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16 11:59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1刑初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9日被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8月1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11日由前郭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5月1日,被告人宁某某与前郭县八郎镇曙光村签订合同书,承包曙光村草原(耕地)153垧,承包期限35年(2005年至2040年)。2007年9月15日、2010年12月30日,被告人宁某某从车某某和张淼处转包八郎镇两家子村及冷家村土地合计67垧。2008年,被告人宁某某将其在曙光村承包的土地以500 000元的价格转包给侯某甲62垧。2011年3月2日,被告人宁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签订1 500 000元的借款合同,由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人宁某某提供担保,被告人宁某某用其承包的153垧土地和67垧土地向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宁某某将其在两家子村及冷家村承包的土地以480 000元的价格转包给侯某乙55垧。2011年11月18日,被告人宁某某将其承包的153垧和67垧土地以4 000 000元的价格转包给谭昕。2012年12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宁某某隐瞒已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的事实,又重复发包给李某甲、于某某、郑某某、方某某、裴某某、刘某甲。骗取李某甲人民币26 000

元。骗取于某某人民币60 000元。骗取郑某某人民币12 000元。骗取方某某人民币12 500元。骗取裴某某人民币5 000元。骗取刘某甲人民币200 000元。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宁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甲、于某某、郑某某、方某某、裴某某、刘某甲、程某某陈述;证人刘某乙、宁某甲、侯某甲、侯某乙、杨某甲、伊某某、周某甲、李某乙、宁某乙、闫某某、杨某乙、胡某某、冷某某、安某某、车某某、包某某、吴某某证言;及其他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均予以否认,辩解称其没有诈骗的想法,亦没有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1日,被告人宁某某与前郭县八郎镇曙光村签订合同书,承包曙光村草原(耕地)153垧,承包期限35年(2005年至2040年)。2007年9月15日、2010年12月30日,被告人宁某某从车某某和张淼处转包八郎镇两家子村及冷家村土地合计67垧。2008年,被告人宁某某将其在曙光村承包的土地以500 000元的价格转包给侯某甲62垧。2011年3月2日,被告人宁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签订1 500 000元的借款合同,由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人宁某某提供担保,被告人宁某某用其承包的曙光村153垧土地和两家子村及冷家屯村67垧土地向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宁某某将其在两家子村及冷家村承包的土地以480 000元的价格转包给侯某乙55垧。2011年11月18日,被告人宁某某将其承包的曙光村1500亩土地以4 000 000元的价格转包给谭昕。2012年12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宁某某隐瞒已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的事实,又重复发包给李某甲、于某某、郑某某、方某某、裴某某、刘某甲。骗取李某甲人民币26 000元。骗取于某某人民币60 000元。骗取郑某某人民币12 000元。骗取方某某人民币12 500元。骗取裴某某人民币5 000元。骗取刘某甲人民币200 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宁某某供述:我的江湾地包给侯某甲60多垧地。承包期限2008年12月份至2013年12月份止,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地淹一年就延续一年。地的位置是北靠黎明村地界,南面到泄洪沟,东面自坝下张三地界向西到半截道往回返四垧。我包给侯某甲的60多垧江湾地,因为2013年地淹了,2014年还应该归侯某甲种。我包给裴某某、郑某某、方某某的地在江湾里,坝下我家的水田地。这块水田地不是侯某甲的水田地,跟侯某甲一点关系没有。他们不说我包给他们的地就是侯某甲种的那块地告不了我。我在江湾里,坝下的水田地有10多垧,就这10多垧地我包给裴某某、郑某某、方某某了。我和他们仨约定2014年1月,我收裴某某5 000元钱,包给他2垧江湾地种,3 000元1垧,剩下1 000元到秋给;2013年12月份,我收郑某某3 000元定金,后又收9 000元地钱,包给他4垧地;2013年12月份,我收方某某2 000元定金,后又收9 500元地钱,包给他4垧水田。(出示裴某某、郑某某、方某某包地合同复印件。)方某某那个合同是我和他签订的,其余那俩个合同不是我签字,但是事有,我拿人家钱了。他们想要种旱田,相中侯某甲包的地了,他们要种我没让,因为我已经包给侯某甲了,还没到期呢,我包给他们的地开春后,他们没相中。2012年11月份,我包给于某某我的江湾水田地5垧,三年(2013年至2015年),每垧每年4 000元,我收他6万元现金。我包给于某某的地不是侯某甲包的地,我包给于某某的地也是江湾地,坝下的。我包给于某某的地是冬天包的,开春后水深,他没种上。后来我给他转到八郎镇东边我包的地里,他没有设备,没种上,他自己把他的稻苗卖了。(出示于某某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这合同是真的,是我签字。我除包给侯某甲60多垧地外,我在坝下还有24垧江湾地,水田、旱田都有。这24垧地有以上他们几个人种的,有我自己家种的,还有屯邻种的。他们包我的地有的现在还荒着呢,也有几垧地别人看没有种,就给种上了。我认为是他们自己的原因没种上地。

2012年12月我包给李某甲一共四垧地,每垧6 500元包给他的,一共26 000元人民币,期限是从2012年到2014年。地的位置位于薛富子地与胡兵地之间的一块地,地处黎明村和腰窝堡交界处。我当时包地给李某甲,李某甲因为四垧地里有三垧为水淹地,就要求我给他调地,我当时给他调了,调到大沙河门前那,但是那里的地也是水淹地,所以李某甲就没有种,然后李某甲就去包崔老六的地了,他包我的地让李二明子(真实姓名未知)给捡了个便宜,种了其中的七亩地,其余三垧多地都空着没人种了,李某甲在我手包地的钱确实给我了,一共26 000元。承包费是种地的两个月前交到我手里的,承包完后到种地的时候,他说不种就不种了,我没有义务去返给他钱了。当时我们两个就签了个简易的字据,他的两万多是分批付给我的。

