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1刑初15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胜某某,住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6年2月2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前郭县乌兰图嘎鑫辉农资经销店主李某甲在前郭县东三家子乡西太平村经销化肥。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胜某某与李照明(在逃)经事先合谋,虚构种地赊购化肥,被告人胜某某与李照明用互相担保的方式骗取李某甲信任,从李某甲处骗走绿源牌化肥300袋,被告人胜某某与李照明将骗得的300袋绿源牌化肥部分低价销售,部分用于抵偿债务,之后二人携款逃跑。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300袋绿源牌化肥价值人民币40 050元。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一)书证;(二)证人王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孟某某、齐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刘某乙、吴某某、吕某某证言;(三)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丁陈述;(四)被告人胜某某供述和辩解;(五)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胜某某与李照明(在逃)经事先合谋,虚构种地用肥的事实,采用互相担保赊购化肥的方式,取得被害人前郭县乌兰图嘎鑫辉农资经销店业主李某甲的信任,骗取李某甲绿源牌化肥300袋,胜某某和李照明各分得150袋,共价值人民币40 050元。胜某某将分得的化肥部分用于抵偿其个人债务、部分销售,然后携款逃匿。2016年2月19日,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2.《区域销售合同(一)》(复印件)两份,甲方:辽宁绿源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李某丁。
3.辽宁绿源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复混肥料发货票8枚,购货人:李某丁。
4.欠据一枚,欠款人:胜某某,担保人:李照明。
5.欠据一枚,欠款人:李照明,担保人:胜某某。
6.办案说明一份,内容为:胜某某将骗得化肥卖掉,得款8000元被胜某某花掉,无法收缴。
7.办案说明一份,内容为:胜某某自称2014年和2015年外出打工一事,因无法说清确切地点,无法查实。
8.办案说明一份,内容为:犯罪嫌疑人李照明去向不明,无法查找。
9.办案说明三份,内容为:运化肥的白色半截子车,因没人认识该车司机、没人记住该车特征,所以无法查找。证人刘秀杰和陆金花不愿作证,王大振因不知其地址,无法查找。
10.抓捕经过、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证实胜某某系被公安机关在其家屋内抓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
1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各两份,证实胜某某、李照明的个人信息及现实表现。
(二)证人王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孟某某、齐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刘某乙、吴某某、吕某某证言;
1.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28日,胜某某和李照明在李某甲位于东三家子乡西太平村的化肥点,以种地为由赊购化肥,二人当场出具了欠据。胜某某赊购150袋,共计20950元;李照明赊购150袋,共计21000元,二人找了一台白色半截车和一台四轮车将化肥拉走。
