了,他说卡里有三万元,让我一次取出来,意思就是让我上柜台取,我打车到唐人中心,然后走着去的唐人中心对面的邮政,在柜台取了三万元,取完打车要回家,这是陈某给我打电话,他说卡里还有五千,让我取出来,这时我刚上车,然后就到不远的邮政停下了,和唐人中心是一条街,下车之后我就在这个银行的ATM取了五千元,之后就回家了。第二次取款的时候我戴口罩,穿的黑色羽绒服,羽绒服上有帽子。第三次是2015年4月份的时候,具体记不清了,陈某不在家,在河北那边,他把冬天时候穿的衣服还有银行卡邮寄回家了,他给我打电话说有一张银行卡里有钱,具体多少钱也告诉我了,在我的印象中记得好像是是八九千元钱,他说这钱是给我和孩子的生活费,让我自己去取,当时我并没有去取,两三天后我去泰康邮政柜台取的,一共取的八千元钱,这些钱我和孩子做生活费用。2015年3月份的时候,陈某和我说去唐山溜达,到唐山之后陈某给我一张叫王某的身份证,让我去邮政银行开卡,说我和王某长得挺像的,在我们呆着的地方陈某自己溜达看见附近有三个邮政银行,他让我拿着王某的身份证一个银行开两张卡,三个银行一共开出六张卡,我自己去银行里面,他在离银行不远的地方和我通电话,还告诉我如果银行说我和王某长得不像,就别办了,在唐山开完卡直接就回哈尔滨,他自己走了,我回大庆了。我开的卡我没看卡号,开完都给陈某了,我只知道他是骗钱用的,不知道骗谁,怎么骗。去唐山之前,也就是第一次取款的时候才知道的,不知道他怎么骗,但是我知道她肯定是骗,我开卡的时候穿的和在大庆取款时候一样的衣服,没有戴口罩,裤子和鞋子是一样的。他在河北的时候,也就是我第三次取款的时候,我取出来八九千块钱留着我和孩子生活费了,除了这八九千元钱,他还给我四五万元钱,但是他说他有事,别人向他要钱,我还给他汇过去三万,我实际得到就是两万左右。我认识高某,高某是陈某父亲陈慧杰的朋友。
我只有一张建设银行卡卡尾数是4567567。卡里面还有52000多元钱,卡里都是我自己做微商赚的钱。陈某给我汇过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有汇200元、300元、5000元、5000元、一万元的。一千元以内的都是我做微商卖保健品挣的钱,我把东西邮给陈某,陈某在外地卖完之后通过支付宝方式把钱打过来。
3、被告人高某供述:陈某的父亲陈慧杰和我关系不错,看我现在离婚了,父亲也有病,就和说给找点活,陈慧杰说:诉我和他儿子陈某干,一个月给你一万,我就问:干啥,违法吗,他说:不违法,之后再没有问,2015年5月初,具体日子我记不清了,陈某说带我来沧州,到沧州之后我俩租的房,陈某住5楼,我住12楼,我兜里一分没有,陈某给5000块钱,诉我花,第二天早上他给我打电话主我下楼,他就让我拿包,包里有眼镜,帽子,衣服、鞋,我俩就下楼了跟他走到附近的一个小平房,陈某就把包里的衣服换上,换完他就走了,让我在那等着,他也没说干什么去,我也没问,大约过了1个小时左右,他回来了,把衣服又换回来了,我俩回到他住的5楼,到楼上他拿出3万钱,我就感觉有点不对,就问他怎么回事,他就和我说:他打电话骗钱的事。就让我跟着他,就给他拿衣服就行,一个月给我一万钱,不让我干别的,供着我吃、住,我也就同意了,然后他和我说他是怎么打电话骗钱的,他打电话昌充警察,打电话说对方儿子惹祸了,骗取对方的信任,让对方汇钱,隔了儿天,他又让我给他拿衣服,又去了一个地方,离那也不远,但具体地方我也不知道,还是和上次换衣服一样,这次回来他拿了好像是2万钱。隔了几天之后,具体记不清了,他又给我打电话让我拿衣服,这次又拿回来2万元,我就和陈某说:你先给我拿一万元钱,我爸住院用,他就给我拿了,在沧州的最后一次在一个楼道里,具体时间,地点我都忘了是哪,在一个楼道里,他换的衣服,我在那等着,过来半个小时他回来了,拿了2万元钱回来,陈某的父亲也有病,在哈尔滨住院,说回去看看,大约5月末我俩就回去了,我也去了医院,把1万元钱给爸了,2015年6月初我和陈某去了松原,在松原呆两天,陈某去见一个朋友,然后我俩从长春坐车去青岛,到青岛不是6月3日就是6月4日,到青岛我俩租个房子,陈某说用我身份证租,我说行,租了一个月,3000元,到青岛之后的3、4天,他叫我和他出去,给他拿衣服,我俩就下楼了,在道边的草丛里他把衣服换上的,这次回来拿了好像是19000元钱,之后我俩就回住的地方,待了几天之后,我知道我和他做这种事是犯法的,太害怕了,我和陈某说我去石家庄找朋友,陈某也没说什么,我就从青岛走了,在我走之前陈某给我2000元钱,让我拿着花,之后我就到石家庄了,在石家庄租一个房子,想找工作干活,今天就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带到公安局了,就是这么个经过。我是在沧州的第一次我给他拿衣服回来的时候,我看陈某出去找地方换衣服,把自己伪装起来,回来时还拿回来3万元钱,就感觉不是做什么好事,就问他了,陈某就和我说 了,说他装警察,打电话骗钱,还说让我跟他干,就给他拿衣服 ,别的不用我干,打电话取钱都是他干,一个月给我一万元钱,我也没钱,我也同意和他干了。陈某打电话骗钱的时候我都不在现场,但和他第一次作案之后,陈某和我说是怎么骗的了,陈某说他充警察给陌生人打电话,说对方儿子惹祸了,让对方给汇钱,就是这么骗的。陈某一共给我17000元钱,在青岛租房时候陈某说他身份证找不到了,用我身份证登记,当时我也没多想,后来我才知道陈某用我身份证就是怕他犯事被抓。后来陈某在别作没作案我就不知道了,我就知道我和他在一起作案的这五次。陈某给我的这些钱,有1万元给我爸了,剩下7000元钱,我平时买衣服和零花了。我不知道陈某的父亲是否知道他诈骗,也不知道陈某去松原见的女朋友是否参与诈骗。在沧州一共骗了四次,每次都是他给我打电话,让我下楼,第一次是在一个平房换的衣服,这次骗了三万。第二次也是在胡同里的平房换的衣服,他骗了两万,第三次也是平房,骗了两万。最后一次是他在楼道里换的衣服,骗了两万。在青岛第一次在草坪换的衣服,骗了19000元,第二次是在一个小区楼道内换的衣服,这次骗了38000元,陈某每次都伪装自己,戴帽子、口罩、眼镜什么的。
被害人王某清陈述:今天下午10点半左右,我接到显示我丈夫电话号的一个电话,对方声音好像我丈夫,他说在建三江出事了,让公安局抓起来了,需要两万元钱,不然就判刑,之后我就四处张罗钱,并到邮局把钱汇到账号为6221881900188005574的账号上,汇完钱我就觉得不对劲,之后就给我丈夫打电话,我丈夫说根本那回事,我才知道我被骗了,之后就来公安局报案了。
王某清汇款凭证三张:收款人王某。汇款人分别为王某清1000元、刘继永9500元、刘中秀9500元。