2014年4月4日,我与刘某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当时这块地是我包给侯山了,刘某甲和我谈的时候侯山的承包地还有一年到期,她怕我转包给别人,所以就提前和我打好了招呼,2014年4月份的时候她就起草了一份合同,先付给我20万元人民币做为订金,侯山到期后再付给我另外20万元人民币,一共40万元人民币。合同在长山镇新庙村签订的,订金交到我手里了。我承包给刘某甲的地北边靠着肖老五的地,南面到农场渠站,东至江边,西至国堤。我承包给刘某甲的这块地没有争议,当时我包给黑龙江人谭昕了,一开始是全包,但是谭昕后来说就要80垧地,这样就余出60垧地也就是我要包给刘某甲的地,与谭欣的80垧地无关。当时我的这些地都转包给别人,在别人手里耕种,我拿我的地去担保公司做担保,担保公司与银行都查实了,虽然我的地在别人手里耕种,但是我也有权利用地做担保,并且银行也贷给我钱了。欠刘某甲的地钱是在2013年,我抬刘某甲20万元钱,用我的60多垧江湾地抵押的,做的合同,当时她知道侯山包我的地,她还打电话核实了,后来这些地她没有得到,我也出事了,我被大安公安局抓起来了,这事就一直放着了,她的这20万元钱我一直没有还,这之前我给刘某甲三个月的利息,每月给1万元,共计3万元了,但是她没有给我出条。我包给裴某某、郑某某、方某某地的事以前我说过,2014年1月,我收裴某某5 000元,包给他2垧江湾地,3 000元一垧,剩余1 000元到秋给;2013年12月份,我收郑某某3 000元定金,后来又收9 000元地钱,包给他4垧地;2013年12月份,我收方某某2 000元定金,后来又收9 500元地钱,包给他4垧水田。后来他们没有种上的原因是,他们要旱田,相中侯某甲的那块旱田地我没让,就这样。因为侯某甲没有到期呢。我和他们三人签订合同时候指定的是旱田地。我收取他们这些人的钱我还别人帐了。

2005年,我承包八郎镇曙光村的250垧耕地,承包期限是2011年11月18日至2026年12月31日,我以400万元的价格将150垧耕地承包给谭昕了,我们签订了合同,这400万元谭昕用东西和钱都付给我了,我们扯平了。

2011年3月份,我用我的250垧耕地给吉联担保公司做担保,在中国建行贷款150万元,就这样。现在贷款已经全部贷出,我还一部分贷款了,现在本息还差320万元没有还清(其中本金差70余万元其他的是利息),吉联公司要收我的地。

2、被害人裴某某陈述:2014年4月1日,我通过朋友方某某在八郎镇曙光村宁某某手里包地了,是通过方某某联系的宁某某,说了包地的事,宁某某说行,就领着我和方某某、郑某某一起去看地,在地里宁某某说你挨着方某某、郑某某包的地种就行,这就能种两垧,看好地第二天,我和宁某某、郑某某来到长山的饭店吃饭,在吃饭飞过程中,我把5 000元钱给的宁某某,当时说还差1 000元钱种地的时候再给宁某某,宁某某就给我出了一张我承包地,他收我5 000元钱的收条。2014年4月25日左右,我看到在我包的地里有人种地,这个人叫杨双江,是扶余市新站人,我问他为啥种地,杨双江说这个地是他包的,去年这个地淹了,允许种下年,我就问杨双江这个地是谁的,杨双江说这个地是新庙村侯某甲包给他的,我们没种上地就开始找宁某某,宁某某开始的时候就说能给我们找地种,后来我们就联系不上宁某某,我们就来报案了。我一共被骗5 000元钱。我们包的地主人是宁某某,但是宁某某包给侯某甲60垧地一共是六年,今年就应该到期,因为2013年地被水淹了,侯某甲可以再种一年,侯某甲去年就把地包给杨双江了,就包一年了,但是地被水淹之后,侯某甲就让杨双江再种一年,现在这个地杨双江种着,杨双江现在有侯某甲包给他地的合同。宁某某说包给我的地就在这60垧地里。我们包的地在八郎镇曙光村国堤外,当时是宁某某领着我去看的地。具体挨着谁家地我不知道。郑某某和方某某也在宁某某手里包地了,和我的地挨着,也被宁某某骗了,他们包的12垧地现在也被杨双江种着,他们知道我被骗的事。我给宁某某交钱的时候,有我、宁某某、郑某某我们三个在场,我给的是现金,都是百元的。我没种到地,钱也没给我,现在联系不上宁某某了。

3、被害人郑某某陈述:我和裴某某、方某某被八郎镇曙光村的宁某某骗了。2013年12月,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我和朋友方某某在唠嗑的时候,听方某某说在八郎镇曙光村包地了,我本来就有车,听说这个事后,我也想包点地,我就让方某某给我联系这个事,过了几天,方某某告诉我宁某某说有地,又隔了几天,宁某某和我、方某某一起去八郎镇曙光村看的地,地就在八郎镇曙光村国堤外,看地的时候讲好一垧地是3 000元钱,看完地后我们回到长山镇,方某某给宁某某交的2 000元钱,我交给宁某某3 000元钱,都是我们包宁某某地的定金,2013年12月15日,宁某某给我们打电话,让我们把包地的钱都交上,在长山的一个旅店内,方某某给宁某某9 500元钱,加上以前给的3 000元钱,一共是12 500元钱,包宁某某六垧地的钱,差5 500元钱秋收之后再给,我又交了9 000钱,加上以前交的3 000元,一共是12 000元钱,包六垧地差两垧地的6 000元钱也说好是秋天给,交完钱,宁某某给我们俩出的合同书,宁某某在合同书上签字,按的手印。2014年春节以后,我们屯的裴某某给我和方某某打电话,也想包点地,方某某打电话问的宁某某,宁某某还说有地,我和郑某某、裴某某还有宁某某一起去的看的地,宁某某当时说裴某某的地挨着我们包的地种,看完地后第二天,我和裴某某去交包两垧地的钱,到2014年该种地的时候,我们三个去种地,看见我们包的地里有人正在种地,种地的人说他叫杨双江,他说这个地他2013年就包了,我们没种上地后找宁某某,开始的时候宁某某说给我们找地种,后来就联系不上了,我们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我们包宁某某的地时开始我们不知道是谁的,后来我们才知道这个地宁某某把六十垧包给侯某甲六年,本应该去年到期,因为这个地被水淹了,顺延多包一年,去年侯某甲把地包给杨双江了,也因为被水淹了,杨双江也顺延多包一年,宁某某包给我们的地就在杨双江包的六十垧地里,这个地2014年应该是杨双江种。地的主人应该是宁某某。宁某某包给我们的地在八郎镇曙光村国堤外,至于地挨着谁家,我不知道。我交钱的时候,我和方某某一起交的钱,给的是百元的现金,外人都不知道。我们交钱的时候宁某某给我们出了一张包地收钱的合同。

