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长全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16 11:5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双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长全,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双辽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双辽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4年3月1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双辽市看守所。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21日以双检刑诉字(2014)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长全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长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3月,被告人金长全和常某某(在逃)用事先准备好的假房照,在鸿运中介所取得中介所经理谢某某的信任,骗取鸿运中介所现金八万元。一个月后,金长全又拿着自家土地使用证到辽北街鸿运中介所有骗取二万五千元。后期金长全找个理由把土地证拿回自己手里。金长全现没有能力偿还该款。

2、2013年4月,柳条乡居民常某某带着金长全来到郑家屯街的韩某某经营的荣信中介所,金长全拿着自己家的假房照,以高利息为诱饵,利用于某某做担保人骗取韩某某现金五万元整。现金长全已无能力偿还该款。

3、2013年11月,金长全拿着从鸿运中介所骗回来的土地使用证来到了刘某甲家,利用土地使用证和刘某乙做保人,骗取刘某甲现金三万元。现金长全已无力偿还该款。

4、2013年10月,金长全利用假房照做抵押,骗取王某甲现金二万元。现金长全已无力偿还该款。

5、2012年4月左右,金长全在双山的刘某丙家利用两个假房照骗取刘某丙现金五万五千元。现金长全无能力偿还该款。

6、2013年1月26日,金长全和张某甲、常某某到张某乙家,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的信任,骗取张某乙二万元。现金长全已无能力偿还该款。

7、2013年1月,常某某带着金长全来到大众剧场西侧政府家属楼楼下的赵某甲中介所,以常某某为保人,以假房照做抵押,骗取赵某甲现金七万元。现金长全已无能力偿还该款。

2013年以来,金长全利用假房照做抵押骗取受害人信任,前后骗取七受害人现金计三十余万元,现已无能力偿还。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所列举的证据有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借据、借款抵押合同、收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书证;2、证人倪某某、王某乙、佟某某、才某某、徐某某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刘某甲、韩某某、张某乙、刘某丙、王某甲、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金长全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清单。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金长全以高息为诱饵,以虚假的证明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三十一万五千元整,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长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3年3月,被告人金长全和常某某(在逃)用事先准备好的假房照,在鸿运中介所取得中介所经理谢某某的信任,骗取鸿运中介所现金八万元。一个月后,金长全又拿着自家土地使用证到辽北街鸿运中介所有骗取二万五千元。后期,金长全找个理由把土地证拿回自己手里。金长全现没有能力偿还该款。

2、2013年4月,柳条乡居民常某某带着金长全来到郑家屯街的韩某某经营的荣信中介所,金长全拿着自己家的假房照,以高利息为诱饵,利用于某某做担保人骗取韩某某现金五万元整。现金长全已无能力偿还该款。

3、2013年11月,金长全拿着从鸿运中介所骗回来的土地使用证来到了刘某甲家,利用土地使用证和刘某乙做保人,骗取刘某甲现金三万元。现金长全已无力偿还该款。

4、2013年10月,金长全利用假房照做抵押,骗取王某甲现金二万元。现金长全已无力偿还该款。

5、2012年4月左右,金长全在双山的刘某丙家利用两个假房照骗取刘某丙现金五万五千元。现金长全无能力偿还该款。

6、2013年1月26日,金长全和张某甲、常某某到张某乙家,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的信任,骗取张某乙二万元。现金长全已无能力偿还该款。

7、2013年1月,常某某带着金长全来到大众剧场西侧政府家属楼楼下的赵某甲中介所,以常某某为保人,以假房照做抵押,骗取赵某甲现金七万元。现金长全已无能力偿还该款。

综上,2013年以来,金长全利用假房照做抵押骗取受害人信任,前后骗取七名受害人现金计三十余万元,现已无能力偿还。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的下来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金长全实施诈骗后,被害人报案情况及被告人被抓获情况。

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被通缉情况。

3、双辽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证明被告人在被害人谢某某、刘某甲、韩某某、张某乙、刘某丙、王某甲、赵某甲处,实施诈骗所使用的房屋产权证明、欠据、借款合同书、借款协议书及房屋买卖协议书等相关书证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4、双辽市柳条乡乡建办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金长全所使用的用来实施诈骗的房屋产权证,不是柳条乡乡建办颁发的事实。

5、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6、证人倪某某证言,证明其丈夫金长全实施诈骗后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的事实。

7、徐某某证言,证明我是金长全的嫂子。2013年3月份,金长全让我冒充他媳妇签名从中介所借钱,开始我没同意,后来他再三说他媳妇出门了,让我替他媳妇签字,我没办法就和他去了鸿运中介所替他媳妇签了倪某某的名字,他骗了多少钱我不知道。

8、证人才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金长全带着他的嫂子,冒充他的媳妇到谢某某中介所诈骗八万元的事实。

9、证人王某乙、佟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才某某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

10、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明金长全在我中介所借款两次。第一次在2013年3月19日,是常某某领来的。金长全拿来一个95平方米的房照,还有一个女的他说是他媳妇倪某某,他在我中介所借款八万元。第二次是2013年4月13日金长全自己在我中介所借款二万五千元,他说3个月还款,到期后没有还款,再找他就找不到了,才知道被骗了。