被害人张某生陈述:2014年7月中旬,大概中午11点左右,我家的座机带花响了,我就接起电话问是谁,就听见电话那头说,爸,我就问他,你是谁啊,他就说我是你大儿子,我就说你怎么嗓子哑了,他就说,我上火了,我摊事了,我刚想要问他怎么地了,他就说,我现在叫他们跟你接电话。然后我就听见一个男的跟我说,你儿子打小姐被我们抓住了,现在必须给汇两万块钱,不然就将你儿子带走,以后你再也见不到他了,我就问他你是哪里啊,他就说你儿子不是在云南文山市吗,我就说,对,我是有个儿子在文山市,他就说他是文山市什么大队大队长,让我必须在中午之前,将钱给他们汇过来,否则将我儿子带走,我就问他往哪汇,他说邮政的,还告诉我一个邮政的账号,并对我说这个账号是他们领导的,让我往他们领导的账号里汇钱就可以了,还问了我手机号码,说有啥事联系。同时他也把他电话号码告诉我了,我就叫正在我家大姑娘张某英跟我一起到邮局汇款,我汇了两万元回到家,就接到什么大队长的电话,叫我再给他们给我儿子处理档案,接着就听我儿子在电话里哭,说不就一万多块钱吗,咱不要了,要是以后留下档案不光对我工作不好,对孩子也不好,我就又和我大女儿去汇了壹万伍仟元,回到家我越想越觉得不对劲,我就给我在文山市的儿子打电话才知道被骗了,当时想被骗挺磕碜的,就没有报案。我给汇款的账号户主叫王某,账号6221881900188005574。
情况说明:张某英将2万元汇款凭证丢失。
汇款收据:金额15000元,收款账号叫王某,账号6221881900188005574。中国邮政邮储银行汇款凭证单,汇款金额人民币20000元,收款账号叫王某,账号6221881900188005574。
被害人丛某艳陈述:今天上午九点多种,电话里面的人叫我爸,当时我还想怎么叫了一声爸就不说话了呢,过了一会我说咋的了,你有什么事啊,电话里面的人说他犯事了,在公安局里呢,我听里面的人说话像我姑爷的声音,我也没问他到底叫什么名字,我就把他当成了我姑爷了,我说这事你得和你爸说啊,他说别我他爸说了,这不是什么好事,整的屯子里影响不好,我说那怎么办啊,他说公安局里面的人说要20000元钱,不给钱就让他在看守所里待几个月,我说那我现在没有那么多的钱啊,我现在得给你产,凑去,挂了电话后,他又给我打电话了,他说再不给汇钱,时间就到了,不给汇钱他就进去了,我听着挺着急的,我就找我儿子丛某天用手机给汇的钱,当时电话里面的的给了我一个叫王某的人的邮政银行卡6221881900188005574.他说王某是公安局财务科科长,然后我儿子就把钱用手机给转过去了,之后他又给我打电话了,说钱不够还让我给他打钱,这时候我听声音就不对了,我就给我女儿打电话了,我就知道我被骗了,我就来公安局报案了。当时给我打电话的号码是13080250692,他没有说他叫什么,是哪的人,只听像我姑爷的声音。卡是中国邮政银行,卡号是6221881900188005574.卡的户名是王某。当时我的银行卡是农村信用社的卡,卡号是6229350144000425554。
证人丛文亮证言:和丛某艳陈述一致。
2014年12月19日,扶余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李大鹏、于鑫从被害人手中依法提取手机短信打印件和自己记录的便笺一份。
被害人姜某荣陈述:2014年12月24日上午10点多的时候我在家呢,这时候我们家座机来了个电话,哭着跟我说:“妈‘我犯事了,我喝洒喝多了,出事了,让别人把小姐放我旁边了,完了就一直哭。欠快拿钱把我抽出去吧,我回家就把钱给你”。完了就一直哭,之后就换了个跟我说话,,说他是松原公安局治安大队的队长,跟我说我要是不拿钱给他就把我儿子送监狱去,判个一年二年的,我寻思那我儿子犯事了我也不能看着他进监狱啊,完了我就问他要多少钱,他就跟我说要两万钱,之后电话就挂了,后来又打了好几遍电话跟我说这个事情,给我一个银行卡号催着我让我给他打钱。十点半的时候,我也不知道咋办啊,我就给我家老头打电话让他赶紧去取钱汇过去,这个人又问我要老头的电话,又给我家老不、头打了好几次电话催着要钱,完了我家老头就去银行取钱大约在11点左右吧就把钱给他汇过去了,汇完之后给我打电话说我儿子放出去了,后来我就给儿子打电话问问到没到家,我儿子说她在长山的,我一听就不对了,我儿子告诉我这是让人骗了,让我赶快报警,所以就来报警了。当时他的手机号码是15648548392。帐号是6221881900188005574,帐户名是一个叫王某的。钱是在邮政局汇的。
提取笔录:2016年2月27日,扶余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杨洪国、高中波从被害人姜某荣和李宝贵夫妇手中提取个人储蓄凭证一份,2014年12月24日,李宝贵在自己农村信用社储蓄卡中提取提取20000元。
被害人李殿有陈述:2015年1月份一天上午12点左右,集体几号记不清了,我在让胡路区新富强村平房家中的时候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里对方自称是我儿子,还说因为嫖娼被公安局抓了,需要钱,不然就判刑了,我就相信了,就跑到让胡路区常青小区邮政储蓄给对方汇了75000元,汇款后我给我儿子打电话,就发现被骗了。对方电话我没记住,对方卡号6221881900188005514,户名王某。
被害人刘某云陈述:中午在家的时候,我家座机接到一个电话,说是公安局的,说你儿子犯事了,你跟你儿子说吧,我吓一跳,接着就听电话里说:妈呀,我一开始听着有点不像我儿子于成的声音,我就问你是于成吗,那头说是,妈呀,我犯错误了,我跟朋友喝点酒一时冲动,跟小姐一起叫人按床上了,我就说儿子你别害怕,我给你找人去,电话那头就说,你别找人了,找人也不好使,超过两点就得给送进去了,电话里接着说,妈呀,人家要罚两万元,咱家有钱吗,我说有,电话里就说,妈呀你可别和别人说这事啊,要是别人知道我回去可咋做人啊,我说我不告诉别人,电话里说,妈呀,你记个卡号,一会往这里汇钱,上邮局汇钱去,那头我就说卡是王某,又说卡号,我这手写字也不好使,就没记住这卡号。我说你等我,我出去找人记号。电话也不没撂下,之后我上外面就把我家邻居焦某找来,我说焦某,我大叔要汇钱,你上我家帮我记个卡号,回到我家我拿起电话,电话那头就告诉我卡号我又说给焦某,焦某就把6221881900188000574记在纸上了。电话里又说了,妈呀,你记完了,我说记完了,那头又说:妈呀,钱够吗?我说够了。那头又问我:妈呀,你手机号多少,我就说13514381050.那头又说,妈呀,你拿着手机和身份证,上邮局汇钱,到邮局我给你打电话。就这样我让焦某跟我上邮局帮我汇钱,在往邮局走的道上,我接到15648573915的号给我手机打电话,我一接,电话就说:妈呀,你们到哪了?我说快到邮局了。到邮局焦某帮我求填单子汇款时,这个号又来电话了:妈呀,你可别跟别人说啊,要不我回去就不能做人了。等汇完钱往家走时,电话来了,妈呀,钱汇完了?我说汇完了。那头就撂电话了。到家我老伴于海森就回来了,我就说你儿子找小姐出事了,我老伴就说给于成打电话,一打就打通了,于成在电话里就问我干啥去了,我说给你汇款去了,于成就说给我汇啥钱啊?我啥时候让你们给我汇钱了,我一听就知道完了,刚才汇钱是被骗了,我接着就来派出所报案了。
证人于某民证言:于被害人刘某云陈述一致。
提取笔录 :2015年1月25日长春岭派出所工作人员依法将刘某云被骗案中涉及的银行汇款收据一张予以提取。
