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海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13 23:30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榆刑初字第30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玉海,男,1987年6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榆树市环城乡姜家村7组,现住榆树市丁香花园小区三期4栋3单元601室。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5)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玉海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玉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玉海于2014年10月6日14时许,在榆树市中医院东侧胡同内,因怀疑被害人郑金龙与其前妻韩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其离婚,产生怨恨心理,遂伙同其父亲胡印恒(另案处理)手持电棍,铁锤击打郑金龙头部,欲杀害郑金龙,后被人拉开致杀人未遂。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胡玉海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玉海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胡玉海辩称,我当时没参与打他,在送他到医院的过程中我用手电筒打郑金龙肩膀头两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玉海因怀疑被害人郑金龙与其前妻韩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其离婚,产生怨恨心理,于2014年10月6日14时许,在榆树市中医院东侧胡同内,伙同其父亲胡印恒(另案处理)对被害人头部击打数下,其中胡印恒持锤子,胡玉海持电棍,后被人拉开致杀人未遂。

案发后,被告人胡玉海家属赔偿被害人郑金龙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郑金龙对胡玉海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0月6日公安机关接到徐井春报案,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2.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5年1月11日16时许,闵家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榆树市正阳街丁香花园小区三期一居民楼内,将胡玉海抓获。

3. 提取痕迹及照片证实,2014年10月6日20时10分,公安人员在榆树市医院四楼垃圾桶内提取嫌疑人胡印恒作案时所用锤子一把。并附作案工具的照片。

4.榆树市中医院住院病历证实,郑金龙于2014年10月6日至10月11日在榆树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右手食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

5.榆树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公安人员多次到韩晶家找韩晶取证,其家人讲2014年10月初韩晶离家一直未回来,也没有联系方式。公安人员查找证人秦继龙,通过电话联系上后,秦继龙称在外地,春节期间不回家,亦不告诉其所在位置,无法重新取证。胡印恒辩解在饭店门口时胡玉海从其手里要锤子并将锤子抢了下去,而胡玉海供述根本没有这件事情,且胡印恒不能提供当时在场证人,因而胡印恒辩解的事情无法查证。经多方联系证人张永吉均未能联系到,无法对其再次取证。经联系郑金龙,通知其做法医鉴定,被害人郑金龙不同意做法医鉴定。