2.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28日,胜某某和李照明在李某甲位于东三家子乡西太平村的化肥点,以种地为由赊购化肥,二人当场出具了欠据。胜某某赊购150袋,共计20950元;李照明赊购150袋,共计21000元,二人找了一台白色半截车和一台四轮车将化肥拉走。
3.证人张某某(2016年2月20日)证实:我小名叫张生子,也叫张铁生,我和胜某某、李照明都是东三家子乡西太平村农民,我和他俩没有亲属关系,平时也没有矛盾。2014年2月,李照明往我家里送了50袋化肥,当时我没在家,我妻子陆金花在家接受的,化肥都用来种地了。李照明以前欠了我3000元钱,胜某某以前欠了我2000元钱,我找他们要钱,他们一直没还,说要给我化肥顶他们欠我的5000元钱,我也同意了。李照明是2014年正月向我借的钱,当时李照明的车被派出所扣了,向我借了3000元钱交的罚款。胜某某是2012年秋天,孩子要去当兵,向我借的2000元钱。李照明给我送的什么样的化肥我没记清楚,我记得当时给我作价100元一袋,一共50袋,顶了他们欠我的5000元钱,当时市场价就是100元一袋。2014年的时候,李照明和胜某某还在耕种土地,我不知道李照明给我的化肥的来源,不知道李照明怎么把化肥送到我家的,因为我当时没在家。我没到胜某某家里用四轮车装过化肥,2014年2月在李照明给我送化肥之前,胜某某领着我,开着我自己家的一台红色四轮车到我们村委会所在地的化肥销售点装过化肥,结果我没有看好化肥,我就开车回家了,根本就没有用四轮车装过化肥。
证人张某某(2016年2月21日)证实:李照明的口粮田现在我种呢,我是2013年12月24日承包的,2014年开始种的,一直种到现在。2013年12月份李照明向我借两万块钱,也没说干什么事,当时我不想借李照明钱,后来李照明说用他的地作抵押,什么时候把两万块钱还上,什么时候把地收回去,我俩当天做的合同,后来李照明就走了,一直也没回来,地现在一直我种呢。李照明抵押给我六亩地,是他的口粮田,位置在我们村“老场院”东南100多米,李照明没有其他耕地了。2015年春天,有个叫王大振的找过我,朝我要李照明抵押给我的地,王大振说李照明也把地抵押给他了。我和王大振、李照明见的面,也没说明怎么回事,后来王大振把李照明给揍了,开车拉走了,后来我就再没见过李照明。李照明是2014年年初走的,期间2015年春天我们见过一次,之后就再没见过面,从李照明把地抵押给我至今,李照明没跟我提过还钱的事。
4.证人刘某甲证实:我是东三家子乡天德村新村屯的兽医,我认识胜某某,我和他没有亲属关系,平时也没矛盾。我没买过胜某某的化肥,但是胜某某欠我兽药钱(大约1600块钱左右),我朝胜某某要钱,他告诉我说院子里有10袋化肥,让我先拉回去,剩下的钱以后再算。当时拉的化肥是什么牌子我不知道,多大含量我不知道,绿色袋子,80斤装的。2014年3月份,他给我打完电话当天,我自己开车去他家拉的化肥,当时他妈在家,他妈告诉我化肥在院子里,让我自己装,我把化肥装上车,就开车回家了。我不知道胜某某的化肥是从哪整来的,后来我用这10袋化肥种地了。
5.证人孟某某证实:我是东三家子乡西太平村农民,胜某某是我们村农民,我和他没有亲属关系,平时也没矛盾。胜某某的地承包给我了,我是2011年12月份承包,2012年开始种的,一直种到现在。我是2011年末跟胜某某签的合同,当时签的事一垧地,三万五千块钱,一直种到二轮土地承包结束,胜某某还有一垧地也是我种的,从2015年开始种的,当时胜某某说是借他23600元钱,什么时候胜某某把钱还上什么时候把这一垧地收回去,到现在他也没把钱还上,就一直我种呢。承包给我的地在西太平村前陈围子屯前边20米,离屯子隔个土道。抵押给我的地在西太平村前陈围子屯西南1里地的树带旁。我不知道胜某某还有没有其他耕地,不知道2014年胜某某是否在我们村上种过地,不知道胜某某还有没有别的经济收入。
6.证人齐某某证实:我是东三家子乡西太平村的治保主任,胜某某是西太平村前陈围子屯农民,大家都叫他胜龙,李照明也是本屯农民,小名叫李四。胜某某在我们村就是种地,没卖过化肥。我不知道胜某某在我们村分了多少地,不知道他的地卖给谁了。胜某某2014年春天没种过地,到现在他也没种过地。他没在村上住,2014年走的,走两年多了,期间好像回来过几次。李照明有5.5亩地,在“老场院”东南100多米,我不知道李照明的地谁种呢,李照明2014年春天没种过地,到现在也没种过地。
7.证人李某乙证实:我是东三家子乡西太平村西太平屯农民,李照明是我弟弟,在我家东院,与我家相邻。李照明现在已经不在我们屯居住了,我不清楚他在什么地方。李照明是2014年秋天走的,我记得是收拾完庄稼之后,我就再也没看见过他,走了两年多了,一直没回来。他家的房子被本屯农民吴某某买了,是吴某某家在居住。据我了解,李照明在前陈围子屯还有一间房子,是他将本屯的房子卖了之后,在前陈围子屯买的。
