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2刑初14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某某,又名小龙、小鸡西,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7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 年9月28日被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还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1988 年 4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抚余市,住吉林省扶余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 9月22日被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 年 7月25日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 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 年 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又名王某丙,1 986 年 5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松原市,住吉林省松原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 年 5月19日被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08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7日至10月9日在寿光市看守所羁押,同年l0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 7月1 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牟某某在吉林省扶余市社保家属楼下将马某某的红色豪爵银豹二轮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600 元。
2.2015年7月l9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牟某某在吉林省扶余市二轻家属楼下将于蕾的天马弯梁110-2型二轮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800 元。
3.2015年7月25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牟某某,王某乙在黑龙江省双城市龙升小区楼下将孙振东的银刚125二轮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600 元。
4.2015年7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牟某某,王某乙在黑龙江省双城市电业局家属楼下将孙安康的黑色CQR 牌二轮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000 元。
5.2015年7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牟某某,王某乙在黑龙江省双城市兰陵和谐家园小区,将郑志才的白色大船150型二轮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600 元。
6.2015年7月27日凌晨 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牟某某在榆树市弓棚镇华龙富苑小区内将刘迪的黑色爱丽新110型号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500元。
7.2015年7月30日凌晨 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牟某某、王某乙在榆树市榆洋小区将邢继辉的红色豪爵125(号牌×××)二轮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800 元。
8.2015年7月30日凌晨 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牟某某、王某乙在榆树市榆洋小区将仇顶春的红色豪爵钻豹( HJ125K)二轮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500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邮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牟某某、王某乙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牟某某系累犯,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牟某某、王某乙于2015年7月11日晚、7月19日晚、7月25日晚、7月27日晚、7月30日晚在扶余市、双城市、榆树市多次盗窃二轮摩托车,其中牟某某、王某甲参与盗窃8起,涉案总价值人民币18400元,王某乙参与盗窃5起,涉案总价值人民币125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5年 7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牟某某在吉林省扶余市社保家属楼下将马某某的红色豪爵银豹二轮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600 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起出丢窃摩托车返还失主马某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马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9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侦查。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马某某陈述,201 5年7月1 1日晚1 9点多,我骑车回家后,就把摩托 车放在我家一楼楼道,第二天早3点半就发现车丢了。是红色豪爵银豹俩轮摩托车,驾驶证和行驶证都在车后备箱里被偷了,车牌是×××,发动机号:J0164950,车架号:×××。社保局录像看不清人,显示有俩个人在7月1 1日晚上11点1 8分左,把我摩托车偷走的,出门往二医院方向去了。这台车是我于2015 年 4月20日我从刘召宝(新城局家属楼下刘记大众饼铺)买的,花了2700 元,有买车协议,现在也值2500 元。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牟某某供述,2015 年 7月11且晚上晚上11点钟左右,我和王某甲在扶余新区政务大厅附近社保小区,发现一辆红色豪爵银豹摩托车,当进摩托车上锁了,我用包里的工具撬的车锁,王某甲在外面望风,我把摩托车撬开后,推到了小区院外,还是打不着火,我们就把摩托车推到社保小区南侧的小区,停在靠铁栅栏的位置了,我们就回旅店了。这辆摩托车我和王某甲指认现场妁时候,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2.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5 年 7月11且晚上晚上11点钟左右,我和牟某某在扶余新区政务大厅附近社保小区,发现一辆红色豪爵银豹摩托车,当进摩托车上锁了,他用包里的工具撬的车锁,我在外面望风,他把摩托车撬开后,推到了小区院外,还是打不着火,我们就把摩托车推到社保小区南侧的小区,停在靠铁栅栏的位置了,我们就回旅店了。这辆摩托车我和牟某某指认现场妁时候,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二、2015年7月l9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牟某某在吉林省扶余市二轻家属楼下将于蕾的天马弯梁110-2型二轮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800 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起出丢窃摩托车返还失主于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回执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于蕾于2015年7月20日10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侦查。
(二)证人证言
证人牛某某证言,王某甲爷爷是我村的王亚震,他来我村王志永认识他的。王志永是我丈夫,他不在家外出打工去了。我家之前没有摩托车,天马弯梁摩托车是我丈夫在王某甲和王某甲的朋友手买的,准备留着自己家骑。白色大船摩托车是王某甲放在我家的,当时王某甲问我丈夫买不买,我丈夫说不买,王某甲说先放在我家并向我丈夫王志永借了 200 元摩托车先在我家存放着,等摩托车卖了钱就还给我丈起钱。2015年7月末王某甲通过王志永联系弓棚镇兴隆村姓李的人,卖一辆黑色弯梁摩托车,我不知道多少钱。
(三)被害人陈述
被于蕾害人陈述,2015年7月19日晚上5点多我把摩托车放二轻院里了,今天早晨8点到楼下就发现摩托车不见了。车是天马牌摩托车,红色弯梁。2014年3月份,在物资局楼下的一个卖摩托车的地方买的, 我买的时候就是二手的,花了一千 六百块,现在估计也得一千多,就一把钥匙,在我自己手里。车牌号是×××,发动机号9ZD092723,车架号×××.跑了三千五百公里,没肇过事。2 01 4 年 3摩托车出场日期是2 01 0年8月3日,卖车的人我认识,没出买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