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蔡某某犯抢劫罪(未遂)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16 11:58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1刑初13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蔡X),住吉林省前郭县。曾因犯盗窃罪(时年17周岁),于2012年9月11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2013年11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于2016年2月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2月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抢劫罪(未遂),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前郭县巴特尔商场附近租乘刘某甲驾驶的×××号出租车,谎称到前郭县红光农场。当出租车行驶至红光农场六分场时,被告人蔡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木棒威胁刘某甲,向刘某甲索要钱款,因刘某甲未给付并将被告人蔡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蔡某某劫取财物未能得逞。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一)书证;(二)证人何某某、刘某乙证言;(三)被害人刘某甲陈述;(四)被告人蔡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租乘由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号出租车,从前郭县巴特尔商场附近去往前郭县红光农场。当出租车行驶至红光农场六分场时,蔡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木棒威胁刘某甲,向刘某甲索要钱款,刘某甲拒绝给付并驾车高速行驶,蔡某某转而要求刘某甲将其载回城内,并向刘某甲索要住宿费,刘某甲假意同意,趁机将车开回城内人员众多场所,随后将蔡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蔡某某抢劫未能得逞,作案工具木棒在回城途中被蔡某某遗弃。

另查明,案发后蔡某某亲属替其赔偿被害人刘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2)宁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一份,证实蔡某某有前科劣迹。

2.收条一枚,证实蔡某某之母赵贵华支付刘某甲车费及误工费100元。

3.接警经过,证实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建设派出所接警后,将蔡某某移交管辖单位前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4.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未能找到蔡某某作案时使用的木棒。

5. 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公民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蔡某某的个人信息及现实表现。

6.破案经过,证实蔡某某被扭送到建设派出所后,建设派出所将蔡某某移交前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二)证人何某某、刘某乙证言;

1.证人何某某证实:我认识×××号出租车司机刘某甲,我也是开出租车的。昨天(2016年2月1日)晚上十一点五十分左右,我从江北往江南跑活儿,走到一桥上,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斯堡特跟前的糖果华庭那,他说:“有人抢我,抢劫,人在我车上呢。”我开车就过去了。在糖果华庭门前看到刘某甲开车在那,刘某甲跟我说:“我拉他上红光,到地方,他没钱,拿个棒子抢我。”我看到他车副驾驶坐一个男的,刘某甲说就是他抢的他。我看到这个人在车里打电话借钱付车费,他给谁打电话,说的什么,我也没有听到。这个人没有借到钱,也付不了车费,我跟刘某甲就把他送到建设派出所去了。刘某甲没有跟我说详细的过程,就说他手里拿个棒子朝刘某甲要钱,我不知道这个人从刘某甲手中抢到钱或其他物品。

2.证人刘某乙证实:蔡某某是我外孙子,我是他姥。昨天(2016年2月1日)晚上十一二点钟的时候,我在红光农场八分场的家中,蔡某某给我打过电话,他说:“姥你有没有钱?我没开支呢,你借给我点。”我说:“你又没钱了。”他说:“我钱花没了……我打车去取钱去了,人家司机走到新立说道不好走,又返回来了。姥呀!你把钱送来吧。”接着过了能有二十多分钟,他又给我打电话了,他说:“姥呀,你给我送来吧。”我听到电话那头说:“你他妈坐车不给钱,我给你送派出所去。”接着蔡某某让我把钱送到车站跟前的建设派出所去,他也没说给他送多少钱。接着我就到县里来了,找到建设派出所,派出所说给送到别的地方去了。蔡某某跟我就说这几句,别的没有跟我说,我也不知道他跟司机间发生什么事。昨天晚上蔡某某在打电话让我送钱之前,没说过上我家去,也没有给我打电话,六七天前,我到县里买东西,看到蔡某某了,他在衣世界当保安,他说他钱不够花,我说:“要过年了,你买买衣服,钱不够花,你到我这来取来。”他也没有说去不去我那取钱。蔡某某在街里打工,在街里租房住,蔡某某七岁的时候,他妈离婚了,他妈再婚后,他后爹不要他,他在外打工。