4、被害人方某某陈述:我来报案。我被骗了。2013年12月,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我在长山镇碰见宁某某,因为我以前在宁某某手里包过地,我就向宁某某要手机号,他把手机号给我了,我下午给宁某某打电话,问宁某某手里有没有地,想包点地,宁某某就问我想包多少,我说四五垧地,宁某某就说有,能包到地,电话挂断几天,宁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交的定金一千元钱,又过了几天,我朋友郑某某给我打电话,他也想包点地,我就给宁某某打电话,问能不能再包点地,宁某某说能,我们就去八郎镇曙光村国堤外看的地,当时就讲好一垧地是3 000元钱,看完地后我们回到长山镇,我又给宁某某交的2 000元钱,郑某某交了3 000元钱,都是我们包宁某某地的定金。2013年12月15日,宁某某给我们打电话,让我们把包地的钱都交上,在长山的一个旅店内,我又给宁某某9 500元钱,加上以前给的3 000元钱,一共是12 500元钱,就是包宁某某六垧地的钱,差的钱秋收之后再给。郑某某又交了9 000元钱,加上以前交的3 000元,一共是12 000元钱,也是包宁某某六垧地的钱,差两垧地的钱也是秋天给,交完钱,宁某某给我们俩出的合同书,宁某某在合同书上签字,按的手印。2014年年初,裴某某给我打电话,也想包点地,我打电话问的宁某某,宁某某还说有地,我和郑某某、裴某某还有宁某某一起去看的地,宁某某当时说裴某某挨着我们包的地种,看完地后第二天,裴某某和郑某某去交包两垧地的钱,我没去,到2014年种地的时候,我们三个去种地,看见我们包的地里有人种地,我们就问种地的人为啥在地里种,这个地叫我们包了,种地的人说他叫杨双江,说这个地他2013年就包了,我们没种上地我们应该找宁某某,开始的时候宁某某说给我们找地种,后来就联系不上了,我们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我们包的地是宁某某的,但是开始的时候我们不知道,发现被骗后我们才知道,这个地宁某某把六十垧包给侯某甲六年,本应该去年到期,因为这个地被水淹了,顺延多包一年,去年侯某甲把地包杨双江了,也因为被水淹了,杨双江也顺延多包一年,宁某某包给我们的地就在杨双江包的六十垧地里,这个地2014年应该是杨双江种。宁某某包给我们的地在八郎镇曙光国堤外,这原来是曙光村的在国堤外的甸子,后来被宁某某开成地了,是宁某某领我们去看的地,至于地挨着谁家,我不清楚。宁某某包给我们的地已经有人种了,宁某某明知这个地有人种,还包给我们,还收我们钱,就是这么骗的我们。

5、被害人于某某陈述:我报案,我被宁某某诈骗6万元。我和宁某某认识20多年了,他原来欠我点钱,他说他的水田地要承包出去,我说我想承包地种,他答应把他的5垧水田地以每垧每年4 000元的价格承包给我,承包期限是三年,我同意了。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前郭县八郎乡曙光村二社周某乙家,我和宁某某签订的三年水田承包合同,承包费用6万元,我给宁某某了。2013年5月份,我去承包田种地,有个人说这地是他承包的。我找宁某某问情况,他说你来年再种吧,我说行,我就等他,今年是2014年了,现在是4月份了,我问他承包地我能不能种上,他说地你种不上了,你别种了,钱返给你,至今我找不到他本人,他没返我承包费。我签订的承包《合同》内容是“前郭县八郎乡曙光村二队宁某某现有土地曙光村水田5垧承包给于某某,承包年限为3年,承包费为陆万元整,一次付清,水田中有水井一个归于某某使用,人民币60 000元,年限:2013年-2015年。承包人于某某;发包人:宁某某。我交承包费6万元是签订这承包《合同》的时候在周某乙家给的,我把这6万元承包费直接给宁某某了。宁某某接收这6万元承包费没给出收条,我以为签订这《合同》就行了,《合同》里边约定是承包费6万元。2013年开春的时候,宁某某领着我到承包田里看地了。2013年5月份发现我承包的水田让宁某某承包给黑龙江的一个人种了,我不认识这个人。2014年3月份,我给宁某某打电话,我说今年我是不是得种这承包地,他说你别种了,钱给你返回去得了,我说那也行。我现在给他打电话找不到人,钱也没给我返。

6、被害人李某甲陈述:我被八朗镇曙光村的宁某某骗了。我在2012年12月2日和宁某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以每垧6 500元的价格承包了宁某某4垧江湾地,承包年限是2012年至2014年。同时我交给宁某某6 000元定金(没打条)。2012年12月3日,我又交给宁某某20 000元承包费,这次宁某某打条了。加上定金一共交了26 000元钱。2013年开春,我到这块地,想把这地翻了搅了,但是江东的一个人来挡我,说是他要种,后来宁某某的媳妇(姓张,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又来挡我,说地是她的,谁也不给种,他把这块地包给李二明子了,我就找宁某某,他说给我调一块地,后来也没调,我再也找不到他,手机关机了。

