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1刑初2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住吉林省长岭县。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1月1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2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杨,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辩护人吴杨,辩方证人池某甲、庞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份,被告人郭某甲窜至前郭县东三家子乡小庙子村滕某某承包的草原彩钢房旁,将滕某某的一部风力发电机盗走。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风力发电机价值人民币8 987元。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郭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一)书证;(二)证人刘某某、胡某某、李某甲、高某某、赵某某、李某乙、于某某、郭某乙、姜某某证言;(三)被害人滕某某陈述;(四)被告人郭某甲供述和辩解;(五)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认为郭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甲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我主观上没想去偷风力发电机,因为我的厂子用不着,我家里也不缺钱。我知道风力发电机是滕某某的,我确实开车去拉风力发电机了,是胡某某让我拉的。我与被害人滕某某有矛盾,滕某某和胡某某下套害我,当初胡某某去找我,他说他要用,我就少问胡某某一句滕某某有没有给他。当初去拉风力发电机的时候,没有电瓶和逆变器。对价格鉴定有异议,鉴定价值过高。
辩护人吴杨的辩护意见是:一、价格鉴定结论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该价格鉴定是在没有找到赃物的情况下出具的,鉴定标的型号是FD-3000型,功率为3千瓦,而我方提供的风力发电机使用说明书能够证实,型号应为FD-1500型,功率为1.5千瓦。二、价格鉴定包括电池六块,经庭审调查,被告人郭某甲并未盗窃电池,因此电池的价值应予扣除。三、经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将赃物缴回,鉴定机构拒绝出具鉴定结论,公诉机关指控郭某甲犯盗窃罪,主要证据不足。
辩护人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交贝尔哈尔滨风力发电机有限公司《安装使用说明书》《风力发电太阳能专用逆变器电源使用说明书》各一份,申请证人池某甲、庞某甲出庭作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郭某甲来到前郭县东三家子乡瓦房村牧场屯北侧被害人滕某某承包的草原上,将滕某某所有的位于草原彩钢房北侧的贝尔牌FD-3000型风力发电机(价值人民币7 187元)拆卸后盗走。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郭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5月5日,公安机关根据郭某甲的供述,将被盗风力发电机的配件铁管三根、尾翼一个、风扇叶四片、发电机一台、逆变器一台缴回,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吉林省沐坤农牧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2.吉林省沐坤农牧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清单一份、固定资产明细账(复印件)六页、滕某某承包草原位置范围图两份。
3.现场照片(前郭县公安局东三家子派出所制作)七张。
4.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八份,证实李某甲、高某某、李某乙、胡某某、刘某某、滕某某、郭某乙、于某某的个人信息。
5.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公民户籍信息证明、长岭县东南派出所证明,证实郭某甲的个人信息和现实表现。
6.逮捕必要性说明一份。
7.抓捕经过,证实郭某甲系被抓捕归案。
8.追缴物品清单、返还笔录各一份,证实被盗风力发电机部件已缴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
