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382号
罪犯杨亮,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吉高新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因漏罪,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九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0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亮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罚金刑4000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杨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杨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