7、被害人刘某甲陈述:我来报案,宁某某一地多卖,骗走我20万元。2014年1月初,我们知道宁某某要卖地,我也看好这块地了,2014年4月4日,我和我爱人程某某还有宁某某在前郭县律师事务所起草的合同,面积为60垧,转包价为40万元,转包期限为10年,当时我们知道侯山种宁某某这块地,还有一年到期,然后在长山镇新庙村签的合同,我们以现金方式给宁某某20万元,并承诺侯山到期时再支付另外20万元,2014年6月23日,我们通过朋友知道宁某某被大安市公安机关刑拘了,羁押在大安市看守所,后来我们知道宁某某这块地不只卖给我们一家,先抵押给长春市吉联担保有限么V司,后又以307万的价格卖给黑龙江哈尔滨的谭昕,我们知道上当受骗了,就来报案了。宁某某这块地坐落在八郎乡两家子村,面积为60垧,东至江边、南至农场泵站、北至肖老五家承包地界、西至国堤。

8、被害人程某某陈述:我在长山镇繁荣村做个体,刘某甲是我妻子。刘某甲报案称宁某某骗她20万元,这事属实。这20万元是我家要买宁某某地交的地钱,宁某某的60垧地,40万元要卖给我家,卖10年,这地侯(志)山还有一年没有到期,2015年到期,等到期后,宁某某把侯(志)山的合同拿回来,我家再付给宁某某20万元。我家交给宁某某的20万元时候,巳经和宁某某签订了买地合同,宁某某也给我家出收条了。现在这60垧地到不了我手里,因为吉联担保公司给宁某某在建行做140万元贷款担保了,这地吉联担保公司往回收呢,巳经收回80多垧地了,还有宁某某把他200多垧地卖给黑龙江人谭昕了,吉联担保公司和谭昕争这块地打官司,现在前郭县法院已经把这块地判给谭昕了。这20万元不是抬款,宁某某收我的钱给我出条了,条写的非常清楚,还和我签订了地的转包合同,合同在前郭县法院旁边的一个律师事务所经过律师给起草的。宁某某出狱后我多次找他,找不到,原来的手机号关机换号,不知道使用哪个手机号。我还到大安市她小媳妇的歌厅找他,没有找到,歌厅就有个小男孩给经营,说老板不在,宁某某收我20万元地钱时候,这个小媳妇也一起到我家收的,签订转包合同时候,这个小媳妇也在场了,这个小媳妇叫啥名我不知道,她有大概有40岁左右。

9、证人侯某甲证言:我在前郭县八郎镇曙光村包了62垧地。2015年5月15日早上7时许,我种地的时候有个叫杨某乙的人给我打电话,说那块地让他们担保公司收回了,我不能种了,我没听他的,继续种地了,一个小时以后一个叫冷三的人开车过来不让我种地,冷三和我说担保公司的一个叫杨某乙的把地包给他了,我说:“我的合同还没到期那,他是怎么包给你的?”冷三说:“那咱们找宁三(宁某某)吧。”之后我们两个就去找的宁某某,我们找到宁某某之后,宁某某证实,我的合同虽然在2013年到期,但是因为在2013年和2014年涨了两次水,所以按照合同规定,每涨一年水我就可以免费再种一年地,我的合同就没到期,我还可以在2015年种地,之后冷三就说他去找杨某乙,让我给他两天时间,但是过了两天之后冷三也没给我回话,我于是在5月17日又去种地,可是杨某乙带了三个人过来不让我种地,说这块地吉联担保公司包给他了,当时我说:“这是我的地,吉联担保公司凭什么包给你?去年你毁了我两垧地青苗我都没追究你。”杨某乙和我说:“今年我就不让你种。”然后我就报警了,但是派出所给出的回复是,我的事情属于土地纠纷,让我找司法所或者土地所,我就上派出所来了,当时就一个通信员在这,我和他说了这件事,通信员请示了领导之后告诉我让我去找土地所或者司法所,之后杨某乙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司法所,我就过去了。我到司法所之后,我说杨某乙什么东西都拿不出来,司法所所长就要求杨某乙提供证据,于是我们在5月18日又去的司法所,当时还是司法所所长接待的,司法所所长给我和杨某乙进行了调解,当时司法所所长问我:“你的地在2013年和2014年被水淹了吗?”我说:“淹了。”司法所所长又问杨某乙:“侯某甲的地被淹了的事你知道吗?”杨某乙说:“我知道,但是他的地在2013年已经到期了。”然后司法所说:“既然你们的事情调解不了,你们最终的解决途径还是通过法院。”5月21日我继续种地,但是杨某乙又带着三个人过来不让我种地,还把我雇的大型拖拉机车的车窗户给砸碎了,砸玻璃的人被你们公安机关给带走了,我以为这事就结束了,没想到第二天我种地的时候又来了几个人不让我种,我和他们说让他们把领导找来和我谈,谁知道中午11点左右的时候你们派出所的民警来了,说我的土地有争议,不让我种了,我和他们解释了,我认为我的土地没有争议,于是派出所的民警就让我来派出所说清楚这件事。我认为杨某乙合同上的土地和我合同上的土地不是一块地,所以根本不存在有争议这回事。我看了杨某乙提供的宁某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原始合同,和我与宁某某签订合同时宁某某所提供的其与村委会签订的原始合同是不一样的,而且我也上村委会查看了,村委会的存档和我手里的宁某某所提供的其与村委会签订的原始合同是一样的,仅此一份,所以我断定杨某乙合同上的地不是我现在种的地,因此我认为我的土地是没有争议的。我在宁某某手里承包的几十垧江湾地承包期间为2008年12月份到2013年12月,土地位置在八郎镇曙光村东江湾,一共承包了60垧地,五年50万元承包费,现在我把这片地承包给杨双江了,是2012年冬天承包给杨双江的,一年一承包,承包费一年30万元,因为去年地被水淹了,今年杨双江免费再种一年。我和杨双江签订了承包合同。宁某某在曙光村没有土地了,但是在八郎村和两家子村有一块地55垧。