9.前郭县公安局东三家子派出所办案说明一份,内容为:被盗风力发电机的部件缴回后,公安机关委托前郭县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价格鉴定,鉴定机构因风力发电机没有具体品牌型号标识,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二)证人刘某某、胡某某、李某甲、高某某、赵某某、李某乙、于某某、郭某乙、姜某某、池某甲、庞某甲证言;
1.证人刘某某证实:我是滕某某的广茂农牧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去年五月份的时候,我们场子西边彩钢房那丢了风力发电设备,我听胡某某说是郭某甲卸走的,胡某某说去年郭某甲开车拉他来过,卸过风力发电设备,就是三个风扇叶子,还有一根铁管,还有其他螺丝小零件。我知道这件事后,就跟滕总说了这件事。
2.证人胡某某证实:我认识滕某某,今年3月份的时候在滕某某的场子种地干活了。我也认识郭某甲,去年5月份的时候,我在新安镇给郭某甲翻地了。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我跟郭某甲、李伟、高某某去过东三家子乡滕某某的草原,郭某甲开车拉我们去的,晚上八点左右到的那,当时我不清楚他把我们拉到哪了,现在我知道去的就是滕某某场子西边五里地左右的彩钢房那。郭某甲开始没说开车拉我们去干什么,到了以后,他跟我说是场子给他的风力发电设备,来卸下来。
2014年5月份的一天,在新安镇郭某甲的场子吃完晚饭,他说要去长岭,我说带我一块溜达吧,我们还有他姑爷李伟、他媳妇高某某就去了长岭,在长岭李伟家待了不大一会儿,他就开车奔东三家子乡这边来了,当时我不知道要去哪,我也没问。大约走了不到一个小时,到了东三家子乡街里,往北走,往西上了水泥道,走了一段就下土道了,穿过一个屯子往北走就上草原了,走着走着就到了彩钢房那,我当时不知道这是哪。我们下车后,李伟拿下钣子,谁拿铁锹我忘了,我们四个走到彩钢房后边,我看见房后的铁管上边有风力发电设备,三个风扇叶子和一根铁管,郭某甲说是场子给他的,白天没工夫卸,晚上才过来。李伟和我用铁锹换班挖的铁管,郭某甲扶着,把铁管挖倒后,李伟自己用钣子拧螺丝卸风轮,大约干了半个小时,卸下来三个风扇叶子,之后我们仨一起装的车,高某某一直在旁边看着了。装完后他开车就拉我们走了,到了长岭体育场附近,把这些东西放李伟家了,我和郭某甲在院外卸,李伟在院墙里接着,卸完后我和郭某甲两口子都走了。今年我在滕某某场子干活,大约4月份的一天,我跟刘某某闲唠嗑,刘某某说场子的风力发电设备没了,我就说老郭拿走的没准就是。
郭某甲开灰色皮卡车拉我们去的,从新安镇出来时,车上就有铁锹和钣子,我们卸走了三个风扇叶子,蓝色的,风扇叶尖是白色的,一根铁管,五米多长,铁管上锈了。郭某甲说是场子给他的,我就帮他忙了,没想别的。回到长岭后,这些东西放在体育场他姑爷李伟家前边院子里了。我认识李伟,去过他家几次,他在长岭体育场附近开个修车厂。
3.证人李某甲证实:郭某甲是我老丈人,我给他放羊,他给我一块地种,高某某好像是郭某甲对象,胡某某和我没啥关系,我在长岭县体育场附近开了一个国军汽车装潢。2014年5月份的一天,当时我正在兴安镇一块草原上帮我老丈人郭某甲放羊,大概晚上5点多钟,我和郭某甲一起吃晚饭,郭某甲说前郭县东三家子乡那块有三百垧草原,上面有个风力发电机,现在不用了想卸回来放兴安镇这边草原上用,找我帮忙。有一个铁灰色的黄海皮卡,上车的时候我和胡某某坐后排,郭某甲开车,高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先开车到长岭县体育场我开的店铺那里,郭某甲问有没有绳子,我在店里给他拿个绳子,然后就开车去东三家子乡北面的一块草原上,草原上有一个彩钢房,彩钢房旁边有一个风力发电机,之后我、胡某某、郭某甲我们三个人把风力发电机拆散装车了,开到油漆道上还没到国道203的时候,郭某甲晚上眼神不好,让我开车,我就开车到长岭县体育场我开的店铺,后面有个院子,就卸在院子里了。2015年5月份的一天,郭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这两天过来取风力发电机,我告诉我妈郭某甲来取就让他取走。
风力发电机是郭某甲让我帮忙卸的,当时他说东三家子乡他有个300垧草原,上面有个风力发电机不用了,卸回来放兴安镇这边的场子,找我帮忙。
风力发电机的位置是国道203道口那里有个加油站,过了加油站往北走,过了一个屯子还往北走,好像还穿过一个屯子,道路特别破,到了草原上面,就孤立的有一个彩钢房,风力发电机就在房子外面几步远。
风力发电机的样子就是手腕那么粗的铁管,一节一节的,管子上锈了发黑,半米多长的点击,扇叶是黄色的,三个风扇叶子,每个一米多长。我不知道这个风力发电机是谁的,听郭某甲说是他的。
我们用铁锨、钳子将风力发电机拆散之后用绳子捆的,绳子是郭某甲问我借的,其他工具是郭某甲自己准备的。
