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356号
罪犯张岩,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8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岩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24869.4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作军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7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2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7月1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5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岩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张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