10、证人侯某乙证言:我承包宁某某地了,我承包了55垧。2010年12月份,我先是从张淼手里承包的,我包5年,我和张淼签订合同了。2011年5月26日,张淼把这55垧地卖给宁某某了,我又和宁某某及张淼签订了合同,我买这些地1 800元左右一垧,总计我花了48万元,这些钱在2010年12月份时候我就交给张淼了,宁某某和张淼怎么交的钱我就不清楚了,他们之间的合同我没有看到。我承包这55垧地的年限自2011年2月到2015年12月31日,这当中被水淹两年,一年是2010年(2010年我和张淼签订的合同被水淹了,张淼和宁某某都承认这事),一年是2013年,这样目前我就种到2016年12月末。我种这些地的四邻位置:北靠崔家坝、南靠提灌站、东面江边、西面国提。我知道宁某某把我承包的这些地卖给程某某的事,宁某某找我了,2014年时候宁某某说要把我承包的这些地买回去,卖给程某某,因为我还有二年没有到期,当时我要的价格大概是1 800元左右,宁某某说研究研究,再就没有信了。宁某某将我承包的这些地卖给程某某时,宁某某知道这些地的到期时间是2016年12月31日,宁某某如果不知道能到我那往回买地吗!我种的这些地,我就知道宁某某将这些地卖给程某某了,程某某找我问这地还有几年到期,我告诉他还有两年到期。

11、证人杨某甲证言:我是吉林省扶余县新站乡临界村的农民。我认识宁某某,他还叫宁三,我是通过包地认识他的。我没有包过宁某某的地,可是我包过侯某甲的地,侯某甲的地是从宁某某那包的。我从侯某甲那包的地是2013年,我记得是一月份。合同上面规定2013年一年,因为2013年涨水了,地被淹了,按照合同规定,合同延续一年,我在2014年又种了一年,2015年被侯某甲要回去了。2014年我们种地时候,有人也要种这块地,因为2013年地被淹了,合同延续一年。我在种地前春天整理地的时候,有两个人找到我要种这块地,他们说在宁某某手里包的,我说我有合同,上年淹了,下年白种,我在车里拿出合同给他们看,之后他们说找宁三,之后这些人再没来。

12、证人伊某某证言:我是八郎镇曙光村的村民,以前在曙光村当支部书记了。我认识宁某某,宁某某是我们曙光村的村民。宁某某在曙光村承包土地了,承包的是草甸子,承包之后他自己投资开发的水田,承包了大约60垧地,具体位置在曙光村沙陀子往东一直到江边,在国堤外面。宁某某承包的土地现在包给一个外地人了,具体承包给谁我就不清楚了。宁某某承包的60垧都在国堤外面,涨水就得淹。2013年八郎涨水,宁某某承包的土地全被水淹了。像这种地如果被水淹了,种地人第二年再白种一年,一般都是这么处理。

13、证人周某乙证言:我是八郎镇黎明村的村民。我和宁某某是普通朋友。于某某我也认识,我是通过宁某某认识的于某某。2012年大约11月份的时候,具体哪天我不记得了,宁某某和于某某到曙光村看完地之后到我家。宁某某和于某某在我家说好的,于某某承包宁某某5垧地种3年,一垧地每年4 000元钱,一共是60 000元钱。之后他俩在我家签的合同。就这么个经过。于某某把包地的60 000元钱给宁某某了,但是是不是在我家签合同的时候给的我就不清楚了。当时我没注意于某某给没给宁某某钱。于某某后来没种着地。宁某某的地当时都已经包给别人在种了,而且还没到期。所以于某某没有地种。宁某某也没有把承包地的钱退给于某某,宁某某的地包给一个黑龙江的人在种,我不认识这个人。宁某某的土地位于曙光村国堤外沙陀子往东一直到江边。2013年八郎这边涨水,国堤外边的地全淹了,宁某某的地都在国堤外面,也全都淹了。地淹了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第二年由承包人再白种一年。李某甲承包宁某某的地我给当中间人了。宁某某找过我往出包地,李某甲也找我想包点地,2012年12月2日,他们在我家签订的包地合同,第二天李某甲给宁某某交的包地款一共是26 000元,承包年限是2012年12月2日至2014年12月2日,也就是2013年种一年。李某甲承包宁某某四垧东江湾水田,每垧地价格是6 500元,这四垧水田的具体位置就在嘎巴拉泡子水坝东侧,下去就他包的四垧地。李某甲没有种上这四垧地,因为宁某某将这块地又包给另外一人,这个人是曙光村的李二明子,李二明子将这四垧地都种了。这四垧地在2012年12月2日至2014年12月2日间是李二明子种的。我是中间人,李某甲交钱没有种地找我了,我也没有办法,李某甲先种的,在搅地时候李二明子不知道,李某甲种地时候李二明子没让种,李二明子说也和宁某某有合同,后来李二明子把地种了。

14、证人李某乙证言:我在2013年承包过宁某某的地,他的地在曙光村大沙河西边,挨着老崔家坝。我先从宁某某手里包的,做了草合同,我签字了,给钱了,宁某某没有给我出收条,我包生地和熟地一共3.5垧,我交了承包费4万元,这是两年的钱,后来在同一年他女儿宁某甲打印了一份合同,让我签字的,宁某甲说他父亲宁某某把地给她了,但是我把钱给他爸了,没有再给她钱。签订了两份合同是因为种地时候宁某某姑娘和他妻子刘某乙来了,说宁三把地给他姑娘了,我了解到宁三把这一圈10多垧地给他妻子当生活费了,宁三不回家也不管家,他媳妇到我家也这样说的,说他姑娘经管了,这样他们娘俩来和我重新做合同的,以后再交钱往她们手里交。我签订合同时候,不知道宁三把这地卖给别人了,后来我在春天整地时候,黎明村的李某甲也去了,说地包给他了,我说地包给我了,之后,他就走了,我就一直经管这地了。我的地钱交给宁三(宁某某)了,他承认这事,还和我做合同了,后来给他姑娘了,又做的打印合同。我在2013年时候种地被淹了,2014年我和刘某乙说你先包给别人种吧,等安全了我再种。因为规定被水淹下年白种。她就包给曙光的赵福义种了。李某甲和我买的地是同一块地,我种了这块地,我不知道李某甲咋办了。