4.证人高某某证实:我和郭某甲以前是夫妻,现在离婚了。李某甲是郭某甲的姑爷,他在体育场附近开个汽车店卖汽车配件。胡某某是腰坨子乡农民,以前在新安镇我和郭某甲的场子干过活,跟我们合伙养过几年羊。2014年我没和郭某甲、李某甲、胡某某四人一起去过东三家子,我们四个从来没一起去过东三家子那边。我们没一起去过草原上一个彩钢房,没从草原上彩钢房附近拉走过风力发电机。郭某甲有车,是一辆铁灰色的黄海皮卡车。郭某甲绝对没有在东三家子承包草原,郭某甲和滕某某之间有经济纠纷,以前郭某甲欠孙玉和养羊款,孙玉和死了以后,滕某某接手公司,郭某甲就欠滕某某钱了。
5.证人赵某某证实:郭某甲是我儿子李某甲的老丈人。去年的时候,一天早上我出门到前院,看见我家院里有几根管子,还有几片风扇叶子,我问我儿子李某甲咋回事,他说是他老丈人郭某甲北边的厂子黄了,卸下来先放这的。一直放到今年开春,有一天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这几天他老丈人要过来取这些东西,又隔了几天,郭某甲的儿子郭某乙开着半截皮卡车来的,拉着另外一个小伙,把前院的风力发电机抬走了。风力发电设备的样子我记得有三节铁罐子,黑色的,还有三个风扇叶子,黄色的,其中一片断了,别的没注意。他们拉走设备时,我和我丈夫李某乙在家。
6.证人李某乙证实:我在我儿子李某甲的汽车店干活,驻在长岭县体育场长白路道南的国军汽车装饰。我和郭某甲是亲家,他是我儿子李某甲的岳父。去年的一天,我回家听我媳妇说放在我家一个风力发电机,是从他北边的厂子卸下来的,就放在我家前边院里,一直放到今年春天的时候,有一天我和我媳妇在看店,郭某甲儿子郭某乙和一个男的开车来的,把半截的皮卡车开到我家前院院墙外,他俩把风力发电机抬出去装上车拉走了。设备样子是有三片风扇叶子,黄色的,其中一片折了,三节铁管,黑色的,一个小发电机,连着风扇叶子,还有几根钢丝线,大约有十来米长。
7.证人于某某证实:我是松原市广茂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沐坤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会计,公司法人滕某某。我是2011年3月份来当会计的,经管公司往来账目,成本核算,管理公司物品财务啥的。公司位置在东三家子乡小庙子村北侧,乾四线道西,离东三家子乡街里能有七公里,那有厂房和草原,草原有风力发电机。好像是2013年春天,刚安装完风力发电机后,我看见过,去年就是2014年3月份,我还看见过。风力发电机位置在我们草原上西南角那,那块有一间彩钢房,彩钢房后边立的杆上。风力发电机我记得好像是乃尔牌的,有3000瓦,有三片白色的风扇叶子在杆上立着,杆好像也是白色的,我没注意,在地上水泥上拧着螺丝,周围边上有三股铁丝拽着杆,有两块电瓶在屋里,用电线连着风扇和电瓶。风力发电机好像是2013年春天买的,在哪买的我不知道。有票据存根,我看见过,现在找不着了。2013年买时,孙玉和还没死,之后秋天孙玉和死了,公司有的票子账目啥的被老孙家人经管没了。这座风力发电机价值我记得差不多是一万一二千元左右。现在这座风力发电机丢了,我不知道具体怎么丢的。郭某甲和高某某是夫妻,是我们公司的养殖户,我们公司替他们在银行贷款,他们买牲口自己养殖,在长岭县新安镇,他们有自己的草原。郭某甲在东三家子我们公司这没草原,没听说。
8.证人郭某乙证实:我认识李某甲,他是我父亲前妻的女婿。我家有一辆灰色的皮卡车,车牌号×××。我没见过家用的小型风力发电机,2015年初没有别人借过我的车,我一直开车干活了,我也没开皮卡车到过李某甲后院取走过风力发电机,我不知道李某甲家在什么地方,我跟他关系不好。
9.证人姜某某(2016年5月10日)证实:我是双辽市服先镇五一村四屯农民,姜国青是我爸,我爸没在家。我家有一部风力发电机,在我家仓子里放着呢,是长岭郭老六给我家送来的。我爸跟郭老六熟悉,我不太熟悉,但是见过面,他是养羊的,具体叫啥名我不知道。我听我爸说,去年大约开春时候,郭老六跟我爸说:“我有一套风力发电设备给你了。”过了几天,有一天我家没人,郭老六来把风力发电设备放我家院里了,我家就收起来放仓子里了,到现在也一直没用上。这套风力发电设备是郭老六给我家的,我们家没花钱买,郭老六说是他的。这套设备有三节铁管、一个尾翼、四片扇叶,还有一个发电机和一个逆变器,没有电瓶。
10.证人池某乙证实:我在长岭县光明粮食收储库工作,这个风力发电机是我跟孙玉峰买的,还建了彩钢房,是在哈尔滨买的,买的时候我没在现场,当时通过电话和对方联系的,直接发货到松原,孙玉峰提的货,厂家发货配套来的有发电机和逆变器,说明书是一起发过来的,有没有发票我想不起来了,当时我没有管理,由我家人管理的。孙玉峰接货后安装在东三家子的草甸子上,安装完半个多月我去的,孙玉峰和一个姓庞的在那干活。
11.证人庞某乙证实:我在打工那个厂子看房,安了个风力发电机,1500W的,安到房子偏东北侧,三片扇叶,颜色是黄色的,配一个逆变器,在房子西北角安装着,还有4块电瓶。2012年4月份安的,是我和孙玉铁安装的,型号没有记,1500W是使用说明书上圈的,是厂家圈的,说明书来的时候就那样,不清楚油笔字谁写的。草甸子上就这一个风力发电机,说明书一直由我保管,我一直在厂子工作。风力发电机是怎么买的我不知道,孙玉峰在前郭提的货,之后拉到厂子,我和孙玉峰拆的封,当时货箱里有三节杆、逆变器、发电机、三个扇叶、电缆线,开箱的时候没有发票,电瓶是孙玉峰另外买的,安装的时候厂家没来人,我、孙玉峰、孙玉铁、老郎等五六个人按照说明书安装的。电池装在屋里西北角,逆变器也在屋里,在电池的上面。