6.协议书证实,胡玉海家属赔偿郑金龙经济损失10000元,郑金龙对胡玉海表示谅解。

7.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胡玉海于1987年6月7日出生等自然身份情况,以及证人的相关户籍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胡印恒证言,2014年9月24日我从黑龙江打工回来,到家我孙子和我说,爸爸和妈妈离婚了。我就问我妻子商淑华,她说是真的。正好我儿子胡玉海回来了,我就问他为啥啊,胡玉海说不为啥,就是赌气。我问你俩谁提出来的,胡玉海说他提出来的,之后我也没说什么。过了一二天我妻子商淑华说,咱儿子出去打工时,韩晶和郑金龙总是眉来眼去的,他俩好象有关系。我也没吱声,当时挺生气的。2014年10月4日下午4点多,我和我儿子胡玉海、妻子商淑华、孙子胡宇鹏到韩晶家,当时韩晶的两上妹子韩影和韩淼在家,韩晶母亲陶世娟也在家。6点多我亲家韩建伟回来了,我们在韩建伟家吃的饭喝的酒。吃完了大约10点多,我就向陶世娟要韩晶电话号,陶世娟说没有,我问韩影知不知道韩晶电话号,韩影说不知道,我问郑金龙电话呢。韩影说不知道。我张口就骂韩影,X你妈的,你到底知不知道你大姐韩晶电话号。韩影说不知道。这时韩建伟也骂韩影,韩影把郑金龙电话号说出来了,韩影就给郑金龙打电话,郑金龙接电话了,韩建伟和郑金龙说,郑小子,X你妈的,你给我回来,你不回来你家也不带好过的,你让韩晶给我打电话。电话就挂了,过了几分钟,韩晶就给韩建伟打电话了,韩建伟问她在哪,韩晶说在长春呢,韩建伟说你给我回来,韩晶说等一会吧,一会就回去。我们也没回家,就在韩建伟家住的。半夜12点半时韩晶回来了,回来骂我们家人,我们家人和他们家人就撮合他俩复婚,韩晶一直不同意。这几天我们一直在韩建伟家帮着他家收拾玉米。今天早上8点多,我在地里听陶世娟和韩晶通电话,陶世娟说你咋还走了呢,哪管扒完苞米再走呢。我感觉韩晶又走了,我就往地头走,刚到地头看见胡玉海骑摩托车过来了,我说你媳妇又走了,你赶紧看看她在没在家,胡玉海骑摩托车拉我回到韩晶家,韩晶不在家,我说走,咱俩去榆树找她去。走时我在韩晶家顺便拿了一把锤子,把锤子放在我怀里。胡玉海骑摩托拉我到福安四间时,我看他骑摩托车太快,我说咱俩把摩托扔这,打车去榆树。在出租车上,胡玉海给郑金龙打电话,郑金龙说在正阳派出所呢。我俩到正阳派出所时没看见郑金龙,胡玉海又给郑金龙打电话,郑金龙说在城郊派出所呢,我和胡玉海又到城郊派出所,我们到那5分钟左右郑金龙就来了,还带了两个朋友。我问郑金龙知不知道韩晶在哪,郑金龙说真不知道。郑金龙说那就报案吧,你儿媳妇失踪了。我们就到管区环城派出所,一个民警给我们之间调解,郑金龙始终不说韩晶在哪,我挺生气的,就将怀中的锤子露出来了,一位民警问我怀里揣锤子干啥,我说如果郑金龙不给韩晶找回来,我就整死他。后来我在派出所门口呆着,不一会郑金龙和胡玉海出来了,郑金龙说,三大爷(指胡印恒)咱们去吉春饭店吃点饭去。我们就都坐郑金龙的车到中医院东面的吉春饭店,我因为心里有气没有进屋吃,胡玉海和郑金龙,还有郑金龙两个朋友一起进屋吃的饭,吃了有二个半小时,当时我的心里很憋屈,感觉是郑金龙把我家整散了,我就想一会郑金龙出来 ,我问他我儿媳妇在哪,要是郑金龙不说我就整死郑金龙。这时就到下二点半左右,他们吃完饭就出来了,郑金龙先卸的车牌照,卸完就上一边尿尿去了,我问郑金龙你到底说不说韩晶在哪,郑金龙说确实不知道。我就急眼了,把锤子从怀里拿了出来来奔郑金龙去了,拿锤子打了郑金龙后脑三下子,头两下子打在脑袋上了,第三下郑金龙用手一挡,锤子打在郑金龙的手指上了,我边打边说X你妈的,你不说我就打死你,胡玉海就用电棍打郑金龙,我打了郑金龙后脑三下后还要打,郑金龙朋友就拽我,我一手拿着锤子一手拽着郑金龙脖领子,这时胡玉海还用电棍打郑金龙,郑金龙的另外一个朋友又去拉胡玉海,我们就一起上车了,郑金龙的一个朋友说,人都这样了,快上医院,我们直接上榆树市中医院,在中医院四楼,我把锤子扔垃圾桶里了。

2.证人韩健伟证言,我女儿韩晶和胡玉海是2014年9月22日离婚的。2014年10月3日晚上6点多,我在榆树一工地干完活回到家,胡印恒和胡玉海在我家呢,来说帮我家扒玉米的事,他们当天没有走,在我家吃的饭,吃完饭已经晚上9点左右了,吃完饭胡玉海向韩影要韩晶的手机号,韩影说不知道。我媳妇陶士晶说你也不对啊,就是看韩鹏(韩晶和胡玉海孩子)的面子也要把韩影的电话号给胡玉海。韩影说真不知道。胡玉海和韩影响说给郑金龙打电话不接,你打电话就能接。韩影就给郑金龙打电话,郑金龙接了电话,韩影问郑金龙,韩晶的事和你有关系吗,郑金龙说没有关系,我就把电话要下来了,在电话里我把郑龙骂了,并和郑金龙说告诉韩晶马上回电话。不一会韩晶就回电话了,我在电话里和韩晶说快回来,老胡家人都在这呢。韩晶说两个小时就到家。当晚12点多韩晶就回来了,韩晶回来我就把她打了,韩晶就和胡印恒说说她和胡玉海过日子这七年的事。10月4日和10月5日胡印恒和胡玉海一直帮我家干活,2014年10月6日早上4点多我干活走了,之后我就一直没看见胡印恒和胡玉海。

