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1刑初13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住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3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2月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5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马某甲谎称其在乾安县大遐畜牧场映字井西侧有30垧旱田地向外发包,以收取承包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徐某某人民币154 500元。之后,经被害人多次追要,被告人马某甲于2014年秋收后返还给被害人人民币94 500元。2016年1月30日,孙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同日,被告人马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赃款已全部返还给被害人。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一)书证;(二)证人时某某、何某某、马某乙证言;(三)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徐某某陈述;(四)被告人马某甲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马某甲故意让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看不属于自己却谎称是自己的位于乾安县大遐畜牧场映字井西侧的30垧旱田地,蒙骗三被害人,双方签订《买地协议书》一份,马某甲以收取承包费的名义,骗取孙某某、李某某、徐某某人民币共计154 500元。之后,经被害人多次追要,被告人马某甲于2014年秋收后返还给三被害人人民币共计94 500元,剩余6万元未能返还。2016年1月30日,孙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同日,马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返还给三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买地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方(马某甲)现有土地30垧旱田地,位于大遐畜牧场映字井西侧,有机井二眼,现已出售乙方(孙某某),出售期限为一年,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一四年秋收完,在此期间如有毁约者一切后果由违约者赔偿一切损失,每垧地出售价格为(伍仟壹佰伍拾元),共计(拾伍万肆仟壹佰伍元),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马某甲;乙方:孙某某;证明人:马某乙。2014年1月24日。”
2.欠据一枚,内容为“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伍佰元整(154500.00元),上款系:马某甲欠孙某某的退还买地款(承包费),还款日期自签字之日起7月15日给付。欠款人:马某甲。2014年7月2日。”
3.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方三人以甲方孙某某名义与乙双方2014年1月24日签订[买地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承包乙方位于大遐畜牧场映字井西侧30垧旱田地,承包期限为一年,承包费每垧5150元,共计人民币154150元。甲方缴纳全部承包费后,发现乙方所述承包地根本不属于乙方所有,也不具有发包权。现乙方无钱返还承包费,双方经协商,就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乙方现有位于乾安县大西村南2014年耕种28垧玉米,尚未收割,乙方同意自费进行收割,在收割后销售时甲方到场,销售所得票据由甲方持有并有权支取销售款,用于抵顶应返还给甲方的承包款。超过承包款数额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乙方继续偿还,并由乙方为甲方出具欠款凭证。甲方:孙某某、徐某某、李某某;乙方:马某甲。2014年9月29日。”
4.收据一枚,内容为“今收到马某甲家属(马瑞刚)还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此款系退还卖地款。收款人:李某某、徐建中、孙某某,2016年2月4日。”