汇款收据:金额20000元,收款账号叫王某,账号6221881900188005574。扶余市长春岭镇支行凭证单,汇款金额人民币20000元,收款账号叫王某,账号6221881900188005574。
被害人吕春辉陈述:2015年1月27日下午2点多钟,有一个男的打我家固定电话,我听声音像是我儿子王维的声音,我就问他怎么了,他说他嫖娼被公安局抓住了,让我给他邮钱交罚款,他又让另一个男的跟我能话,说是公安局的队长,这个队长说看我儿子挺优秀的,就从轻处理,罚款20000元钱,他给我留了联系电话,和一个银行帐号,而且告诉我,他们两点半就下班让我快点给邮钱,我就去了桥子街里的邮政储蓄,往对方给我留的银行卡号里打了20000元钱,刚打完,对方又给我打电话,说如果不想留案底就再交10000元钱,我就又打过去10000元,过了20多分钟,我儿子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被骗了。当时我家的固定电话号码是0431—83944060。我和骗子通话是用的手机号码是13304395810,我家是固定电话和我的手机没有来电显示,不知道对方是什么号,但是后来他告诉了我一个手机号,号码是13191548156。骗子给我的银行帐号是6221881900188005574,户名是王某。
办案说明:该两枚银行汇款收据系榆树市公安局保寿派出所移交并邮寄至我局刑警大队,经过与该部门联系可以确认两枚汇款收据是报案人吕春辉提供,特此说明。
邮政邮储银行汇款收据二枚,汇款日期:2015年1月27日,汇款人吕春辉,收款人王某,汇入账号6221881900188005574,汇款金额分别为20000元、10000元。
被害人李振富陈述:2015男1月中旬,具体记不清了,下午2时40分许,我在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声音和我儿子声音很像,他说爸我出事了,需要3万元钱,很着急,如果不拿钱就把我送走,我问啥事这么着急,对方说你就别问了,我也就没问那么多,就在家拿钱,按照对方的卡号汇过去了,我在邮局刚把钱汇走,我大儿子李文彬也来到邮局,我告诉他这事,李文彬说你被骗了,李文博好好的,我们就把这事和银行的领导说了,经过银行核实,把对方的银行账号冻结了,对方打的是我家座机电话,对方卡号是6221881900188005574,收款人叫王某。
被害人李某祥陈述:2014奶奶7月11日11点10分,有一个陌生的号码13020494356给我打电话,接通时对方是我儿子声音,说他出事了,因为泡小姐,然后有一个张军的警察接过电话说要给我儿子劳教二年,而且当天12点要结案,因为我儿子是初犯,可以给个机会,但要交两万块才可以,这个张军给我提供一个邮政卡6210981900018841943,户名王某,我就往这个卡里打了两万块,后来2014年7月12日早上和我儿子见面后,才知道被骗了。我有汇款收据。
被害人郭某华陈述:2015年2月28日10时30分,我自己在家,这时我家座机响了,我接了电话,电话里有个男子哭着管我叫妈,说我是你儿子,在大庆市嫖娼被抓住了,叫我交3万元罚款,不交就把他送走了,接着一个谎称治安大队长的人和我说,老太太,你儿子喝点酒,找的小姐,叫我们按床上了,看你儿子是初犯,我们就原谅他,交3万元罚款吧,我说千万别送走,他给了我一个账号6210981900018841943,户名王某,之后我就到两家子镇邮政储蓄所通过柜台往对方那汇了3万元,汇完钱,那男的打电话说钱收到了,马上放你儿子,我接着给我儿子打电话,我儿子说在学校,我才知道被骗了。
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大庆市分行取款凭证和手续费收据,账户取款29900元,取款人王某,手续费50元。
被害人张某荣陈述:2015年3月11点左右,我家座机响了,我接电话,对方就跟我说,姐啊,我犯错误了,我就问他怎么了,他支支吾吾说让警察和你说吧,这时另一个人接的电话,说他叫张军,是刑侦大队的,在白城车站一家旅店内把涉嫌嫖娼的张宝抓住了,现在已经拉到长春去了,他还让我交20000元罚款,我就说我没有钱啊,那警察就和我说,让你弟弟和你说,我“弟弟”就和我说,姐啊,你先给我垫上,我卡里有钱,等我回去就把钱给你,你要是不给我垫上我就去不了日本了,啥都完了,你谁都别跟谁说,太磕碜了,别人要知道我就无法做人了,然后他又把电话给警察,我和那警察说,我把钱跟你打过去是不是你就能放人,他说把钱打到他们财务科,告诉我他们财务科的账号:6210981900018841943,户名叫王某,他告诉完我,我就借钱打车到白城,12点20分左右在白城市邮政储蓄银行青年街支行给对方汇款20000元,汇完后我给对方打电话,问对方收到没有,那个警察说已经收到了,已经把张宝放了,过几分钟,他又打电话过来说,张宝是有前科的人,得记入档案,以后再犯什么错误就刑拘,他让我再交5000元钱,他可以把张宝前科的档案销了,然后那警察又把电话给我“弟弟”,我弟弟说不想留这个污点,让我把这个5000元帮着交了,等他回白城就把钱给我,我说行,然后我就回家借了5000元,然后我又奔到白城汇款,在途中,那警察又催我汇款,说他们等着下班呢,还说让我弟弟上他们食堂吃饭去,我到白城后就汇了5000元钱,汇钱之前我给我弟弟打电话他没接,汇款之后我给警察打电话,说钱汇过去了,问我弟弟放了没,警察说已经放了,我就给我弟弟打电话,我弟弟说根本没有这事,我意识到被骗了,就到公安局报案来了。冒充我弟弟那个人说话口音和我弟弟一样。
办案说明:白城市洮北分局刑警大队移送被害人张淑荣提供的汇款票据两枚,附汇款票据:汇款金额20000元、5000元,汇款人张淑荣。收款人王某,收款账号621098190018841943。
被害人毕某陈述:今天上午9点10分左右,我用我哥家的固定电话0456-8438010接到了一个手机号13020495048打来的电话,里面一个男子冒充我儿子哭着说,妈我摊事了,我打小姐被抓了,要罚款,我问要罚多少钱啊,他说要罚20000元,要不就得判刑,这时另外一个男子接过了电话说,他在电话里说,我是市公安局的,有人举报,我们把你儿子抓到了,你要不交罚款,就得判刑,判刑一年半,9点半之前得把钱汇过来,接着对方告诉我卡号6210981900014825346邮政储蓄的,我说奋斗乡没有邮政储蓄,9点半之前肯定汇不过去,他最后答应我10点之前必须必须汇到,我就打车到辰清镇邮政储蓄,在哪里给对方汇过去20000元钱,汇款的的时候借的我姐夫的身份证汇的款,汇完款冒充我儿子的又打来电话说要给警察买烟,我当时想再汇款也不用往这个卡上汇了,我儿子有信用联社的卡。后来中午的时候我儿子给我打电话的时候我才知道被骗了。我就报警了,我儿子16岁,在孙吴县上初中。