韩晶和郑金龙没啥关系,我不认识郑金龙。韩晶是自已走的。现在在哪我不知道,她不和家里联系。胡印恒我胡玉海在我家时我没听见说要整死郑金龙的话。经出示儿锤一把,这是我家的。

3.证人商淑华证言,胡印恒我丈夫,胡玉海是我儿子。胡印恒和胡玉海打伤郑金龙的事我是后期才知道的。胡玉海和他媳妇韩晶离婚了,原因是韩晶与郑金龙有不正当男妇关系,我也是听大伙议论的,胡玉海外出打工,郑金龙和韩晶就总眉来眼去的,显着挺暖昧的。但我没和胡印恒和胡玉海说过这话。胡玉海和韩晶离婚的事我不知道,当时我在北京打工,胡玉海打电话告诉我,我才回业的。,2004年10月3日下午,我们家几口人都上老韩家,想把韩晶接回家过日子,到那时韩晶不在家。晚上6点多韩晶父亲韩建伟从榆树回来,我们吃完饭已经9点多了,胡印恒向韩晶的妹妹韩影要韩晶手机号,韩影说没有,胡印恒把韩影骂了,胡玉海说给郑金龙打电话不接,就韩韩影打电能接。韩建伟就把韩影骂了。之后韩影就给郑金龙打电话,郑金龙接电话了,之后韩建伟把电话要过去了,在电话里把郑金龙骂了,告诉郑金龙让韩晶回电话。不一会韩晶就回电话了,韩建伟把韩晶骂了,并站韩晶抓紧回来。半夜12点多韩晶回来了,回来就说这些年在我家过日子这些事。2014年10月4日和5日我们都没回家,一直在韩建伟家帮他们扒玉米,韩晶也没走。2014年10月6日早上8点多,我们在韩建伟家地里干活呢,我和胡印恒听见韩建伟媳妇陶士晶打电话说韩晶走了,胡印恒走了,我就再也没看到胡印恒和胡玉海。

4.证人韩影证言,证实胡印恒与胡玉海到其家找韩晶的经过。与韩建伟、商淑华证实一致。另证实,在我家时胡印恒和胡玉海都和我说过要整死郑金龙的话。说“郑金龙不让我们好过,我也不让他好过,整死他”。

5. 证人陶士晶证言,证实胡印恒与胡玉海到其家找韩晶的经过,与韩建伟、商淑华证实一致。另证实,韩晶和胡玉海在一起过日子时,胡玉海总打韩晶。韩晶与郑金龙没啥关系,韩晶是自已走的,不是郑金龙带走的。胡印恒和胡玉海在我家时说过要整死郑金龙,说郑龙不让我们好过,我也不让他好过,整死他。