8.证人李某丙证实:我是东三家子乡西太平村农民,李照明是我儿子。我和李照明关系不好,他现在不在这住了,在长春打工呢,平时也不回来,我们也不联系。李照明大概是2014年末走的,之前他在我们村上种地了。他的地现在给我们村的张铁生种呢,他在张铁生那拿了一万多块钱(具体多少我不知道),用地顶的,等钱还上了,地才能收回来。李照明的房子让他顶债了,给谁顶债我不知道。李照明还欠一个叫王大振的钱,具体怎么欠的我不知道,后来他给我和我老伴刘某乙的一垧地顶给这个叫王大振的了,说是还王大振的钱。
9.证人刘某乙证实:我是东三家子乡西太平村农民,李照明是我儿子。我和李照明现在没有联系,他也不管我们老两口。李照明去长春打工有两年多了,大概是2014年末走的,在去长春打工之前,他在我们村上种地了。
10.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李照明2014年秋天从东三家子乡西太平村搬走,李照明家房子以3万2千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某。
11.证人吕某某证实:我是东三家子乡西太平村前陈家围子屯农民,胜某某是我丈夫。李照明是西太平村西太平屯农民,我和他没有亲属,平时也没有矛盾,都管他叫“李老四”。我认识李某丁,他是卖化肥的。胜某某和李照明他们俩个互相担保,从李某丁那里赊出来一些化肥,具体的我就不知道了。赊出来化肥的具体袋数我不知道,当时胜某某赊了价值1万多人民币的化肥。胜某某把赊出来的化肥用来种地了,当时胜某某种了5垧多地,都是玉米地。胜某某自己有3垧左右的地,都是胜某某自己耕种的,剩下的那2垧左右,是胜某某在别的地方承包的,这2垧地具体在什么位置我不知道,在外面承包2垧地是胜某某和我说的。我不知道胜某某为什么一直没有归还他欠下的化肥钱,不知道李照明把赊出来的化肥用来干什么了。
胜某某是2014年年初拖欠的化肥款,因为2014年我家种地赔了,所以才没有归还拖欠的化肥款,胜某某曾经和卖化肥的人沟通过,卖化肥的人也答应延期偿还,具体情况我不清楚。胜某某不欠张生子(张某某)的钱。
(三)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丁陈述;
1.被害人李某甲(2016年2月25日)陈述:2013年3月,我在乌兰图嘎镇卖化肥,成立了一个化肥专卖店,名字是“鑫辉农资经销”,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是我的名字。2014年2月,我在东三家子乡西太平村委会所在地成立了一个化肥销售点,往出卖辽宁绿源牌化肥。2014年2月末,胜某某和李照明从化肥点赊了300袋化肥,都是绿源牌的,他们各自赊了150袋,说是他们自己种地用,还写了欠据,签了他们名,而且他们两个人还互相给对方担保,承诺2014年6月份就把拖欠的化肥款还给我,结果一直到现在还没有还我,我弟弟李某丁怀疑我们可能被骗了,就到公安机关替我报案了。西太平村委会化肥销售点是我家亲属王某某和于某某两人负责往出卖化肥,我没在场。当时卖的是种植玉米和花生的化肥,胜某某和李照明赊的是300袋种植花生的化肥,有250袋是140元一袋的,有50袋是139元一袋的,按照市场价格一共是41950元。我们不认识胜某某和李照明,他们赊化肥时出示身份证了。到期后他们没有偿还拖欠的化肥款,我们找他们要过几次,他们说等一段时间就给我,后来根本就找不到他们了。
被害人李某甲(2016年3月16日)陈述:李照明赊的150袋化肥是用来种植花生和玉米的,其中120袋用来种植花生,含量是14-11-15,每袋40公斤,当时市场价格138元一袋,另外30袋是用来种植玉米的,含量是30-11-12,当时市场价格148元一袋,这150袋化肥一共价值人民币21000元。
胜某某赊的150袋化肥其中种植花生的是100袋,含量是14-11-15,当时市场价格是138元一袋,每袋40公斤,另外50袋是用来种植玉米的,含量是28-10-10,当时市场价格是143元一袋,每袋40公斤,这150袋化肥一共价值20950元。
胜某某和李照明赊的这300袋化肥都是辽宁绿源牌的,我是2014年2月9日开始从厂家运货,一直到2014年2月22日才把化肥全部运到化肥点。花生11-14-15出厂价是2400元人民币一吨,每袋96元;玉米28-10-10是2450元一吨,每袋价格98元;玉米30-11-12是2750元一吨,每袋110元。
李某丁是我弟弟,化肥点时我开的,和李某丁没有关系,李某丁到公安机关是替我报案。