被害人张怀杰陈述:今天下午八点四十分左右,我媳妇赵景兰在家座机接到我儿子张帅的电话,说他昨天喝酒喝多了,和同事找小姐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抓了,后来有个叫刘君的自称是治安大队长,说要我妻子汇过去两万元钱,不然就把案子上报,把我儿子拘留后判刑,我妻子接完电话就哭了,当时我在院子里呢,我妻子就喊我,我就接的电话,那个自称是刘君的大队长在电话里也那么说,并且告诉我他的电话,把卡号和姓名也告诉我了,汇完钱后叫我在家等电话,然后我就到邻居家借了两万元钱,大约九点左右,我到先锋乡的邮政局按他的地址和姓名汇了两万块,然后我就回家了,那个自称刘君给我的卡号6210981900014825346,姓名叫王某。我回家之后,刘君又往我手机里打电话,让我在汇一万元钱,说局长回来了,要给做档案,如果再汇一万,商量一下不给做档案。这时我儿子回电话了,说没有这事,我才发现上当了。
办案说明:黑龙江省讷河市公安局保先锋派出所移交并邮寄被害人提供汇款收据一枚。汇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收款卡号为6210981900014825346,收款人叫王某。
被害人刘某清陈述:2014年4月10日的中午,我正给孩子做饭,我家座机来了个电话,是我儿子,我儿子说他因为嫖娼被抓了,然后让我跟派出所的人说,这时另外一个人接过电话,对方自称是哈尔滨哪个派出所的,然后说我儿子在哈尔滨跟战友喝酒嫖娼了,被他们给抓住了,考虑我儿子在部队干的不错给他个机会,让我给打两万元钱过去,然后这事就不告诉部队了,我就同意了,我当时没钱我就给我外甥姑爷周某军打电话,把账号告诉他了,让他帮我去汇钱,之后周某军去景星邮政储蓄所汇的钱,周某军刚给对方汇过钱,对方又给家里打个电话,说你要是再给汇一万元钱,就不把这个记录记载到我儿子档案里,然后我又给周某军打电话,周某军马上又给对方汇过去一万元,之后隔了一会,我给我儿子打电话,我儿子说中午在单位休息呢,我才知道被骗了。汇钱对方的卡号是6221881900186592813。
周某军邮政储蓄银行绿卡通交易明细:2014年转出两笔,一笔20000元,一笔10000元,收款账号6221881900186592813。
被害人陈某珍陈述:2014年5月4日上午九点五十分左右,我在家接了一个电话,有个男的说是克山公安局的,他说你儿子打小姐被抓了,要20000元罚款,不拿就送走。完了就有个人就接电话哭着说,妈呀救救我吧,我让公安局抓住了,我说你谁阿,也不是我儿子啊,咋这动静呢,完了这个人他哭着说能像你儿子吗,哭着这个人又接着说,汇两万元钱吧,别和外人说,等我回去还你,后来那个人和我说10点之前汇不到就把人送走,我就拿存折到银行去了,正办理的时候,他问我汇没汇呢,我说正在办理手续呢,我办完之后给她打了电话,他说一会钱到了就叫你儿子给你打电话,就放了你儿子。这人名字叫王某,账号6221881900186592813,电话是13020495147。
在被害人陈某珍手中提取汇款收据一枚:收款人王某,账号6221881900186592813,金额20000元。
被害人刘某所陈述:2014年5月17日上午9时20分,我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说自己是我儿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罚,黑河市公安局要罚款2万元,交了罚款就不用拘留了,叫我给他汇款,旁边还有个自称是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财务科的人,叫王某,我没想太多就答应了,对方还不让和别人说,怕丢人,我听声音和我儿子声音一样,我就没怀疑,就去汇款了,汇完款我给那个电话打电话,没人接,我就给我儿子打电话,我儿子说在黑河市干活,根本没有这事,我就来报案了。我给对方汇了7000多,账号是6221881900186592813,收款人是王某。
被害人于某胜陈述:2014年6月7日上午10点半左右,我家座机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说他是黑河市公安局王队长,他告诉我刘波因为嫖娼被扎住了,现在得拿三万元,否则中午11点半就送到看守所,我一听就急了,他问我刘波和我啥关系,我说是我女婿,然后他就让刘波接电话,刘波接过电话声音挺小的说他嫖娼被抓住了,现在赶紧给他张罗钱,王队长让我往一个邮储银行账号里汇钱,我就把家里的钱凑了一万元现金,车陆的邮政储蓄所没有开门,我又打车到县里,在客运站对过的储蓄所把一万元现金汇给那个账户,王队长告诉我人已经放了,我回家后给刘波打电话,才知道被骗了。对方的银行卡号是6221881900186592813。
被害人王某海陈述:2014年6月24日10许,我在我家天源旅店,家里的座机接到13020494825的电话,我听电话里的是我儿子王东旭的声音,电话里的人和我说,爸,我出事了,我在三江和几个朋友出事了,你得给我整几个钱把我保出去,要不就把我送走了,我几个朋友都交完钱走了,我问他在哪里呢,他说在市局呢,我让旁边的警官和你说,接着电话里就是另一个声音了,我是市局的,王东旭在我这呢,你得交20000元罚款,要不就送走了,我说该交交,别送走啊,接着电话里的人问我电话多少,接着电话里的人说你抓紧整钱去吧,挂了电话我就到前锋农场信用社找张树辉,向他借了10000元钱,我妻子在农行取了4000元钱,我到农行又取了6000元钱,在我取钱时,13020494825这个号又给我来电话说账号给你发过去了,你快点打钱过来,一会下班了,你要不打钱,下午就送走,我凑够了20000元钱后,我就到前锋农场邮政储蓄银行把钱打到62221881900186592813王某的账号里,对方打电话问我打没打钱,我说打完了,大约11时我给我儿子打电话,我儿子说他上班呢,我知道我被骗了,我就来公安局报案了。
办案说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前锋公安分局移交被害人提供汇款收据一枚,汇款金额20000元,收款人王某,收款账户62221881900186592813。
被害人金某明陈述:2015年2月1日上午九点多,有一个男的,他说他是治安大队长王军,说我儿子犯事了,这时对方一个哭泣的男子说,爸啊,我被治安大队抓了,你给我汇30000元钱,我花钱办事,后来冒充我儿子的男子说,你再给汇过来5000元,我给他们买点东西,这样我分两次在弓棚子镇邮政银行给6221881900186592813,叫王某的人汇过去35000元钱,后来我联系我儿子金冠宇核实没有此事。
提取笔录:办案人员依法提取被害人金某明汇款手二枚,一枚汇款金额30000元,一枚5000元,收款人王某,收款账户6221881900186592813。
被害人张某雷陈述:2015年3月2日上午10点多,我家座机接了一个电话,电话里和我母亲说你儿子因为嫖娼被派出所抓了,你得汇4万元钱,得在10点半之前汇过来,晚了就得判刑了,电话里还有个人哭着叫妈,让我妈赶紧汇钱,后来电话里的人给我妈一个卡号6221881900186592813,卡名叫王某,我母亲就到银行汇了15000元钱,对方说太少,我母亲就又汇了15000元。我当时在锦州送货,根本没有嫖娼的事。