6. 证人秦继龙证言,2014年10月6日早上8点左右,郑金龙给我打电话说张永吉的大货车柴油被偷了,让我和他到张永吉家帮他买柴油,郑金龙开车接的我一起到张永吉家去了。我们仨到派出所报的案,之后我们开车去大华加油站去买柴油。期间胡玉海给郑金龙打电话,问他在哪,郑金龙说在城郊派出所,胡玉海说到城郊派出所找他。我们到城郊派出所时,胡玉海和胡印恒已经在派出所院内了,郑金龙到车下和胡玉海说话,我和张永吉在旁边听着,内容是胡玉海的媳妇韩晶离家出走了,胡玉海怀疑是和郑金龙走的,让郑金龙把韩晶找回来,郑金龙说韩晶没和他走,说了有一个小时,也没结果,郑金龙说到环城派出所报案。我们就一起到环城派出所,在环城派出所时,我看胡印恒腋下夹把锤子,胡印恒和胡玉海说必须让郑金龙把韩晶找回来,找不回来要整死郑金龙,今天整不死郑金龙,明天也整死郑金龙,后来我们要走,胡印恒和胡玉海就跟着,这时到了下午1点左右了,我们开车到在医院东侧吉春饭店吃饭,胡印恒和胡玉海也去了,胡印恒没吃饭,吃完饭出来,说去韩晶父母家找人,郑金龙就到西侧胡同去撒尿,我就上车了,张永吉开车调头时,我就看见胡印恒在用铁锤打郑金龙脑袋,胡玉海拿电棍怼郑金龙前胸和脑袋,郑金龙满头是血,我和张永吉就下车拦着,张永吉上去拦着胡玉海,拽电棍没拽下来,我上去把胡印恒手里的铁锤把攥住了,胡印恒对郑金龙说我整死你,我拽着胡印恒的铁锤把,胡印恒拽着郑金龙脖领子,张永吉攥着胡玉海的电棍,胡玉海也拽着郑金龙脖领子,后来张永吉拽着胡玉海上车了,胡玉海又从车上下来,胡玉海用电棍把我打倒了,但是我始终攥着胡印恒的铁锤把,胡印恒和胡玉海拽着郑金龙的脖领子把他推上车,上车后胡玉海还用电棍打郑金龙头部几下,把电棍头打碎了,胡玉海边打边说今天要是找不到韩晶,我就整死你。胡玉海和胡印恒还让郑金龙开车去打韩晶,张永吉没让,说先去医院,我开车就到中医院了,胡印恒在中医院没走,胡玉海跑了,我们就报案了。

7. 证人徐井春证言,我来公安机关报案,我外甥郑金龙被福安乡姜家村的一个男的和他儿子给打伤了。

8. 证人张永吉证言,证实与秦继龙、郑金龙一起去派出所的经过,所证实的内容与秦继龙证实一致。另证实与秦继龙、胡印恒、胡玉海一起到环城派出所,在环城派出所,胡印恒和胡玉海说必须让郑金龙把韩晶找回来,否则要整死郑金龙,这时我看见胡印恒腋窝下夹把铁锤。环城派出所的民警也没调解成,后来我们走了,胡印恒和胡玉海也跟着走了,这时是下午1点多,我们到中医院东侧吉春饭店吃饭,胡印恒和胡玉海也去了,吃饭前胡印恒把铁锤扔在凳子上,胡玉海和我们一起吃的,胡印恒没吃。吃完饭,郑金龙要领胡玉海他们到韩晶父亲家找人。我们从饭店出来了,秦继龙上车了,我在把车调头时,郑金龙在饭店西侧胡同撒尿,车还没停稳,就看见郑金龙满头是血,我和秦继龙就下车了,胡印恒在用铁锤打郑金龙,胡玉海在用电棍打郑金龙,我上去拉胡玉海,拽电棍也没拽下来,秦继龙上去拽着胡印恒手里的铁锤,后来胡玉海和胡印恒把郑金龙拽上车,我也跟着上车了,上车时胡玉海还用电棍打郑金龙头部一下,边打边说你要不把韩晶找回来,我就整死你,胡玉海把电棍头打碎了。胡玉海和胡印恒还让郑金龙开车去找韩晶,我没让,秦继龙开车就到中医院了,胡印恒在中医院没走,胡玉海跑了。

9.证人王翠翠证言,张永吉是我丈夫,他出车在外地,具体在哪我也不知道。他是给别人开车,什么时间回来我也不知道。

10.证人张书立证言,我是闵家镇杨木村治保主任。秦继龙家搬走二三年了,现在联系不上。他家在屯子没有亲属。地也承包出去好多年,不回来种地。

11.证人徐景环证言证实,郑金龙是我儿子,现在开车在外地拉东西,去哪里不固定,最近一直没回来,最近不能回来,他给我打电话了,说在外边多干点活。

(四)被害人郑金龙陈述,胡玉海和他媳妇韩晶离婚了,韩晶走了,他们怀疑我把韩晶带走的,就打我。胡印恒用锤子打的,胡玉海用电棍打的,我脑袋上被打几个口子,右手食指粉碎性骨折。

