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370号
罪犯徐影智,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榆树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影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罪犯徐影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影智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徐影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徐影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