15、证人宁某乙证言:2008年,宁某某和侯某甲签合同包地我当过保证人。2008年前后侯某甲包宁某某的地,当时合同已经签完了,侯某甲的钱当时没给够宁某某,宁某某就找我和闫某某作保人,我和闰某某就在他们签的土地转包合同上签上我俩名字作保证人。后来侯某甲的钱是否都交给宁某某了我不清楚,签完字我就回家了。[出示2008年甲方:宁某某、刘某乙(222304660204502),乙方:侯某甲的土地转包合同。]是这个合同,当时签合同时,刘某乙(宁某某妻子,我的嫂子)后去的,签字时也在。侯某甲包宁某某地的位置在国堤外,江湾套子里,这块地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宁某某是否再次卖给别人这我不知道。

16、证人闰某某证言:宁某某和侯某甲我都认识。2008年他们包地我做过保证人。2008年12月份,宁某某有几十垧江湾地想往出包,宁某某找我,想让我联系往出包,我的朋友侯某甲想包地,我就介绍侯某甲包宁某某地了。他们经研究之后,在新庙签的土地转包合同,甲方是:宁某某、刘某乙,乙方是:侯某甲。乙方侯某甲承包61垧江湾地,承包期限是5年,2008年12月份到2013年12月份。(出示2008年,甲方是宁某某、刘某乙,乙方是侯某甲,保证人是宁某乙和闰某某的土地转包合同。)是这个合同。这个地的位置在江湾大长河坝里。合同规定在乙方承包期内,因江涨水或内涝每淹一年,无论淹多少,此合同自动加续一年,乙方不交承包费。2013年、2014年都淹了。侯某甲承包费都交了,按合同履行了。

17、证人杨某乙证言:我是松原市吉联担保公司的员工,我要报案,我的地被人毁了,是一个叫侯某甲的人毁的。2015年5月16日我开始种的地,一共种了15垧耕地,19日的时候,侯某甲就开始阻拦我们不让我们种地,当时我们没有理他,继续种地,22日的时候侯某甲雇了农机来我的地里开始毁坏我的地,把我种的地重新翻了一遍,他又在上面种上,我知道后不让他种,但是他依然继续耕种,导致我地里种子化肥都被毁了。侯某甲从宁某某手里包的地到2013年结束,合同是水淹一年自动续一年,连续淹了两年,正常是到2015年,但是侯某甲2013年最后一年的时候把地以312 000元人民币转包给了周立志,也就是说这块地现在和他没有关系了,但是2015年周立志没钱种地了,地没人种,于是侯某甲就要继续耕种。2011年的时候,这块地是宁某某担保的抵押物,他在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贷款150万元人民币后欠款未还,吉联担保公司通过前郭县法院执行局执行和解,宁某某同意将153垧曙光村坝外草原耕地用来抵债,后期2015年1月1日我与吉联担保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153垧地租给我1年,其中就包括我与侯某甲发生矛盾的60垧地。我有相关的合同复印件,可以提供给你们。宁某某在2011年3月2日经我公司担保,用他的250垧土地给我们担保,在建行松原分行贷款150万元,目前,宁某某本息合计200余万元一分未还,我公司代还本息违约金、罚金、诉讼费等200余万元,这些钱宁某某一直在欠着我公司。宁某某将他的这250垧地卖给黑龙江人谭昕我知道,宁某某经我公司担保贷款是在2011年3月2日,宁某某将这些地卖给谭昕是2011年9月份,因为这事我公司在和谭昕打官司,我公司在申请撤销前郭县法院对于宁某某与谭昕做出的判决,此前法院将其中的153垧地判决给谭昕了。宁某某将这些地的一部分包给别人我们知道,其中宁某某在2008年到2013年底将其中的60垧地承包给侯某甲、侯某甲在2013年又将这地包给杨大江子了。还卖给了新庙的程老五(程某某),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18、证人胡某某证言:我在大安市开个嘉韵丰歌厅,我是老板。宁某某我们很早就认识,关系挺好的。2014年在宁某某被大安市公安局抓起来之前,我就知道长山有一个搞炭黑的人要买宁某某的地,宁某某先到的长山,我就到了长山的一个饭店见到了宁某某和那个买地的人,他们一起商量买地的事情,宁某某说哪里哪里有地,怎么商量的我没有听,当时也没有商量成。第二天,我给宁某某打电话问咋样,宁某某说没有卖成。我找宁某某是因为他也欠我钱,他卖地,我想要钱。

19、证人冷某某证言:我种宁某某的地了,但是我不是从宁某某手里承包的,宁某某欠吉联担保公司的钱,将地转让吉联担保公司抵债,杨某乙是这个担保公司的负责人,杨某乙找我,我就承包了。我是在2015年5月15日签订合同承包的,我和杨某乙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我交给杨某乙7.9万元的定金,其余租金于2015年秋收时候交付完毕,交款按照实际面积为准,我种了51垧,都是宁某某的地,但是这些地有杨某乙的还有谭昕的,和我合伙种地的杨大江子承包谭昕的地了。我就承包一年,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5日,这地2014年是侯某甲承包了,但是到期了才包给我的。宁某某从曙光村、苏玛村、冷家村共承包了153垧地,这些地分为两块,我承包的地在国堤外,他的地也都在国堤外,有12垧左右的水田给他媳妇刘某乙了,其余的都是旱田对外承包了,我就知道侯某甲承包了,其他人我不知道。