办案说明:张某雷母亲佟云清患有心脏病,张某雷不想让母亲知道被骗得事实,公安机关没有取佟云清的证言。报案人提供汇款收据二枚,金额均为15000元,收款账号6221881900186592813,收款人王某。
被害人郝某海陈述:2015年3月9日,有人给我家座机打电话,电话里说是北京市公安局刑警队的警察,你孩子在歌厅有点事,现在在刑警队,接着他要我的手机号,不一会电话打我手机里了,电话里说2015年3月8日晚,你孩子和几个同学在歌厅嫖娼,让我们抓现行了,其他孩子家长都角钱领走了,就差你孩子了,如果不交钱,拘留半个月,通知学校,如果交钱就不通知学校,把笔录都销毁了,他又说他值班,马上要下班了,你赶紧打钱过来吧,别的家长都交一万五,咱们是老乡,你就交一万二吧,然后他就说叫你孩子说几句话吧,这时就听到里面有个孩子说话像捂嘴似的,也听不太清,支支吾吾的,我就说了几句安慰孩子的话,我就开车去汇钱,这时那电话又打过来,把银行卡号给我了,叫我抓紧汇款,我就到卢比家,叫卢比给我汇了两笔款,一笔2000元,一笔10000元。之后我和我孩子通电话,才知道被骗了。
办案说明:洮南市公安局瓦房派出所移交被害人郝某海提供的银行交易流水查询单,汇款金额2000元,收款账号6221881900186592813,收款人王某。
被害人宋子龙陈述:今天早上十点左右,我在家接到一个男的打电话,在电话里这个男的自称是我儿子,在电话里他说他在镇赉犯事了,让公安局给抓起来了,这个男的说叫我送去20000元钱,如果不送去就得判刑,我知道后我就出去借钱了,后来这个人又给我打电话说往镇赉送已经来不及了,让我给汇过去,之后那个男的就给了我一个邮政银行的卡号6221881900186592813,用户名叫王某,病告诉我一个公安局大队长的电话号15540515623,叫张军,后来我倒大屯镇邮政银行汇了两万,后来这个电话号还要一万,我就觉得不对劲,发现被骗了,我就报案了。
被害人提供汇款收据:金额20000元,收款卡号6221881900186592813,收款用户名叫王某。
被害人刘某华陈述:2015奶奶3月24日10点多,有个电话打我家座机,我接到电话就听见有个模仿我儿子的声音,电话那头对我说,妈,妈,我犯事了,另一个男的接过电话说,你儿子在通榆县车站附近宾馆找小姐,被我当场抓住了,罚款三万元,你现在有多少钱就打过来多少,我说我手里有17000多,剩下13000元得去借,那人说你快去借,11点就把人带走,我给你个账号602478002202170167,账户名叫王某,你先把17000给我打过来,剩下得快点借,我就骑着自行车去瞻榆镇邮政局打过去了,等我回到家,我给我儿子打电话,才知道被骗了。
情况说明:通榆县公安局移送被害人刘某华汇款收据一枚,汇款金额17000元,收款账号6221881900186592813,用户名叫王某。
证人李某证言:我在公主岭市大榆树镇中心小学当老师,今天上午10点48分,我父母被一个冒充我的人打电话骗了54200元钱。
被害人赵淑芬陈述:今天(2015年5月7日)上午10时50分,我在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你儿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抓到,你11点拿到三万元钱就放人,不拿到就把你儿子送河北,让你儿子通电话,就听见电话里人哭并说,娘啊我犯错误被抓了,上包房被抓了,你拿三万就不能送走,问我能不能掂对,我说我和你爸上银行去取,到银行我给对方打电话,问他钱不够行不行,对方说得7、8万,好把档案消了,我说我就5万多,对方说行,我就按对方给的账号打过去54200元,我就回家了,当到家,对方打电话说你儿子今天不回去了,明天回去。下午13点30分许,我给我儿子打电话才知道被骗了。骗子的号码是17098058327,账号6217991240004184948,账号名叫王某。
被害人李永彬陈述:系李某父亲,赵淑芬丈夫,与赵淑芬陈述一致。
证人李某提供汇款收据一枚,金额54200元,收款账号6217991240004184948,收款账号名叫王某。
被害人荆某广陈述:2015年4月4日上午,我接到一个自称是我儿子的电话说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我被骗了20000元钱,对方账户名是王某,账号17991240003798516,对方电话17098058326。
被害人王洪娟陈述:2015奶奶3月23日上午九点多我家座机来了个电话,对方冒充我儿子说嫖娼被抓了,接着一个自称治安科长张军的说,你儿子是部队的,上报的话就完了,接着给了6217991240004184955账号,名是王某,然后我就通过我弟弟王洪波手机银行给对方赚了3万块钱,接着对方又打电话说,你再打4万块把你儿子案底消了,然后我又在通榆的邮政银行给对方转过去4万块,等我们到开原我儿子部队才知道被骗了。
被害人宋某兰陈述:2015年4月1日11点左右,我家座机接到一个电话,里面一个人管我叫妈,我一听是我儿子李志强的声音,而且都哭了,说昨晚上在通辽嫖娼被抓住了,之后又换了个人讲话,说你儿子不是那样的人,我们查过了,交点罚款就行,他说要交三万元,之后告诉我一个银行账号,开户卡名叫王某,之后挂了电话我就去王奔镇邮政银行汇的钱,汇完钱给我儿子打电话,我儿子说根本没这事,我才知道被骗了,我就报案了。
被害人宋姚兰陈述:2015年4月20日中午10点多,我在家接到一个电话17098057478打来的,打到我家座机,电话那头说,我是你儿子,我今天上公主岭去了,喝点酒找了个小姐让人举报了,你快给我汇三万块钱,不然我就得蹲两年监狱,我就相信了,借了三万元到邮局是12点多,又接到电话告诉我卡号和收款人姓名了,我汇不明白,就叫冷东子给汇的,借我大伯子的身份证汇的。在下午1点18分的时候,那头打电话说收到钱了,晚上我儿子回来我怕她媳妇来气没有和他说,今天我和我儿子说起这个事才知道被骗了。
提取被害人宋姚兰汇款收据一枚,汇款金额30000元,收款卡号6217991240004184955,收款人王某。
被害人秦某云陈述:2015年5月14日中午十一点半左右,我家座机接到一个电话,对方是一个男的声音,说,妈呀,妈呀,我犯错误了,在外面泡小姐叫人给抓住了,说要判一年半,妈呀你救救我。四平分队的人就在我跟前呢,之后一个男的说,我是四平交警大队的,你拿两万元钱,我说我手里没那些钱,他说你先交些定金,之后他给我一个卡号,我就先汇了5000元钱,之后对方不停催我汇钱,我又给汇过去一万五千元钱,对方又说你儿子是初犯,要是这次不列入档案,你还得汇一万元,我就又给王某的这个账号汇了一万元。之后骗子还叫我汇了700元路费钱。对方账号是6217881240004184955,收款人是王某,对方用手机号是17098058351。
提取笔录:提取被害人秦某云手中汇款收据四枚,金额分别为:5000元,15000元,10000元,700元。收款账号是6217881240004184955,收款人是王某。