(三)被害人刘某甲陈述;

我报警,我是出租车司机,昨天(2016年2月1日)晚上11点钟左右,我开出租车走到前郭巴特尔商场附近,一个男的在一个胡同口那站着,他招手,我停车了,他问我:“到红光多少钱?”我说:“六十元。”他说:“五十吧。”我说:“五十,行。”他坐到车的后座上了,我说:“你坐前边吧,晚上我开车困,你坐到前边,咱们唠一会儿嗑。”他坐到车的副驾驶位置,我开车往红光农场走。在道上,他说:“现在这出租车怎么没有铁栏杆了呢?过去都有,你不怕抢吗?”我说:“现在都什么时候了,出租车都有卫星定位,还有行车记录仪。”其实我车没有行车记录仪,我害怕发生什么事,我糊弄他呢。”我说:“车开不走,有卫星定位,现在咱俩说话,行车记录仪都能记录下来。”车到红光的时候,我说:“到红光了。”他说哦:“过红光下桥往左拐就到了。”过红光下桥往左转前走了五六公里,到一个屯子边,他说:“就到这就行。”我就把车挑头了,他说:“拿钱。”我还以为他给我钱呢,我把室内灯打开了,我看到他手里拿一个小棒子,我说:“拿啥钱?”他说:“抢劫。”我愣了一下,他右手拿棒子,往左手掌上敲,连敲带拧的。我就迅速开车往前跑,我跟他说:“我都没挣到多少钱,你抢我,我也没有钱。”我说:“你要抢我,你看这道两边都是沟,你要是抢我的话,我就把车开到沟里,咱们俩都死得了,我也没爹没妈。”我说:“你打车没有钱,我白送你都行,你要是抢我,我也没有多少钱,到前边,我给你放下去。”他说:“那么你把我拉到街里去,到街里,你再给我五十元钱,我找个旅店住一宿得了。”我说:“行!”我就开车把它拉到街里了拉到糖果华庭那,那有不少出租车,我把车开到一个出租车的前边,把副驾驶车门挡上了,他下不去车了。我跟他说:“你把车费给我吧,大过年的,我就不报警了,要不我把你送到派出所去。”他说:“没钱。”我说:“没钱,你打电话朝你家要。”他也不打电话。我给一个开出租车的姓何的朋友打电话,我说:“我在糖果华庭这儿,有一个人打我车上农村,要抢我,还不给我车费,你过来看看咋整。”他就过来了。我朝这男的要车费,我说:“你把车费给我,我就不报警了。”他也没有钱,他让我跟他上红光去取。我跟我朋友小何把他送到建设派出所了,建设派出所又把我们送到市局公交大队,公交大队又把案件转到你们这儿了。

这个男的在车上拿的棒子能有七八十公分长,当时挺紧张的,也没能细瞅这棒子是圆的还是方的了,感觉能有四五公分粗,是白色的木棒子。这个男的没有打我,就是一手拿棒子,一手往自己手上拍打,连拍带拧的对着我,吓唬我,没有打我。这个男的再没有恐吓的语言。这个人没有说要多少钱,就说:“拿钱。”我说:“拿啥钱?”他说:“抢劫!”这个人没有别的行为,没在我车内或对我有翻动的行为,我没给他钱。车过新立,当时我跟他唠嗑,想稳住他,跟他唠得挺好,他说玩儿大型输钱了,我还劝他不能玩儿大型,我给他一颗烟,他手中拿的棒子就掉到腿上了,在这之前,他手里一直拿着棒子,棒子掉到腿上,他就拿起来把棒子撇到车窗外了。当时车走到哪,我记得不是太清,所以我不知道扔棒子的具体位置。我开的出租车的车号是×××。我不知道姓何的朋友叫什么,是开出租车认识的。在糖果华庭门前停在出租车前,没有看车号。