5.谅解书一份,证实李某某、徐某某、孙某某对马某甲的行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6.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前郭县海勃日戈派出所证明,证实马某甲的个人信息及现实表现。
7.抓捕经过,证实马某甲系被抓捕归案。
(二)证人时某某、何某某、马某乙证言;
1.证人时某某证实:我是乾安县赞字乡三竟村的农民,我在乾安县大遐畜牧场映字井有30垧旱田地。我不认识马某甲,听说过这个人,但没一起共过事,我俩没啥关系。马某甲从来都没种过我的地,2013年我那30垧旱田地承包给大遐畜牧场新别屯的李广刚种了。2014年我没让马某甲帮我卖过地,我的手机号已经用十多年了,手机24小时开机,马某甲从来没给我打过电话。2014年春天的时候,有几个蒙古艾里乡外七村的人给我打电话,问我的30垧旱田地卖没卖给一个叫马某甲的人,我说没有,我根本不认识马某甲,外七村的那几个人说他们和马某甲签了买那30垧旱田地的合同,我说那你们是被骗了,抓紧报案吧。
2.证人何某某证实:我是徐某某的母亲,我儿子徐某某买马某甲的地被马某甲骗了,我见过马某甲,我和他不熟,我从来没在马某甲那拿过钱。
3.证人马某乙证实:我是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外七村农民,现在前郭县富农种业打工,马某甲是我叔辈哥哥,我知道他卖地的事。2014年1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李某某给我打电话:“我听说你有个哥哥叫马某甲,在乾安那边有地啊?你帮我打听打听他的地卖不卖。”我说行,然后我就给马某甲打了电话。马某甲说他在乾安县大遐畜牧场有30多垧旱田地,我问他地卖不卖,他说卖,我跟马某甲说李某某想买地,马某甲说得让他们先来看看地。我又给李某某打了电话,告诉他马某甲有地出卖,如果同意买地哪天去看看。李某某说他们是几家合着一起买地,想去看看地。过了几天的一天中午,我、马某甲、李某某还有和李某某一起合伙买地的孙某某和徐某某,我们几个人一起去了乾安县大遐畜牧场看地,看完地后,李某某他们三个挺相中那块地,李某某他们在地里和马某甲谈的地价,后来我听李某某说他们给马某甲交了定金,交多少我不知道。2014年1月20几号,马某甲、李某某、孙某某、徐某某来到我上班的富农种子公司,李某某他们带着现金来的,在种子公司点的钱,把买地的钱给了马某甲,我记得每垧地卖5000多块钱,马某甲一共卖了30垧地,承包期是一年,马某甲跟李某某、孙某某、徐某某签了一份协议书,付完钱签完协议他们就走了。
马某甲卖的30垧旱田地我不知道归谁所有,马某甲跟我说那30垧旱田地是他的,他已经承包好几年了,我当时就以为那块地时马某甲的呢。我没帮马某甲卖地,我就帮李某某问了马某甲地的事,马某甲卖给李某某他们地这件事中,我没有得到什么好处。他们在富农种子公司签的协议内容我没注意看,那天李某某他们带的现金给的马某甲,具体给了马某甲多少钱我不知道。马某甲卖给李某某他们地没有卖成,我后来听李某某说那30垧旱田地不是马某甲的,李某某他们找马某甲返买地的钱。
(三)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徐某某陈述;
1.被害人孙某某陈述:我报案,我被马某甲骗了,2014年1月24日的事,我被骗了20 000块钱,还有徐某某和李某某也各自被骗了20 000块钱,马某甲一共骗了我们三个人60 000块钱。2014年1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徐某某、李某某想要一起承包一块地种地,李某某通过人介绍联系了马某乙买地,马某乙说他哥哥马某甲在乾安县大遐畜牧场有一块地,可以承包给我们。过了能有四五天后,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马某乙领着我、徐某某还有李某某一起去了乾安县大遐畜牧场看地,马某甲没去。当时我们看的那块地当地人都叫它牛点地,是一块旱田地,一共30垧,我和徐某某、李某某看完地后挺满意的,就想把这块地承包下来。看完地回来第二天晚上,我和徐某某一起去了蒙古艾里乡李某某家,马某乙和马某甲也去了,在李某某家谈的地价,马某甲说5200元一垧,我们和马某甲、马某乙讲价到5150元一垧,承包费用一共是154150元,承包期是一年。谈妥价后马某甲说他着急要地钱,让我们三天内把承包费给他。过了三四天后的一天上午,我和徐某某、李某某和马某甲约好去前郭县富农种子公司交承包地的钱,马某乙在富农种子公司卖种子。我们在一家打印社打印了一份买地协议书,回到富农种子公司签合同,马某甲在甲方那签的名字按的手印,我在乙方那签字按手印,马某乙在证明人那签字按手印,我和马某甲又在协议书上写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和名字并摁了手印。协议书一共两份,一份给了马某甲,一份给了我。签完协议书后,我和徐某某、李某某就把带来的154150元现金给了马某甲,然后我们就走了。2014年3月份的时候,我和徐某某、李某某一起去乾安县我们承包地那收拾的,到了2014年4月25日,我和徐某某、李某某去地里撒种子,发现有人已经在我们承包的那块地里撒上种子开始种地了。我们问种地的人咋回事,种地的人说地是他们在原地主石万宝手里承包的,李某某就给马某甲打电话问是咋回事,马某甲也说不出原因,一直搪塞我们,后来又说给我们退买地的钱,我和徐某某、李某某就知道承包地的事被马某甲骗了,到后来我们也一直没种上那块地。