被害人张某雪陈述:今天中午(2015年6月8日)12点多,我家座机接到17098940054的电话,电话那边哭着说,妈呀,我错了,我犯事了,我上酒店找小姐让人家给抓现形了,别人拿钱都放了,就剩我了,你拿钱来救我吧,等我出去把钱给你,妮要是不给拿钱,就要把我送走了,还得判个一年两年的,接着有一个办案大队长说,你儿子找小姐抓现形了,你得拿钱投他,你要不拿钱就把他送走,打钱往6217991240004184955这个账号打,户名为王某,自称是我儿子的男子接电话说,你快点汇钱,我不想在这里呆着,之后我就在平岗镇小街的邮政储蓄所用我丈夫范晓春的邮政储蓄卡给汇的钱,汇完钱对方又打电话说如果再交20000块就不会留档案,自称我儿子又跟我说,不想留案底,不想影响前途,我就答应了,我就又出去借钱,最后通过高某连的卡给对方汇了18000元钱,汇款的时候旁边的人和银行工作人员都阻止我,我没听就把这个钱汇了,后来和我儿子通电话了,我知道被骗了,就报警了。
证人范晓春证言:与被害人张某雪陈述一致。
被害人杨某文陈述:2015年4月2日上午10点半的时候,有个人往我家打电话,称我姑爷被公安局抓了,然后告诉我往一个卡里打钱,然后才放我姑爷,然后给了我一个卡号,我先后三次往哪个卡里汇了32000元钱。对方的号码是17098058330,卡号是6217991240003798524,开户名叫王某。
被害人路俊陈述(2015年7月9日13时52分至14时28分,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人员江航、田中华):2015年5月25日9点左右,被一个电话自称我儿子和电话冒充公安局的人说我儿子嫖娼被抓了,公安局的人说说让我拿四、五万元钱摆事,对方提供了卡号6217991240003798524,收款人叫王某,我媳妇先给汇了一万元,接着又汇了贰万元,对方接到钱后说再汇20000元,可以把这个事从我儿子部队档案里拿出去,我发觉是被骗了就没有打钱,我当时觉得这案子不一定能破,所以当时没有报案。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从被害人路俊手中提取汇款收据二枚及记录收款人卡号及姓名凭条一张,汇款金额为10000元、20000元,收款卡号6217991240003798524,收款人叫王某。
被害人范某飞陈述:2015年4月25日中午12点多,我媳妇接了一个电话,号码是17099058321,说是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治安大队的,说我儿子因为嫖娼被抓,叫马上打20000元钱,要不就给你儿子送看守所去,之后就一连打了十多个电话,之后一个电话打来告诉一个卡号6217991240004178130,户名是王某,我就从家到二道邮局,按电话的给汇了20000元钱,打完之后,对方又打电话要10000元钱,我们没有给打钱,到晚上四点多的时候,我给我儿子打电话,我儿子上班呢,我才反应过来是被骗了,就报警了。
被害人范某飞交至公安机关汇款收据一枚,收款卡号6217991240004178130,户名是王某,汇款金额20000元。
被害人赵某清陈述:2015年5月26日11点多种,我在家我家座机接到一个冒充警察和我陪日子的电话,说我儿子嫖娼被抓住了,要交罚款,不交就送走,然后给我一个用户名王某的卡号6217991240004178130,我就向我邻居许铁夫借钱并帮我汇了20000元,汇完款我回家,给我儿子打电话,我儿子说在伊通呢,我知道被骗了。
被害人王某臣陈述:2015年4月4日,我在双城市杏山镇家中,家里固定电话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是哈尔滨联合执法警察,说我儿子嫖娼被抓住了,想让我儿子放出来就得给他们打款2万元,还有冒充我儿子说话,冒充我儿子的在电话里说,我错了,打钱吧,我一听是我儿子声音吓坏了,我给我儿子打电话打不通就着急去杏山镇邮政储蓄所汇过去2万元,汇完钱对方打电话说为了我儿子查不到前科和案底必须再打10000元,我说我现在就7000元,对方也同意了,我就又去汇了7000元钱,汇完钱我给儿子打电话,我儿子说没有这事,我知道被骗了。对方账号6217991240004178072。我当时没有报案。
提取被害人王某臣邮政储蓄折明细:2015年4月4日汇出二笔,金额20000元、7000元。
被害人苗树杰陈述:2015年5月16日中午,两个男的通过我家座机说我五儿子闫伟在西安因为嫖娼被抓了,之后其中一个男的就管我叫妈,说他嫖娼被抓了,说拿2万元能够摆平,之后我就到陶家屯镇邮政银行给一个叫王某,卡号6217991240004178072的人汇了2万元。汇完钱给我儿子打电话,才知道被骗了。
被害人苗某清提供汇款收据一枚,金额20000元,收款人王某,卡号6217991240004178072。
被害人于某甲陈述:今天下午(2015年6月6日)13点左右,我家座机接了一个电话,对方一个劲哭,我问他是谁,他说我声音你还听不出来啊,我听着像我女婿张德志的声音,我问你是不是张德志啊,他说是啊,然后他就说他出事了,因为嫖娼一会要拘留,让通知家属,接着一个男的接的电话,说他是办案民警,我就求他,问他怎么做才能不拘留我女婿,他让交3万元,我说手中没那么多就一万,他说你汇吧当押金,接着告诉我银行卡号,我就在东丰县政府傍边的邮政银行给他汇了一万元,对方的银行号码是6217991240004178072,姓名叫王一岩。
证人王某证实:我一共办理过三个身份证,现在手里有两个,还有一个是2013年冬天在我家附近花鸟鱼市场,我不认识陈某和董某。我只开过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今年4月份我已经注销了。今年4、5月份的时候,我手机18204665420接到邮储银行信息,说我在邮储银行成功开办了手机银行,我就到银行查询,银行工作人员说一共开了11张卡,赤峰2张、通辽2张、唐山6张,那些都不是我开的,我就把自己开的那张注销了。
证人焦某证言:2015年1月25日就是今天下午,刘某云找我,卧去她家看见她接电话呢,让我帮着记一个卡号,接着又让我和她去邮局汇钱去,我俩带着两万元去了邮局,刘某云让我帮着填的汇款单子,汇完钱我就回家了,啥事我也没听清。
证人李华证言:李某祥是我父亲,他被骗是7月12日到家我才知道,怎么被骗我不知道。
证人张某英证言:张某生是我父亲,我父亲被骗我知道。与被害人张某生陈述一致。
证人郭某民证言:我大舅哥金某明被骗的事我知道,与被害人金某明陈述一致。
证人周某军证言:2014年4月10日,我帮我老姨刘素青往621095600000057889打了两万元,接着又打了一万元。证实情况与被害人刘素青陈述一致。
证人高某连证言:2015年6月8日下午1点时候,范晓春和她媳妇张某雪来我家借钱,然后我跟着去汇款了。证实与被害人范晓春、张某雪陈述一致。