11、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明我有个柳条的朋友叫刘某丁,我们早就认识。2013年11月15日上午,刘某丁带着金长全来到了我家,说要用三万元钱。用一个月,如果一个月还不上,就将这个地转包给我种。约定利息三分。我也看还可以,就给金长全拿了三万。刘某丁做的保人。这个钱到期以后,我找金长全要钱,金长全就跑了。

1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26日,农行的于某某带着金长全来到我家,说金长全要用五万元钱。我比较相信于某某,就同意借给他们。金长全拿出他家的房照作抵押,于某某做担保人。我就把钱借给了金长全。当时约定利息三分。我直接扣了三个月利息四千五百元。扣完利息,余下的钱金长全都拿走了。等到了还款期限,我找金长全还钱,金长全就不愿意还了。每次去都是一千、两千的还。一共还了一万二千元左右。再要金长全就不还了。我再去要,金长全跟我说,这个钱于某某用了二万五。要还于某某得还一半。就这样,我把于某某找来,于某某还了二万五。金长全连利息还了一万二了,我就让金长全再还一万五就行了。金长全这一万五就开始打赖不还了。我再要,他就跑了。前几天,我去对金长全抵押给我的房照进行了检验,发现这个房照是假的。我听说金长全被你们抓了,我就来报警了。

1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明我通过柳条的张某甲认识的金长全。他家在柳条包席的。我去过他家,看条件还可以。2013年1月26日,金长全和张某甲、常某某到我家,说过年有包席的,要用二万元钱。可以用他家的房子作抵押。我知道他家的条件,就同意了。当天和金长全做了手续,我给了金长全二万元钱。当时约定三分利息,两个月归还。金长全拿钱就走了。2013年的3月26日,到了还钱的日子了。我找到金长全,金长全说还得用两个月,可以高利息。就这样,金长全又给我打了二万元的欠条说,两个月后,四万元钱一起还。等到了日子,金长全还是没还我欠款和利息。再找就不好找了。2013年8月6日,我在柳条乡金长全的家里找到了金长全,金长全还是说没钱。再用一段。金长全又给我打了一个二万元的欠条。就这样,金长全一共欠了我六万了。等我再找金长全要钱,金长全就跑了。最近,我听说金长全被抓了,就来报警了。我去验了金长全的房照,发现房照是假的。

14、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证明2012年10月左右,我朋友王玉波找到我说他哥们用点钱,他家是开饭店包桌的,条件挺好的。还有房子。我就同意了。2012年10月21日,王玉波把这个人领到我家,我才知道这个人叫金长全。金长全拿出两个房照,我借了这个人五万五千元钱。当时约定,钱还不上,用金长全家的房子抵押,一个房子抵押三万、一个房子抵押两万五。我给金长全拿了五万五以后,金长全就走了。当时约定利息三分。一个月以后还。等到期找金长全要账的时候,金长全就跑了。我才来派出所报警了

15、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明李某某我都认识好几年了,2013年10月11日上午,李某某带着金长全来到我家,给我介绍了金长全。李某某说金长全是开饭店的,家里条件还可以。有房子抵押要借二万元钱,我看了房照后,我就相信了。我和李某某、金长全我们三个到了柳条乡农阁村金长全家,金长全的媳妇没在家。我看了房子,金长全家的房子是前后院结构的。后院四间房,前院三间房。我们看完房子,我要到乡里验房照。李某某说没事的,他给担保,乡里下午也没人了。我一看房子,以为二万元钱没事的。我们就回到双辽的郑家屯街大修厂楼下的双吉贷款购车店内,我和金长全做了借款手续,李某某做的担保。我们做完手续后,我扣了一千八百元的利息后,将一万八千二百元现金交给了金长全。当时约定2014年1月11日归还。完事他们就走了。等到了还款日期,我就开始找金长全要钱时,就找不到他了。我到柳条乡政府一查,金长全给我的这个房照是假的。我就知道被骗了。

16、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证明柳条乡常某某以前到我那里借过一次钱,到期就还了。2013年1月6日,常某某带着金长全来到我家中介所,常某某跟我介绍说这个人是金长全,在柳条乡开饭店,条件挺好的,儿子结婚要用七万元钱,我可以担保。金长全把他家的房照也拿出来了。我一看还可以,我就和金长全、常某某一起来到了柳条乡农阁村三屯的金长全的家里,看了金长全的房子。他家房子挺大的,前后院。还可以包桌安排酒席。我一看还可以,就同意了。看完房子,我们三个回到我家中介所,当时讲好还款期限为两个月,讲完就开始办手续。我们办完手续,我就将七万元现交借给了金长全。常某某给我们做的保人。等到还款到期的时候,我找金长全要账的时候,金长全就开始躲了。跑到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我联系常某某也联系不上了。前几天,我听说金长全被抓了。我就来报警了。

18、被告人金长全的供述,证明我用假房照骗了赵某甲七万、张某乙二万、刘某甲三万,刘某甲的我骗完三万后,我还了一万、王玉波五万五、韩某某一万五、王某甲二万、谢某某十万零五千,我一共骗了三十万零五千元。

以上证据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长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息为诱饵,用虚假的证明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金长全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长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于永博

人民陪审员  闫玉奇

二0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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