2014年10月6日上午8点多,我和我朋友秦继龙、张永吉因张永吉车的柴油被偷一事去派出所报案。期间我接到胡玉海的电话,胡玉海问我在哪呢,我说在城郊派出所门口呢,胡玉海说韩晶走了,你知不知道上哪去了。我说我也不知道她上哪去了。胡玉海说你在那等我,我找你去。几分钟后胡玉海和他父亲胡印恒来了,我们见面后胡印恒和我说,韩晶就让你带走了,你把韩晶找回来就没事。我说我真不知道韩晶在哪。我说要不咱们去派出所报案吧,人失踪了就得报案。我开车拉着胡玉海、胡印恒和我的两个朋友一起到环城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了解事情的经过之后,知道韩晶和胡玉海已经离婚20多天了,而且韩晶也和她母亲联系过,这种事情不够立案,期间派出所的人看见胡印恒的怀里有个锤子,就问胡印恒拿锤子干啥,胡印恒说郑金龙不把韩晶交出来,我就整死他。因为派出所不受理人口走失案件,我和秦继龙、张永吉从环城派出所出来,胡印恒和胡玉海也跟着我们,我对胡印恒和胡玉海说,要不咱们去吉春饭店吃点饭,说说这事,我帮你找找。他们俩同意了,我就开车拉着胡印恒、胡玉海和我的两个朋友一起上饭店去了。到饭店已经是下午一点左右了,到饭店时我和胡印恒说,你把锤子放在车里,别往屋里拿了。胡印恒不同意,把锤子带屋里去了,到屋里把锤子放在了凳子上,等菜上齐了,胡印恒说没有心思吃饭,拿着锤子就出去了。我们四人在屋里吃饭,吃饭时我也没说什么,就说都帮着找找韩晶,并说吃完饭之后到韩晶家,让她妈找找。吃完饭我们就往出走,我在饭店外边墙根下尿尿,这时我感觉脑袋就翁翁的两下,我看见胡印恒手里举着锤子,胡玉海手里拿着一个电棍,他们围着我,胡印恒骂我,你妈的,就整死你。我用手一摸脑袋,手也被打了一下,秦继龙、张永吉将胡印恒和胡玉海俩人手里的锤子和电棍抓住,后来我就啥也不知道了,我朋友开车拉我上医院,在车里时胡玉海用电棍打我的头顶上好几下,把电棍都打碎了,并说你妈的,必须把事整明白的,不的没完。这时已经到医院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对胡玉海的行为谅解了,我不谅解胡印恒。