20、证人车某某证言:我是苏玛村村委会主任从2004年至今。宁某某没有在我们苏玛村直接承包过土地,但是他从我手里转包过土地,我们没有签订过合同,只是有个条,条上面写了我将东江湾甸子大概20垧地转包给宁某某5年,从2007年至2012年。但是我后来看宁某某留的这个条子时间改了,好像是从2012年改为2022年。我不承认他改的这个时间。现在这块地让宁某某包给新庙的侯某乙了。我从侯某乙要了,侯某乙说他让宁某某骗了,他没少往地里投钱,想多种一年,我答应了,我想在2016年收回这地。我转包给宁某某这块地,我和苏玛村没有合同,村上有会议记录,这块地原来属于滩涂地,我当村长的第一年就包这地了。会议记录写明“东江湾甸子,由车某某管理,村不收取费用,用来顶全体自来水费,到不供应自来水为止,村收回甸子”。宁某某在曙光村、冷家村,八郎村和我们苏玛村包地的情况我不清楚,但是我知道宁某某在这四个村都包过地。我们苏玛村和冷家村能连片,其他的连不上。

21、证人包某某证言:我是八郎镇冷家村会计。宁某某没有直接在我们冷家村承包过土地。我们冷家村东江湾地外包过,在2003年1月1日包给刘林昌、张万学了,还签订了合同,当时的村长是尤占国,我可以提供合同。这个合同在八郎镇经管站没有存档,只是在我们村有存档。发包这块地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只是有边框四至,没有具体面积,我们都叫江湾地。这块地后来转包给谁了具体我还不清楚,但是2013年时候,宁某某领着担保公司的人找到我,要看我们村和张万学的合同,我没有给看,他们就找了张万学了。

22、证人吴某某证言:宁某某没有直接在我们八郎村承包过土地,但是从我手里承包过10垧地。2012年年末我们签订了合同,内容是我位于八郎村小江湾去曙光村水泥路小桥东道南10垧地,以每垧3 000元价格包给宁某某3年,从2013年1月1日到2015年秋收后止。现在这地在我手里,这地宁某某一直没有种,他一直没有在家,也看不到他,在2015年3月份,来一个叫胡某某的女人,拿着她和宁某某签订的合同找我看,要回2015年的承包费,我给她付了4万元就收回地了。

23、证人刘某乙证言:我和宁某某以前是夫妻关系,我们在2012年办理离婚手续离婚了。2008年我和宁某某一起生活期间,签订了一个将我家62垧地承包给侯某甲的土地转包合同,这个合同是将我家在曙光村的62垧东江湾地承包给侯某甲,期限为五年,自2008年12月份至2013年12月份,每垧地1 612元,如果因江涨水或者内涝每淹一年无论多少,此合同自动加续一年。(出示2008年,甲方:宁某某、刘某乙;乙方:侯某甲,保证人宁某乙,闫某某的土地转包合同。)是这个合同,这个合同已经执行完毕了。宁某某包给裴某某的2垧地、郑某某的4垧地、方某某的4垧地都是宁某某办的,我不知道,这三个人包的地和侯某甲的地有没有关系我也不知道。于某某小名叫于老五,他种的地是每年姜文(江湾里住)的地,于某某说种不了就没有种,那地因为包给他了,所以没有人种。这地是稻田地,熟地,地面低,我也不知道啥原因种不了。李某甲包的这4垧地在哪里我不知道,没有指位置,原来在宁某某给我的地里了,我骑摩托先问的他,李某甲先说不种,我后来就给李二明子和王建(曙光的)种的。我和李二明子签订合同了,2012年种地时候签订的,因为宁某某在2011年就把这10多垧地给我了,我在外边借10多万元给宁某某推坝,宁某某还不上就给我10多垧地顶账了,我就把这10多垧地包给了李二明子,签订合同时候,我和我女儿宁某甲都签了,因为宁某某还想给宁某甲一些地,没有兑现,就把这10多垧地给我们娘俩了。李二明子把包地钱交给宁某某了,因为在我和李二明子签订合同之前宁某某先就和李二明子签订合同包这块地并收李二明子种地钱了。李二明子种4垧地,交给宁某某多少钱我不知道,李二明子知道,李二明子、王建包这块地都种着呢。宁某某包给程某某地的事宁某某和我说了,先头抬他钱了,后来就签订合同把地卖给他了。宁某某给我和宁某甲的这10多垧地包含在宁某某在村上包地合同里面。

姜文:我在2012年至2013年的时候,种过宁某某大媳妇刘某乙包给我的5垧水田,2012年以每垧3 000元包给我的,我交15 000元,2013年以每垧5 000元包给我的,我交25 000元,都交给刘某乙了。我种这5垧地在曙光村甸子江湾外边。这5垧地地势特别低洼,我种时候经常往外抽水,下点雨就涝,不好种。我种完后这地又包给杨大江子(杨某甲)了。

24、证人宁某甲证言:我是前郭县水灌处的工人。宁某某是我父亲,刘某乙是我母亲。宁某某给我母亲刘某乙一些地,原先名义上说要给我,实际上支配权使用权都在我父亲那,实际没有给我,结婚时候说给地当陪嫁,实际什么都没有。我父亲给我母亲10垧左右。我和李二明子签订过合同,是2012年签订的,就是我父亲给我母亲的地,在坝里,李二明子先和我父亲签订的合同,把地钱交给我父亲了,之后,又以我的名义与李二明子签订了合同,我母亲怕得不到钱就让我签订了这个合同,但是最终还是没有得到钱,我父亲把钱拿走了。我就是应个名,现在这地谁种怎么样我都不知道。

25、提取笔录:

(1)提取甲方为杨某乙、乙方为冷某某的《土地承包合同》一份。

(2)提取7.9万元的收据一份。

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宁某某将八郎镇曙光村草原(耕地)153垧于2015年5月15日承包给杨某乙、冷某某。租赁期限为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5日。每垧地租金按3 000元及土地四至情况。

提取被告人宁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

提取被告人宁某某给被害人李某甲出具的收据一枚。

上述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宁某某承包给被害人李某甲江湾地四垧,宁某某收到被害人李某甲承包款20 000元。