证人李某杰证言:张某雪和范晓春在我家借钱,我和他们一起汇钱。证实经过与张某雪、范晓春陈述一致。
证人初某悦证言:平岗镇小街邮政储蓄支行行长,证实被害人范晓春、张某雪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汇款的过程。
证人史某军证言:2015年春天,通过杨万云向我借六万元,当时陈某在场,过了几天杨万元向我要银行卡号,我就把卡号发给他了,过了几天邮政短信提醒六万元到账了,我不知道杨万云用谁的卡还的钱。
证人李某娟证言:康金龙是我丈夫,6217993000134600843是康金龙开的卡,我不知道康金龙和陈某有金钱往来。
证人冯某军证言:黑龙江省肇源县古龙镇立强村治保主任,杨万云、杨万庆是我们村的,不在我们村住,平时不回来。
证人董某甲证言:今年3、4月份陈某向我借了5、6万元钱,我是通过银行卡给他转账的,他也是通过银行卡转账还我的,是转我的卡和我母亲的卡。
公安机关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账户交易明细:
(1)卡号6221881900188005574,涉案金额325000元人民币。(案件事实分别为:2014年4月24日骗取黑龙江五大连池市团结乡被害人王某清30000元人民币。2014年7月13日骗取黑龙江省延寿县庆阳农场被害人张某生35000元人民币。2014年12月19日骗取扶余县更新乡丛家村被害人丛某艳人民币15000元。2014年12月21日骗取前郭县洪泉乡被害人姜某荣20000元人民币。2015年1月15日骗取黑龙江省明水县被害人李殿友75000元人民币。2015年1月27日骗取扶余市长春岭镇被害人刘某云20000元人民币。2015年1月27日骗取吉林省榆树市镇山镇被害人吕春辉人民币30000元。2015年1月28日骗取榆树市保寿镇李振富30000元,后因李振富及时发现未得逞。此外陈某利用该卡骗取不明被害人四次,共计70000元。其中2014年2月14日20000元;2014年4月24日20000元;2014年4月24日20000元;2014年6月20日25000元;2014年7月5日5000元。)
(2)卡号为621098190008841943的银行卡涉案金额199000元人民币。(案件事实分别为:2014年7月11日骗取延寿县沿河镇李某祥20000元。2015年2月28日骗取吉林省大安市两家子镇被害人郭某华30000元。2015年3月16日骗取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张某荣25000元。此外陈某利用该卡还骗取不明被害人六次,共计124000元。其中2014年4月14日14000元;2014年4月17日30000元;2014年5月27日20000元;2014年6月23日20000元;2014年7月9日10000元;2015年3月12日30000元。)
(3)卡号为6210981900014825346的银行卡涉案金额70000元人民币。(案件事实分别为: 2014年5月14日骗取黑龙江省孙吴县奋斗乡毕某20000元; 2014年6月10日骗取黑龙江省依安县张怀杰20000元。2014年4月6日骗取不明被害人30000元。)
(4)卡号6221881900186592813的银行卡涉案金额229000元。(案件事实分别为:2014年4月10日骗取黑龙江省龙江县景星镇刘某清30000元。2014年5月4日骗取黑龙江省克山县发展乡被害人陈某珍20000元。2014年4月17日骗取黑龙江省黑河市瑷珲镇刘某所7000元。2014年6月7日骗取黑龙江省龙逊克县车路乡于某胜10000元。2014年4月24日骗取黑龙江省建三江前锋农场王某海20000元。2015年2月1日,骗取扶余市弓棚子镇金某明35000元。2015年3月2日骗取吉林省通榆县瞻榆镇张某雷30000元。2015年3月9日骗取吉林省洮南市瓦房镇被害人郝某海12000元。
2015年3月10日骗取吉林省镇赉县大屯镇被害人宋某金20000元。此外此卡骗取不明被害人三次,共计45000元人民币,其中2014年6月3日20000元,2014年6月27日5000元,2015年3月4日20000元。)
(5)卡号为6217991240004184948银行卡涉案金额20000元,案件事实为:2015年3月24日骗取通榆县瞻榆镇刘某华17000元;2015年5月7日骗取公主岭市大榆树镇被害人李某54200元。
(6)卡号为6217991240003798516涉案金额20000元,案件事实为:2015年4月4日骗取吉林省双辽市郑家屯荆某广20000元。
(7)卡号为6217991240003798516银行卡涉案金额226700元。案件事实分别为:2015年3月23日骗取吉林省通榆县边昭镇王某娟70000元。2015年3月23日骗取吉林省双辽市王贲镇宋某兰30000元。2015年4月20日骗取吉林省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宋姚兰30000元。2015年5月14日骗取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被害人秦某云30700元。
2015年6月8日骗取吉林省东辽县被害人张某雪38000元。
此外陈某还利用该卡骗取不明被害人两次,共计28000元。其中2015年3月28日20000元,2015年4月6日8000元。
(8)卡号为6217991240003798524银行卡涉案金额62000元,案件事实分别为:2015年4月2日骗取吉林省双辽市柳条乡杨某文32000元。2015年5月25日骗取吉林省银通满族自治县马鞍镇陆某30000元。
(9)卡号为621799124000178130银行卡涉案金额70000元。案件事实分别为:2015年4月25日骗取吉林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范某飞20000元。2015年5月26日骗取吉林伊通满族自治县莫里乡赵某清20000元。此外该卡还骗取不明被害人两次,共计30000元,其中2015年4月22日10000元;2015年6月14日20000元。
(10)卡号为6217991240004178072的银行卡涉案金额57000元,案件事实分别为 2015年4月4日骗取黑龙江省双城市王某臣27000元。2015年5月16日骗取吉林省公主岭市陶家屯苗某清20000元。2015年6月6日骗取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被害人于某甲10000元。
87、扣押清单:
