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太某某,吉林省洮南市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洮南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15年1月21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3月18日由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文东,吉林张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捕前住洮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1月21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汤长春,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太某某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在宣告判决前,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太某某、郭某某起诉的要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博
代理审判员 彭 博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O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