我承包的地位置在乾安县大遐畜牧场映字井西侧,当地的人都叫那是牛点地,一共30垧旱田地,地里还有两眼机井也一起承包给我了。2014年1月24日,我和马某甲签了一份买地协议书,承包地是我、徐某某、李某某一起出钱承包的,但是协议书是以我自己的名义和马某甲签的。我承包地时一共给马某甲承包费154500元,协议书上写错了,写的是154150元。
事后我向马某甲要过承包地的钱,2014年6月份的一天,在徐某某家,马某甲返还给我、徐某某、李某某各10 000块钱。2014年7月2日马某甲又给我们三个人出了一张欠据,欠据上写在2014年7月15日前把剩下的承包钱全部还清,一直到2014年9月份的时候,马某甲也没还上我们的钱。2014年9月29日,我们又找到马某甲要欠款,马某甲承认我们承包的30垧旱田地不是他的,他没有发包权,他说现在没钱还给我们三个,他在乾安县大西村有28垧玉米地,等他把地里的玉米收完卖了把钱还给我们,当天我们又和马某甲签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上写了马某甲位于乾安县大西村南的28垧玉米他自费收割,卖玉米的票据给我们,用来抵他欠我们的承包费,如果卖玉米的钱不够,他将继续还。到了2014年10月中旬马某甲收苞米的时候,我和徐某某、李某某都去了,马某甲卖完玉米后给我、徐某某、李某某各21500块钱,还剩下60000块钱没还。我们一直向马某甲要剩下的60000元欠款,他一直拖着不给,所以我就来报案了。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41月份,我和孙某某、徐某某商量要买一块地种,我通过马某乙打听到马某甲在乾安县有一块30垧的旱田地,我和孙某某、徐某某就和马某乙一起去乾安先看了地,两三天后的一天晚上,我和孙某某都在我家,马某甲和马某乙也来了我家,我们商量好了价钱,每垧地承包费是5150元,共计154500元,地里还有两个有机井也一并承包给我们,承包期一年。过了能有三四天,我、孙某某和徐某某一起去了前郭县富农种子公司跟马某甲见面,我们在一家复印社打了一份买地协议书,在富农种子公司以孙某某的名义跟马某甲签了协议,马某乙在证明人那也签了字。2014年4月25日,我和孙某某、徐某某一起去承包的30垧旱田地里准备撒种子种地,发现地已经被其他人种了,种地的人说地是他们从地主那承包的,我就给马某甲打电话问是怎么回事,马某甲后来也到了地里,到最后也没解决地的事,我们在马某甲那承包的地一直也没种上。马某甲后来承认地不是他的,他没权力卖地,他说还我们买地钱,到现在也没还清。
孙某某和马某甲买地协议书上的那块地在乾安县大遐畜牧场映字井西侧,一共30垧旱田地,每垧5150元,30垧一共是154500元,协议书上写买地款154150元是写错了,我们实际给了马某甲154500元买地钱。
马某甲退给过我和孙某某、徐某某买地款,第一次退给我们每人10000块钱,第二次退给我们每人21500元,还剩60000块钱没还给我们,在这期间马某甲给我们出过一张欠据和一份协议书,后来我们向他要钱了,他一直说没钱拖着不给。
马某甲还给过我10000元钱,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家孩子上学着急用钱,马某甲在前郭县街里还给我10000元钱,所以马某甲在第二次还我、孙某某和徐某某钱的时候,至还给我11500元钱,还给孙某某和徐某某每人21500元钱,马某甲到最后欠我们三人每人20000元钱。马某甲还我10000块钱的时候,我没给马某甲出收条,他也没跟我要过收条。
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2014年1月24日,我、孙某某、李某某三人和马某甲签订了买地协议书,后来我们三个发现被骗了,马某甲卖给我们的那块地不是他的,他骗了我们60000元钱。
2014年1月份,我、孙某某、李某某准备买点承包地种,通过朋友知道马某乙能买到地,我去找马某乙,马某乙跟我们说,他表哥在乾安有30垧地。2014年1月24日中午,我、孙某某、李某某在马某乙的单位富农种业和马某甲签订了一份买地协议书,承包马某甲位于大遐畜牧场映字井西侧30垧旱田地,承包期为一年,承包费为每垧5150元,共计人民币154500元。到了4月末的时候,我们三人去那块地时,看见那块地已经有人种上苗了。我们问那个人地是谁的,那个人告诉我们说,他是从地主手里买来的,去年这块地是马某甲种的,今年这块地卖给他了。我们回去问马某甲,马某甲也支支吾吾的,叫不准这块地是不是他的。后来马某甲就想让我们买他别的地方承包地,我们没同意,找他要买地的钱,马某甲一直拖着不给。2014年7月份,马某甲给了我们三万块钱,一人一万,问他剩下的钱什么时候还,马某甲说等秋天把地收回来时再还。到了秋天的时候,我们又去找马某甲,马某甲把苞米卖了之后给了我们六万块钱,说剩下的钱过几天再给我们,之后我们找他要钱,他一直也不给。
马某甲签订买地合同骗了我们154500元,还了我们94500元,还欠我们60000元,我们当年买的种子也废了,我们三个损失了9000元,一共给我们造成69000元钱损失。