(五)被告人胡玉海供述,2014年9月23日我和我妻子韩晶离了,离婚之后我听说我妻子韩晶和我们屯的郑金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听说之后我挺生气的,我和我亲属去好几次韩晶家,想把韩晶找回来好好过日子,韩晶不见我,后来我父亲胡印恒在黑龙江打工回来了,他也听说韩晶和郑金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10月4日下午4点多,我和我父亲胡印恒、母亲商淑华、我儿子胡宇鹏一起到韩晶家,当时韩晶没在家。当天我们没有回家。晚上6点多我老丈人韩建伟在榆树干活回来了,我们一起吃的饭。吃完饭9点多了,我就用我的手机给郑金龙打电话,郑金龙不接,我和韩影说借你手机用一下,韩影响说干啥啊,我说我给郑金龙打电话不接,用你电话打一下,韩影不借我,韩影父亲韩建伟就把韩影骂了,韩影把电话给我了,我给郑金龙打电话,电话接通了,我说找韩晶,那边不吱声,这时韩建伟把电话拿过去了,和郑金龙说让韩晶给他打电话,电话就挂了。不一会韩晶就给韩建伟打电话,电话里和韩建伟说二个小时后回来。晚上12点左右韩晶回来了,韩建伟把韩晶打了,之后我们就说家里的事,当晚也没有说复不复婚我们一直没走,帮着韩晶家扒玉米,韩晶也一直在家呆着。2014年10月6日早上我骑摩托送我儿子上学,上午9点左右,我在榆树买的包子,回到韩晶家,把包子扔在韩晶家,我就骑摩托车上地里,刚到地里看见我爸胡印恒从地里出来了,和我说韩晶又走了,我骑摩托车拉着我爸回韩晶家,我问韩影,韩晶啥时走的,韩影说不知道。我就骑摩托车驮我爸上榆树,到福安的时候把摩托车扔在福安四间道口了,我和我爸就坐出租车上榆树,在车上我给郑金龙打电话,说韩晶走了你知道不,郑金龙说不知道。我问他在哪,郑金说在城郊派出所泥,我和胡印恒就打车到城郊派出所,到城郊派出所找到郑金龙,我说你找不到韩晶,那天你怎么找到韩晶的呢。郑金龙说那天通过微信找的韩晶,郑金龙说要不咱们上环城派出所报案,让派出所帮着找。我们就到了派出所,当时派出所警察听说我和韩晶离婚了,说你管不着人家,人家愿意去哪就去哪。当时我爸就把兜里的锤子露出来了,警察说你拿这玩意干啥,我爸咋说的我忘了。后来我们就出去了,正好到了中午,郑金龙说咱们去吃饭吧。郑金龙的一个朋在开车,还有一个朋友跟着我们一起到中医院东侧一家饭店吃饭,我们一起进的屋,胡印恒在屋里坐了一会就出去了,他说吃不下去,我就和郑金龙及那两个朋友一起吃的饭,我们都喝酒了。吃饭时我就是和郑金龙说帮着联系韩晶,也没有说别的。吃完饭快三点了,我们从饭店出来,我爸在饭店的台阶上坐着,饭店西侧是胡同,车也在胡同里停着,我和郑金龙在前面走,到胡同的墙根下一起上厕所尿尿,郑金龙妈呀一声,我一回头看见郑金龙脑袋出血了,胡印恒还用锤子打郑金龙脑袋,郑金龙的两个朋友在车上下来,把我拽到车里,我看见郑金龙的脑袋一直出血我就下车了,我说上医院,我们就把郑金龙拽上车,我胡印恒都上车了,在车上我用手电打了郑金龙脑袋一下,并用拳头打郑金龙肩膀两下,二三分钟就到医院了,到医院我就走了。

胡印恒用锤子打在郑金龙脑袋上了,打几下我不知道。我打郑金龙的手电是我家里用的,我在家里出来时就揣兜里了,没啥动机,就是留着晚上用着方便。长度有10分分左右,是黑色的。当时就让我扔了。

(五)鉴定结论

长春市公安局司法鉴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1P26-30)证实,经对胡印恒作案时所用锤子上的可疑斑迹进行鉴定,送检的胡印恒作案时所用锤头边缘上所检部位中疑斑迹、锤子把上所检部位可疑斑迹的DNA分型与郑金龙血样的DNA分型一致。

针对被告人胡玉海的辩解及质证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被告人胡玉海关于当时没打被害人,在送被害人到医院的过程中,在车里用手电筒打郑金龙肩膀头两下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害人郑金龙陈述在胡印恒用锤子对其实施打击过程中,胡玉海用电棍对其进行击打,针对此情节证人秦继龙、张永吉在侦查阶段的原始陈述与被害人陈述吻合,本院予以认定。而被告人胡玉海在明知胡印恒事先准备工具,欲杀害被害人郑金龙,在胡印恒用锤子击打被害人郑金龙头部数下的同时,仍帮助胡印恒对被害人郑金龙头部进行打击,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故对被告人胡玉海的辩解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玉海伙同胡印恒持械击打被害人郑金龙要害部位数下,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被害人反抗及他人阻拦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玉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玉海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玉海具有上述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玉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洪光

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韩会彪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