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385号
罪犯寇海涛,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榆树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舒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寇海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寇海涛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罚金刑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寇海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寇海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26年1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