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冬伟、曹立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16 11:54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双刑初字第15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冬伟,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河北省沧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7月26(2014年7月22日至7月25日被先行羁押)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双辽市看守所。

辩护人爱国,吉林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立川,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河北省沧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7月26(2014年7月22日至7月25日被先行羁押)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双辽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艳,吉林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15日以双检刑诉[2014]第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冬伟、曹立川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1月 1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艾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冬伟及其辩护人爱国、被告人曹立川及其辩护人徐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董冬伟、曹立川预谋到吉林省双辽市盗窃狐狸皮。2014年1月8日下午,二人开着曹立川的黑色桑塔纳轿车窜至双辽市向阳乡新甸村大新甸屯王某家,以买狐狸皮为由进行踩点。2014年1月13日夜里12时许,曹立川、董冬伟二人又开着曹立川的黑色桑塔纳轿车来到王某家,用事先准备好的用老鼠药浸泡的鸡爪将王某家的狗毒死后,二人将王某家住宅北侧装狐狸皮仓库的卷帘门打开,董冬伟进入仓库,曹立川在门前接应,共盗走狐狸皮120余张,价值九万七千五百元。二人将狐狸皮卖到河北省肃宁县尚村皮毛市场,共得赃款八万二千三百元,所得赃款均被二人挥霍。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所列举的证据有:1、羁押证明、辨认笔录、抓获经过、通话记录、和解书、收据、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冬伟、曹立川的供述与辩解;5、双辽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6、双辽市公安局现场勘验卷宗;7、案发现场照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冬伟、曹立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被害人院中的仓库盗窃狐狸皮,价值97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冬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首先,被告人董冬伟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次,被告人董冬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三、被告人董冬伟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立川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曹立川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其本人认罪态度较好,又无其他前科劣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董冬伟、曹立川预谋到吉林省双辽市盗窃狐狸皮。2014年1月8日下午,二人开着曹立川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到双辽市向阳乡新甸村大新甸屯王某家,以买狐狸皮为由进行踩点。2014年1月13日夜里12时许,曹立川、董冬伟二人又开着曹立川的黑色桑塔纳轿车来到王某家,用事先准备好的用老鼠药浸泡的鸡爪将王某家的狗毒死后,二人将王某家住宅北侧装狐狸皮仓库的卷帘门打开,董冬伟进入仓库,曹立川在门前接应,共盗走狐狸皮120余张,价值97500元。二人将狐狸皮卖到河北省肃宁县尚村皮毛市场,共得赃款82300元,所得赃款均被二人挥霍。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被告人归案情况,证明被告人曹立川被抓获及被告人董冬伟投案自首的事实。

2、双辽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3、扣押返还笔录,证明被告人董冬伟、曹立川手机被扣押和返还的事实。

4、辨认笔录,证明证人朱秀华在辨认过程中,指明被辨认范围内,9号是本案被告人董冬伟到过被害人王某家的事实。

5、肃宁县公安局证明信,证明被告人董冬伟、曹立川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

6、和解书及收据,证明被告人董冬伟、曹立川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董冬伟、曹立川积极退赔王某人民币12万元,取得王某谅解的事实。

7、双辽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二被告人盗窃价值人民币97500元。

8、证人刘亚珍证言,证明我和我老伴在双辽市辽东街金良村开了一家狐狸养殖场,位置在高速公路王奔出口北边1公里处。2014年年初一天上午,有两个外地口音的到我这里看狐狸皮,他们给的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我们没有谈成,我们走时问哪有养狐狸的,我告诉他们说向阳新甸有养狐狸的。过了7、8天,新甸养狐狸的王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家狐狸皮丢了,怀疑是前几天到他家看狐狸皮的两个人偷的,他时的这两个人的特征和到我家的两个人的特征一样。

9、证人黄某某证言,证明其和董冬伟系夫妻,董冬伟已经十几天没回家的事实。

10、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其曹立川是夫妻,曹立川是收购皮子的,其有一台黑色桑塔纳轿车的事实。

11、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2014年1月14日早上7点多钟,我起来后发现我家仓库北侧卷帘门开启四十厘米左右,还有个木棒支着,我一看我家的狗也被药死在狗窝里了,狗窝边有鸡爪子还有药,仓库门口地上有散落的狐狸皮,我进到仓库发现狐狸皮被盗,我就打电话报警了。警察来了后经过清点,被盗狐狸皮共计132张,犯罪嫌疑人至少两个人。我想起来,在2014年1月8日下午,有两个自称是河南人的来我家问过狐狸皮的事。

12、被告人董冬伟供述,证明2013年腊月的一天,我村的曹立川找到我,对我说,东北那边弄皮子好弄,咱们去弄点。过了几天曹立川开着一辆面包车拉着我来到双辽市一个乡村养殖场,我们把面包车放在沟里,用老鼠药把养殖场的狗毒死,从养殖场的卷帘门进去,偷了一百三十多张狐狸皮装面包车拉回家。到家后曹立川找人把狐狸皮卖了,我分了3万元钱。

13、被告人曹立川供述,证明因为我以前和别人来过东北收獭兔皮,听说双辽市有养狐狸的。2014年1月我和董冬伟商量到吉林省双辽市这里来偷狐狸皮。2014年1月份,我开着车拉着董冬伟来到吉林省双辽市,到双辽市出高速公路时看见一家院里养狐狸,我俩就过去了,当时有个老头和老太太,我俩说我们是收狐狸皮的,当时那个老太太说想卖,没多少,我问那个老太太哪还有养狐狸的,老太太说双辽市向阳乡附近有养狐狸的,老太太告诉我行车路线,我俩开车来到向阳乡养狐狸的那家,我俩说我们是收狐狸皮的,当时他们把我俩领到他家库房,狐狸皮很多,之后我们谈价钱,没有谈成,我俩就走了。在讲价的过程中我顺便看看他家的房屋和安全措施,看看是否容易偷。过了几天,我俩来到向阳乡养狐狸的那家,我俩进院发现他家里没人,院子里的狗也没叫,我就把上药的鸡爪子扔到狗窝附近,大约20分钟后我看见那个狗死了,我俩就进到他家院子里,走到他家装狐狸皮仓库,仓库的门是铁质的卷帘门,我俩把门打开1 米高,董冬伟钻进去,我在仓库门口等着,董冬伟把狐狸皮放到门外面,我把狐狸皮抬到院外面,我往院外抱了两次,董冬伟抱了一次,把狐狸皮抱完之后我们取来车,把狐狸皮拉到家,之后我把狐狸皮都卖了,共卖了82300元,给董冬伟40000元。

以上证据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冬伟、曹立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入室盗窃,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董冬伟、曹立川在案发后其家人主动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1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董冬伟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冬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

被告人曹立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王锦莹

人民陪审员  于永博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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