提取被害人刘某甲与被告人宁某某签订的转包合同一份。

提取被告人宁某某给被害人刘某甲出具的收据一枚。

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宁某某将其位于八朗镇两家子村耕地60垧转包给被害人刘某甲,被告人宁某某收取被害人刘某甲承包费20万元。

提取被害人于某某与被告人宁某某签订的转包合同一份:证实被告人宁某某将其位于八朗镇曙光村水田5垧转包给被害人于某某,被告人宁某某收取被害人于某某承包费6万元。

提取甲方为张淼、宁某某,乙方为侯某乙土地转包合同一份、张淼与宁某某土地合同一份:证实张淼承包给宁某某土地67垧;张淼、宁某某将其承包的八朗镇冷家村和两家村东江湾的55垧土地转包给侯某乙,期限五年,字2011年2月至2015年12月31日。

提取甲方为八朗镇冷家村委会,乙方为张万学的土地转包合同一份:证实八朗镇冷家村委会将冷家屯村所属的坝外(国堤)甸子承包给张万学。期限20年。

(10)提取刘艳玲与李某乙签订的合同书一份:证实刘艳玲将曙光村东江湾草原四垧承包给李某乙。

(11)提取曙光村委会与被告人宁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二份:证实曙光村委会与被告人宁某某于2004年12月25日、2005年5月1日分别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曙光村委会草原(耕地)153垧承包给被告人宁某某。

(12)八郎村委会与吴某某承包合同一份、吴某某与被告人宁某某签订的合同书一份及草图:证实2012年7月吴某某承包了八郎村委会土地10垧,2012年12月,吴某某将该地承包给宁某某,承包期为2013至2015年秋。

(13)证明二份:证实车某某于2003年4月1日承包了两家子村从农场提水沟往北的草原,车某某于2007年将其承包的草原转包给被告人宁某某。

(14)提取宁某甲与李某乙签订的合同书一份:证实宁某甲将曙光村东江湾地承包给李某乙。

(15)提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证明二份、扣除保证金存款通知书一份、还款凭证:证实被告人宁某某通过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贷款150万,2014年3月15日,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本息共计586 193.51元。

(16)提取执行和解协议、抵账协议、土地经营权交接单、前郭县法院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宁某某所承包的八朗镇曙光村153垧土地作为反担保,已抵押给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并进入执行程序。

(17)被告人宁某某给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证实被告人宁某某向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承诺其2500亩的土地为对外出租。

(18)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承包的八朗镇曙光村的153垧土地于2011年3月抵押给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

(19)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实被告人承包八朗镇曙光村耕地情况。

(20)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于被告人宁某某的反担保合同:证实被告人宁某某所承包的土地均为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设定了反担保。

(21)农户借款合同:证实被告人宁某某通过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担保,于2011年3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贷款150万元。

(22)农户贷款保证合同:证实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人宁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贷款提供担保。

(23)前郭县公证处(2011)吉前证字第247号公证书、前郭县公证处(2014)吉前执证字第2号执行证书:证实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人宁某某的贷款提供担保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进行了公正;前郭县公证处为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执行证书。

(24)提取大安市人民法院(2014)大刑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刑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宁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5)被告人宁某某与谭昕的农村土地转包合同:证实2011年11月,被告人宁某某将其承包的八朗镇曙光村的1500亩耕地转包给谭昕。期限自2011年11月18日至2026年12月31日。

(26)前郭县法院(2012)前民初字第3300号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人宁某某所承包的曙光村和冷家村的150垧土地的经营权转移给谭昕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1)被告人宁某某与侯某甲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及四至草图:证实被告人宁某某将其承包的曙光村东江湾62垧土地转包给侯某甲的情况。

(2)被告人宁某某收取被害人裴某某承包费收条一枚:证实被告人宁某某承包给裴某某江湾地2垧,收取被害人裴某某承包费5 000元。

(3)被告人宁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证实被告人宁某某承包给被害人郑某某东江湾地6垧,收取被害人郑某某承包费12 000元。

(4)被告人宁某某与被害人方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证实被告人宁某某承包给被害人方某某东江湾地6垧,收取被害人方某某承包费12 500元。

27、抓捕经过证实:

(1)前郭县公安局刑警队于2014年5月14日受案、立案侦查,2014年5月30日,该局将宁某某上网追逃,但期间,宁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大安市公安局抓获刑拘,前郭县公安局遂将宁某某撤网。

(2)2015年4月9日,宁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2015年8月12日,前郭县公安局电话传话宁某某,宁某某得到信息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2015年8月1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8、逮捕必要性说明:证实被告人宁某某在缓刑期间又发现新犯罪,有必要逮捕宁某某。

29、前郭县公安局办案说明:

(1)证实宁某某合同诈骗案中的证人谭昕在外省无法取证,王建、周立志经多次查找,无法联系到本人,无法取证。

(2)证实所涉及到的证人,即于某某所说的黑龙江种地人,经过几次寻找,未找到,故无法获取该人证言。

(3)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宁某某逃跑(后被大安市公安局抓获)。

公民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宁某某因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9日经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大安市看守所证明:证实被告人宁某某2014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5日被释放。

关于被告人宁某某提出自己没有诈骗的想法,也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承包款的目的这一辩解,经查,被告人在向各被害人发包土地时,其明知发包给各被害人的土地已经转包和抵押给他人,仍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各被害人交纳承包费。虽然被告人宁某某对于诈骗的事实予以否认,但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又提供不出新的证据,综合分析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宁某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故对于被告人宁某某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宁某某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刑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中“被告人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决。

二、被告人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与所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 000元。

(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三、责令被告人宁某某退还李某甲人民币26 000元;退还于某某人民币60 000元;退还郑某某人民币12 000元;退还方某某人民币12 500元;退还裴某某人民币5 000元;退还刘某甲人民币200 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董小红_x000B_

审判员  初洪伟_x000B_

审判员  孙洪江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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