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德宇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16 11:54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386号

罪犯蔡德宇,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9月9日作出(2005)吉中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德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人民币197165.57元。2008年10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2年5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德宇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赔偿金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蔡德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蔡德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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