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802刑初11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超,吉林省白城市人,现住白城市。因涉嫌诈骗, 2015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犯涉嫌诈骗罪,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16日以白洮检刑检刑诉(2016)9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默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被告人王超虚构自己开沙场的事实,以此为借口在被害人赵某某手里贷款,并用伪造的途观车绿本手续作为抵押,从被害人赵某某骗得现金99000元。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陈述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9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超四年至五年之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超于2015年2月以自己在代家村开沙场为由,并将已经出卖的途观车抵押给被害人赵某某,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骗取赵某某现金99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由白城市公安局提供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二手车买卖合同;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证人刘某甲机动车行驶证;
5、沙坑合同;
6、沙坑转让合同;
7、承包协议;
8、代家村委员会资产、资源对外出租、出卖申请书;
9、代家村资产、资源照片复印件;
10、代家村2014年工作计划复印件;
11、代家村2014年工作总结复印件;
12、由白城市公安局提供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13、转让合同复印件;
14、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甲证言:
2、证人刘某乙证言:
三、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王超供述:
本院对被告人王超与公诉机关就有关事实与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超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王超亦供认,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超犯诈骗罪成立,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99000元,属数额巨大,对其应予惩处。被告人王超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了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罚金待判决生效日一个月之内缴纳。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王超退赔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9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博
审 判 员 刘 君
人民陪审员 陈 书 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牟啸(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