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双刑初字第14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4年7月2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宪文,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4日以双检刑诉字(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艾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宪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0日16时40分许,双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冀某某、曹某,带领协警陈某某等人,在西环铁附近,对驾驶窜挂牌照车辆的关某某进行例行检查,交通警察示意关某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关某某明知自己挂的是假牌照,害怕被交警抓住处理,将车稍作停留夺路逃窜。在逃窜时将协警陈某某刮倒,交警驱车追赶,在王奔西去往金宝屯的三叉路口处发现了逃跑车辆,交警驱车追上该车,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关某某没有停车,由于前面路窄有大车经过,关某某放慢了车速,民警曹某和协警陈某某下车站在关某某的车前面示意其停车,关某某加速开车再一次将陈某某刮倒,来不及躲闪的交警曹某直接被顶趴到了车的前机器盖上,曹某趴在关某某的车前机器盖子上,一只手死死地抓住车的雨刷器,另一只手敲打该车的风挡玻璃并指着驾驶车的关某某让他停车。关某某没有停车,继续往金宝屯方向行驶,以每小时大约三十公里往前开了三百多米。这时一辆黑色宝马X5汽车将关某某的车别住,曹某顺势跳下车。前面有一空处,关某某又继续往前开车,撞到了对面驶来的白色本田汽车,于是向后倒车,撞到了后面过来的半挂车的左后侧车轮胎上,才最终将车停下来。交警执勤车辆和地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给民警曹某本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所列举的证据有:1、车辆被撞坏的照片、被告人关某某驾驶车辆的照片;2、协警陈某某受伤的照片、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收据、谅解书、户籍证明;3、证人常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驾驶假牌照车辆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试图逃窜,致使警察受伤,警车被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双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违背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追缉关某某至妨碍道理通行和安全的地点强行拦截车辆,警察的行为不是依法执行公务,因此应认定关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日16时40分许,双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冀某某、曹某,带领协警陈某某等人,在西环铁附近,对驾驶窜挂牌照车辆的关某某进行例行检查,交通警察示意关某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关某某明知自己挂的是假牌照,害怕被交警抓住处理,将车稍作停留夺路逃窜。在逃窜时将协警陈某某刮倒,交警驱车追赶。在王奔西去往金宝屯的三叉路口处发现了逃跑车辆,交警驱车追上该车,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关某某没有停车,由于前面路窄有大车经过,关某某放慢了车速,民警曹某和协警陈某某下车站在关某某的车前面示意其停车,关某某加速开车再一次将陈某某刮倒,来不及躲闪的交警曹某直接被顶趴到了车的前机器盖上,曹某趴在关某某机器盖子上让关某某停车。关某某没有停车,继续往金宝屯方向行驶,以每小时大约三十公路往前开了三百多米。这时一辆黑色宝马X5汽车将关某某的车别住,曹某顺势跳下车。前面有一空处,关某某又继续往前开车,撞到了对面驶来的白色本田汽车,于是向后倒车,撞到了后面过来的半挂车的左后侧车轮胎上,才将车停下来。交警执勤车辆和地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民警陈某某被撞伤的照片、执勤车辆被撞坏的照片及被告人关某某驾驶的车辆照片,证明被告人关某某妨害公务的事实。
2、案件来源,证明被告人关某某被行政拘留的事实。
3、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关某某妨害公务的事实经过。
4、谅解书、收据,证明被告人关某某对其被撞伤的民警及被撞坏车辆进行赔偿,得到谅解的事实。
5、证人常某证言,证明在2014年7月20日下午5时,在金宝屯与王奔的三岔路口有四五百米处,看见一辆警车追一辆奥迪车,奥迪车的机器盖上趴着一个警察,后来奥迪车被他车别住,警察跳下车的事实。
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7月20日下午,在金宝屯与王奔的三岔路口处,看见两个警察在一辆奥迪车前面示意其停车,奥迪没停,往后倒车,突然奥迪加速往右前方开,有个警察被刮坐在地下,另一个警察被奥迪顶在车的前机器盖上,警察喊让停车,奥迪车不停,我看警察太危险,我就用我的宝马车超过奥迪并把奥迪别住,警察趁机跳下车,后来奥迪又逃跑,撞到别的车就停下了。
7、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明案发当日下午四点多钟,我们在双辽市辽河路上执勤,看见一辆挂蒙G99XXX的奥迪车的车牌号和车辆不符,我们让其停车,并在环铁东边超过这辆车,停在他的前面,我下车站在奥迪车的左前方,让其靠边停车,司机说干啥啊并突然转弯掉头西行,在他掉头时把我刮倒在地上,我的手和胳膊在地上蹭破皮了,我们确认这辆车为可疑车辆,我们在王奔和金宝屯三岔路口跟上这辆车,并超过这辆车,我和曹某示意该车停车,司机不但不停车而且加速行驶,这辆车把我刮倒了,曹某躲闪不及趴在这辆车机器盖上,把曹某带出三四百米远,后来让其他车辆把这辆车截住,才把司机带到公安机关。
8、被告人关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7月20日中午,我在双辽市开中介的李某给我定的某某宾馆310房间内吸食的毒品后,开车回金宝屯。在西环铁处有辆警车示意我停车,因为我的奥迪车挂的是假牌照,我怕被警察处理,在警察拦截我停车时,我掉头就跑,警车在后面没追上我,在王本西三岔路口处因为路窄我超不过去大车,被警车把我别住,车上下来两个警察让停车,我没停,那两个警察拽我的车门让我停车,我就挂前进档突然向前开,站在我前面的警察被我刮倒了,另一个警察来不及躲闪被我的车顶趴在我的车机器盖上,当时我非常害怕不敢停车,带着警察往前开,杨某宝马车开到我的车前面,我的车被别住,警察跳下车,我就往后倒车,看见前面有空地我就往前开,对面有辆本田车挡住我的去路,我倒车往后开与后面一辆大车刮上,我就停车了,被带到公安机关。
以上证据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关某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双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违背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追缉关某某至妨碍道理通行和安全的地点强行拦截车辆,警察的行为不是依法执行公务,因此应认定关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关某某在案发后已赔偿被撞伤民警及被撞坏车辆遭受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起至2015年2月1日止(扣除2014年7月28日至2014年9月1日羁押期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王锦莹
人民陪审员 于永博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