马某乙应该也是后来知道那块地不是马某甲的,但是我听马某甲说过给了马某乙1万元钱,说是帮卖地的钱。
马某甲先后还了我们两次钱,他没找我们要收据,我们也就没写收据。
(四)被告人马某甲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马某甲(2016年2月1日)供述:我上次说谎了,我从来没承包过时某某的那30垧旱田地,时某某也没让我帮他卖过那30垧旱田地。
2013年12月份,我听说乾安县的时某某在乾安县大遐畜牧场映字井有30垧旱田地要对外承包,我给时某某打电话问他的地卖多少钱,时某某说每垧地卖4800元,我当时就想把时某某的地承包下来,转手再以高价卖出去,从中挣点钱,但是我当时手里买地的钱不够,就没买成。我就想先以我的名义把那30垧地以高价卖出去,然后再跟时某某买地。2014年1月份,我给我弟弟马某乙打电话,问他们屯里有没有要买地种的,我跟马某乙说我在乾安县大遐畜牧场映字井有30垧旱田地要对外承包,马某乙说帮我问问。过了几天,孙某某给我打电话,他说通过马某乙知道我有地要向外承包,他想承包那块地,想去乾安看看地。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领着孙某某、李某某和徐某某一起去乾安大遐畜牧场看了地,他们挺相中的。看完地当天,我们去了外七村李某某家谈的价格,最后定的价钱是每垧地5150元,30垧地一共154500元钱。孙某某他们给我交了点定金,我告诉他们剩下的钱三天之内交齐,收了定金我就回家了。2014年1月24日上午,在马某乙的单位前郭县富农种子公司,孙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拿了一份买地协议,以孙某某的名义和我签的,我和孙某某在协议书上按了手印签了字,马某乙在证明人那签了字,签完买地协议后,他们三个人给了我154500元现金,收完钱我就回家了,马某乙不知道我根本无权出卖大遐畜牧场那30垧旱田地。事后我没联系上时某某,所以那30垧旱田地孙某某他们也没种上。
2014年4月份的一天,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去了大遐畜牧场旱田地那,地已经被别人种上了,让我去看看咋回事,我去了大遐畜牧场地那一看,时某某的那块地已经承包给别人种了,那些人正在地里打垄。我就和孙某某他们三个说这30垧地已经被地主卖了,我在乾安县大西村南还有28垧地,你们跟我去看看那块地吧,他们就和我去大西村看了地,看完地他们三个说回家商量一下。2014年5月份,孙某某他们说不想种这28垧地,让我把他们买地的钱退给他们,我说我现在没有钱了,钱都被我买这28垧地的籽和肥了,过一段时间我张罗钱还给你们,孙某某他们三个当时同意了。2014年6月份,李某某给我打电话向我要他们买地的钱,我就给了孙某某、李某某和徐某某每人10000元钱,我跟他们说剩下的钱就得等我秋收卖完苞米再还给他们。2014年7月份,孙某某他们找我,让我给他们出一张欠据,我在欠据上签了字按了手印,欠据上写剩下的钱在2014年7月15日前还完,到了7月15日那些钱我也没还上。2014年9月份,李某某家孩子上学用钱,我还给李某某10000块钱。2014年9月29日,孙某某他们找我,让我把在乾安县大西村种的28垧苞米归他们收割,我当时同意了,我和他们签了一份协议书,28垧地的苞米一共卖了64500元钱,我把钱给了他们每人21500元钱。2015年3月份,徐某某的母亲着急用钱,我给徐某某的母亲拿了2000块钱。剩下的钱我到现在也没还上。
那30垧旱田地被我卖了154500元钱,钱被我花了,我用那些钱在大西村买了28垧地。2014年2月份买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想把那28垧地买下来再卖出去从中挣点钱。我还欠孙某某他们5万多块钱,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对方当事人财物所有权及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构成诈骗罪,罪名不当,不予支持,理由是:被告人马某甲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采用虚构合同标的的方式实施的诈骗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更为适宜。被告人马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认罪态度以及积极退赃等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第7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董小红_x000B_
审判员 孙洪江_x000B_
审判员 初洪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韩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