(1)扣押董某银行卡6张。卡号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2610018121129、6227992400005208687、6221502600035104112、6210982600123183624、621799240007972488。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7001020004567567。其中6217992610018121129卡侦查机关支出20000元。
(2)扣押高某人民币1100元。
(3)扣押从陈某建设银行卡6217000150010344106支出人民币10000元。
(4)扣押陈某黑龙江省地图册一本、吉林省地图册一本、内蒙古地图册一本、辽宁省地图册一本。大约130克双龙头金项链一条、诺基亚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三星灰色直板
手机一部、现金6000元。手机卡17张、邮政储蓄卡6张(卡号为6217991240004178072、6217991240003798516、6217991240004178130、6217991240003798524、6217991240004184955)。
88、检验报告:收缴被告人陈某项链为千足金饰品,总质量为129.82克。
89、抓捕经过:扶余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于2015年7月1日在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蓝图二期小区院内将被告人陈某抓获。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东风路派出所工作人员于2015年7月3日将藏匿在石家庄市网上逃犯高某抓获。2015年7月8日,扶余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将在大庆市肛肠医院就医的董某抓获。
90、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因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拘留,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91、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9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2300622198809107655。被告人董某,女,1990年1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230208199001090825。
被告人高某,男,1975年10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230205197510060212。被告人陈某、董某、高某没有前科劣迹,在辖区内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92、公安机关办案说明:抓捕陈某时候现金为8000元,给陈某在看守所存款2000元;抓捕高某时,高某身上现金为1500元,看守所存款400元;董某6217001020004567567邮政账户内有存款52206.93元(未冻结),卡已经随卷移送。
93、扶余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将被告人董某6217001020004567567邮政账户内有存款52206.93元依法冻结。
94、收据:被告人高某返赃款15900元。
95、前郭尔罗斯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陈某因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除以上证据外,还有刑事立案审批表、立案通知书、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等书证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经开庭指证、质证,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能够相互认证,被告人陈某、董某、高某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够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董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合法财物,陈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董某犯罪数额巨大、高某犯罪数额较大,三被告行为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与被告人董某及被告人高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董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高某辩护人被告人高某系从犯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信。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被告人高某符合使用缓刑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在缓刑期间发现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先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7月2日至2029年3月1日止,因交通肇事罪先期羁押刑期4个月已经扣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自2015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陈某、董某退赔所得赃款并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虹梅
审 判 员 陈英华
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邢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