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6-09-16 11:58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762号

罪犯王宏(曾用名王晓宏),男,1967年11月19日生,满族,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1993年12月2日作出(1993)永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罪犯王宏在服刑期间,经本院裁定于1996年8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1998年1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罪犯王宏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宏因司法鉴定为反应性木僵,无服刑能力,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于1998年4月14日批准保外就医一年, 保外时间自1998年4月17日起。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负责对罪犯王宏进行监管考察。保外就医期满后,罪犯王宏下落不明,脱离监管。2011年12月19日,吉林监狱决定对该犯进行上网通缉。2016年3月14日,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南广场派出所在长春市朝阳区揉正堂保健院将罪犯王宏抓获。

本院认为,罪犯王宏在保外就医期满后,脱离监管,逃避刑罚执行,其脱离监管期间不应计入已执行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王宏暂予监外执行脱离监管的期间,即自1999年4月17日至2008年5月12日,不计入刑期;该犯应继续执行的刑期为9年零26天,刑满释放日期为2025年4月9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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