(三)被害人滕某某陈述;
被害人滕某某(2015年7月17日)陈述:我要报案,我农场的风力设备被盗了,因为我刚知道是被谁偷的,所以才来报案。2014年5月份,我在东三家子乡小庙子村我的农场正常巡查草原,发现我草原上一处风力发电没了,当时以为一点线索没有,就认为找不到了,所以就没报案。今天,以前在我农场干活的工人胡某某问我:“一年前我在草原上拿走过一个风力发电设备,是不是你的?”我说是,一直不知道怎么丢的。胡某某说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郭某甲雇佣他到我的农场拿走了一个风力发电设备,当时郭某甲说是他的设备,胡某某就帮着把设备拆卸,装在一辆皮卡车上拉走了,当时送到了郭某甲的女婿家的仓库,他女婿家在长岭县三中附近。
我认识郭某甲,他是我农场雇佣的业务员,这个风力发电设备是我的,和郭某甲没有任何关系,是我承包这个农场的时候就有的,算在农场财产里面了,承包的时候财务核算价值一万二千元钱。风力发电设备是白色的风轮,风轮长度两米左右,三个风轮,风轮杆子是铁的,也是白色的,大约七八米高。丢失了三个风轮、一个风轮杆子、一个风力发电存储器和一些连接的线。
被害人滕某某(2015年11月30日)陈述:我不太清楚风力发电机是多少钱买的,我问过当时的会计,他回忆说大概花了一万二千元。我记得是2013年12月7日购买的,记不清楚在哪买的,原始发票已久丢失。哈尔滨贝尔风力发电机生产的,型号是FD-3000型,有三个风扇叶、一个逆变器、地面高度九米的支撑杆、赔风帆蓄电池六块,每块蓄电池一百五十安时免维护的,配普通家用2.3*3规格的电线十五米,组合之后每小时最大发电量3000W/时。所有配件都是一体带过来直接安装的,其中电池可以自主选择,我选择了原厂电池。
被害人滕某某(2015年12月4日)陈述:我的风力发电机应该是2014年5月7日那天丢的。
(四)被告人郭某甲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郭某甲在公安机关供述:我不记得2014年5月份去东三家子乡取走过一个风力发电机,根本没有这个事。我认识李某甲、高某某、胡某某,不记得2014年5月份我们是否一起开车去的东三家子乡。
2014年5月份的时候,我给了我女儿郭圆圆家10垧地,我女婿李某甲打理,开春这几个月一直在种地。我和胡某某一直合伙经营位于新安镇的农牧业养殖场,我俩因为经济纠纷于2014年秋天散伙了。2014年初我在滕某某位于东三家子的场子里打工,因为滕某某调戏我媳妇,大概3月份我就辞职了,之后滕某某把我承包的地私自卖了,我俩就不愉快了,因为这个我俩互相告状大概两三个月,2014年春天我去通辽和朋友一起合伙栽的树,剩下一年时间基本都在经营自己位于长岭县新安镇的养殖场。
我有一辆灰色黄海皮卡,车牌号为×××,记不清2014年5月份是否借他人用过,钥匙在那谁都开。
我新安镇的场子里目前没有风力发电设备。
我没有盗窃,指认我盗窃是撒谎,我不承认。
被告人郭某甲当庭供述:风力发电机是滕某某的,我拉风力发电机的时候滕某某不知道,没有经过他允许。我主观上没想去偷,当初胡某某去我场子找我,他说三家子那有一个风力发电,我说我用不上,他说他要用,我们就去了,后来他招呼了李某甲。风力发电机旁边有个彩钢房,彩钢房我们没有进去。我不可能去偷,因为我的场子也用不着,我家里也不缺钱。当初去拉的时候,没有电瓶、逆变器。当时我说别拉了,不能用,胡某某说回去能修,就拉走了,后来卸到李某甲家的汽车装潢,大约多长时间记不清楚了,我自己去取的,我问胡某某要不要,他说不要了,我就送到双辽县服先镇给一个叫姜国青的人,白给他的。
(五)鉴定意见;
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前价认字[2015]115号”《价格鉴证结论书》一份,结论为:贝尔牌风力发电机(FD-3000型)的估价额为人民币7 187元;风帆牌蓄电池(6块)的估价额为人民币1 80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合法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盗窃风帆牌蓄电池六块,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郭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郭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认罪态度、积极返赃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董小红_x000B_
审判员 孙洪江_x000B_
审判员 初洪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韩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