2.被害人李某丁陈述:我报案,我卖化肥的时候被东三家子乡西太平村的村民李照明和胜某某骗了。2014年2月28日,胜某某和李照明来到我的化肥店,胜某某赊了150袋化肥,其中100袋是140元的,50袋是139元的,一共是20950元;李照明赊了150袋化肥,每袋140元,一共是21000元。我被骗了人民币41950元。胜某某和李照明赊完我化肥之后,我听别人说他俩把我的化肥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了别人,具体卖给谁我不知道。那个买化肥的人给的他们现钱,当时欠据上规定还款时间是2014年6月1日,到6月1日我就联系不上他俩了,欠据上留的电话号码也都换了。化肥品牌是辽宁绿源牌,欠据在东三家子乡我哥哥李某甲的化肥点里签的,是我两个弟弟于某某、王某某和胜某某、李照明签的,签完欠据后,他俩自己找车从库房里把化肥拉走的。当时我听老百姓和我说,他俩没种地,地都卖给别人了,赊我化肥就是为了套现,他俩以每袋100元钱的价格把化肥卖给了别人。
(四)被告人胜某某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胜某某(2016年2月20日)供述:我以前说的不属实,因为我怕说实话牵连别人。
2014年2月20日左右,我和李照明在我们家房后唠嗑,李照明说咱们整点化肥卖,换点现钱花。李照明和我说西太平村上的化肥点能赊出化肥,而且他能找到买化肥的,100元钱一袋有人买,这样高价把化肥赊出来,低价卖给别人,能整点现金花,于是我就同意和他一起去赊化肥了。我和李照明每人赊150袋化肥,当时就把欠据在化肥点签了,我和李照明互相担保。我和李照明签完欠据不长时间就来了一辆白色半截车,装了李照明的150袋化肥和我的90袋化肥后,李照明就和这个车一起走了,我又找我们屯的张生子开四轮车把剩下的60袋拉走了。四轮车先到的我家,我卸下10多袋化肥,剩下的都让张生子拉走了,因为我欠张生子钱,想拿化肥顶账。李照明第二天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我家房后,李照明给我拿了8000元钱,说我的90袋化肥就卖了8000元,由于给的是现钱,我也没和他说什么,因为当时我着急用钱,我就把钱接过来了。
我和李照明赊的化肥是辽宁绿园牌的,我赊了150袋,其中100袋是140元,50袋是139元,共计20950元。李照明赊了150袋化肥,都是140元的,共计21000元。装化肥的白色半截车是李照明找的,我不认识司机,不记得车牌号。我欠张生子2000多元,当时张生子拉走了40多袋化肥,后来张生子又给我补了2000元钱。在我家卸下的化肥,我欠东三家子小厂子屯一个姓刘的兽医1000元钱,我用10多袋化肥给他顶账,他自己开车到我家拉的。我和李照明就是想赊点化肥,把化肥卖了整点现钱花。李照明和我说的也是100元钱一袋往出卖,至于他到底卖了多少钱,我也不知道。我赊的化肥李照明帮我卖了8000元钱,给张生子顶账了一部分,一共到我手里的现钱能有10000元左右。我卖化肥的钱都用于家庭开销了,当时没想那么多,就想整点钱花。
从2014年2月28日赊完化肥之后,我就出去打工了,2014年我在查干花镇油田气站干了4个多月,挣了7000多块钱,给我母亲看病花了,2014年7月份我在家干零活了,一直到年底也没有外出,因为我没挣多少钱,所以欠的化肥钱一直没还,我也没跟赊我化肥的人打招呼,2015奶奶春天我在家盖了4间半彩钢房花了50000多元,盖完房子我在家待着了,2015年秋天我就外出打工了,干了一个多月我就回家了,一共挣了3000元钱,用于生活开销,之后一直到现在在家待着没外出打工。赊化肥到期后我没联系赊给我化肥的人,上我家要过拖欠的化肥款,我没在家。我盖房子的钱都是我家的钱,当时就是不想还,我就想先把房子盖上,盖房子之后我成立了一个合作社,然后想继续挣钱还拖欠的化肥款。
(五)鉴定意见;
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前价认字[2016]023号”《价格鉴证结论书》,结论为:300袋化肥估价额为人民币40 05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对方当事人财物所有权及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胜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胜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40 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董小红_x000B_
审判员 孙洪江_x000B_
审判员 初洪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