(五)被告人蔡某某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蔡某某(2016年2月2日)供述:我到公安机关是出租车司机把我送到建设派出所了,出租车司机说我抢劫,我没有抢他。昨天(2016奶奶2月1日)晚上十点多钟,我在巴特尔后边的胡同那打了一台出租车,是一个挺瘦的、个挺高的男的开的出租车。他问我:“上哪?”我说:“到红光。”他问我能给他多少钱,我说:“五十。”他说:“六十。”我说:“六十走不了,都五十。”他说:“那就走吧。”我坐到车的后座了,他让我坐到副驾驶的位置,他说怕困,让我坐到副驾驶跟他唠嗑。要到红光的时候,他说:“往哪走?”我说:“上六队。”过红光看到一个桥往里拐,走到六队进到屯子里到一家铁大门的门前,我从右手胳膊里头拿出了小木头棍,用双手攥着木头棍拿到我胸前,我对他说:“拿钱吧!”司机说:“谁呀?我呀?”我说:“对。”司机说:“抢劫啊!”我嗯了一声。司机说:“我没爹没妈,自己一个人,我也不害怕,要死咱俩就一起死。”他把车油门加得比较大,车开得挺快,往市里的方向开。之后他说:“我是没爹没妈的,我的车有保险,车坏了我也不怕啥。”我说:“你这话是什么意思?”他说:“你不要抢劫嘛,我把我身上这几百元钱都给你,你也跑不了。”我没有吱声。他说:“你如果没有钱了,哥可以送你,大过年的,你没有必要这么做。”我说:“那行啊。”在回来的路上,出租车司机一直劝我说不应该做这种事。我跟出租车司机说:“哥你既然都能把我送回来,你借兄弟五十元钱,或给兄弟五十元钱,让兄弟住个店,明天就回家了。”之后,我感觉我做的确实不对了,不管是抢劫也好、吓唬人家也好,我都感觉做的不对,我就把手里的木棍扔到车外了。之后,他拉我到市里巴特尔打车的位置,然后我看到外边有一排出租车。停车之后,司机也没有给我钱,我说:“哥,你算帮兄弟了,借兄弟或帮兄弟五十元钱。”出租车司机说:“你等一会儿。”他打电话又找来别人了,司机问我:“你身上到底有没有钱?”让我付他车费。我说:“身上真没有钱。”司机又开车门下地,叫来好几个人。接着,我坐的副驾驶的门子被堵死了,完了下来几个人问我:“到底有没有钱?啥时给钱?”我说:“给钱,但是我没有揣钱,要不你给我送红光八队,我给你付车费,或者是给家里打电话,让他们送钱来。”我用电话给在红光八队的我姥打电话,我说:“姥你有没有二百或者三百元钱,你借给我,我没开支呢,现在打车上你家,没给人家车费呢,现在人家要车费呢。”我姥问我在哪,我说在市里头。我说:“上你家去,又回来的。”我姥让我去取,司机不干。司机说:“五分钟或十分钟内送到。”我让我姥送来,没等我姥来送钱呢,司机他们把我送到建设派出所去了。

我拿的木棍能有一米左右长,三四公分粗,是木头的,跟拖布杆差不多,是上车之前在巴特尔跟前的道旁捡的,我当时捡的时候是为了防身,捡完以后,把它放在右胳膊衣服里头了,当时也有想到抢劫。在到红光六队的路上,才有抢劫的想法,我想去红光八队我姥家借钱,我没有钱了,我想借钱后回到街里住、吃饭用。走到六队的时候,我又没有借钱的想法了,因为我姥和我姥爷是后到一起的,我不想总麻烦我姥,我又想返回到市里,可是我没有钱,我只能吓唬司机,让司机拉我回市里,朝他要钱好吃饭住店,最开始我没有说要多少钱,我就说:“给钱!”我对司机没有殴打等暴力行为,对司机没有别的恐吓的语言,我从司机身上没拿到钱,当时我没有想从司机处拿到多少钱,如果他真给我的话,我就接了,不给的话,我也不接了。在车上木棍被我用双手攥在胸前,我朝他要钱的时候把木棍拿出来的,想吓唬他,也没有想打他。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私人合法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董小红_x000B_

审判员  孙洪江_x000B_

审判员  初洪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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