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4刑终65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玉芝,女,出生于山东省平原县,满族,无文化,住所地东辽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4日由东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29日由东辽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东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玉芝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吉0422刑初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崔玉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卷宗、讯问上诉人崔玉芝,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2刑初7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东辽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自祥
审 判 员 曲吉忠
代理审判员 孙继炎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