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360号
罪犯范纯平,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7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纯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犯单位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万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纯平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罚金刑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范纯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范纯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30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