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安贪污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13 23:24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吉中刑再终字第7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学安,男,1964年7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满族,大专文化,原系吉林市丰满区十六届人大代表,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二道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住吉林市高新区汽贸小区28—5—201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 8月4日经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泽山,男,1946年5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满族,住吉林市丰满区伊利花园。系张学安的叔叔。

原审被告人张国堂,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吉林市交通局物流管理处处长,住吉林市船营区鸿博御园小区5号楼4单元5层左门。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袁立仁,男,1966年1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吉林市五桦公路舒兰收费站副站长,住吉林市万达小区47—1—1—1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2009年11月30日经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已被取保候审。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学安、张国堂、袁立仁犯贪污罪一案,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吉丰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学安、张国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以(2010)吉中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1)吉丰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2011年7月14日以(2011)吉中刑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吉丰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国堂、袁立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以(2012)吉中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袁立仁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以(2013)吉中刑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做出(2013)吉丰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学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跃迁、卢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学安及其辩护人张泽山、原审被告人张国堂、袁立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国堂于2005年在担任吉林市绕城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2006年5月8日更名为吉林市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经与办公室下属拆迁科科长袁立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二道沟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张学安合谋,乘本市修建的绕城公路东南环段经过丰满区二道沟村需占地补偿之机,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以虚假事实的手段,由被告人张学安通过他人安排马凤洪等九名村民签订虚构的林木补偿协议,骗得国家占地补偿款人民币184.1万元被三人分掉并据为己有。张国堂、袁立仁各分得人民币50万元,张学安分得人民币84.1万元。2007年9月得知吉林市审计部门审计该项资金时,被告人张国堂、袁立仁因害怕事情败露退回人民币10万元给张学安。2009年6月在得知检察机关调查绕城公路东南环段建设情况后,三人经密谋由张国堂和袁立仁将人民币90万元退还给张学安,并商定将所得赃款称为向张学安的借款。张学安将人民币12万元用于支付张成奎工程款,支付李凤财人民币10万元补偿款,支付村里欠饭费人民币2万元(上述款项中有人民币133万元已被纪检机关和检察机关收缴)。

被告人张学安利用担任丰满区江南乡二道沟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之便,于2005年七八月份,乘吉林市丰满区交通局与丰满区江南乡二道沟村签订拆迁工作承包协议之机,以冒名领取的方式从承包款人民币60万元中提出人民币20万元据为己有。

2009年6月13日丰满区纪委对江南乡个别村征地补偿专项资金进行检查时,张学安向检查人员主动交代了2005年9月该村将人民币30万元征地补偿款私设小金库乱支乱花的违纪事实。在调查期间张学安又主动分别向区纪委两位领导反映了市交通局张国堂、袁立仁利用该村征地拆迁之机套取征地补偿款的事实,并举报了检察机关掌握之外的万中民的贪污犯罪行为(经吉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09)吉高新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万中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吉林市交通局纪检书记闵永林找张国堂就吉林市绕城一级公路征地拆迁过程中是否涉嫌经济问题进行谈话,张国堂讲述自己从张学安处拿了人民币100万元,是征地拆迁结余款,后与袁立仁商量后将钱退回,退款时和张学安说是以借款的名义返还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学安、张国堂、袁立仁合谋共计贪污国家占地补偿款人民币184 .1万元被三人分掉。其中张国堂、袁立仁各分得人民币50万元,张学安分得人民币84.1万元,并被三人据为己有。张学安单独贪污公款人民币20万元据为己有。

另查明,2009年7月7日吉林市公路管理处受局党委委托,由该处党委书记吴钦明找袁立仁就吉林市绕城一级公路征地拆迁过程中是否涉嫌经济问题进行谈话,袁立仁讲述自己在二道沟村拆迁征地过程中有过人民币100万元款项的问题,但已于2009年6月份退还丰满区二道沟村张学安书记,退款时和张学安说是以借款的名义返还的。本案审理期间,袁立仁的家属代替袁立仁缴纳了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原审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学安供述,2005年7月份,施工单位二标段找到我,当时我没在村上,他们就找了盛义,说要修五个临时变道、一处山体滑坡和一个砌土场。盛义跟我说了这件事。我派盛义和马凤举看看情况,四、五天后,出了山体滑坡和征地补偿的事儿。我们村委会通过万中民和付广东找了交通局的张国堂和袁立仁,然后万中民、袁立仁、施工单位二标段和我们村一起踏查了这些征地补偿情况。当时张国堂和袁立仁在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百般刁难,一直往后拖。一个半月后,张国堂和袁立仁其中一人,我不记得是谁了,给我打电话约我去高新区富港火浴三楼打麻将。张国堂指使袁立仁跟我说从给你村的征地补偿费里整点钱,我就答应并开始操作。后期张国堂让盛义填单子,说不能填超过260万元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张国堂让我找几个有附着物的人顶上,盛义填的单子,总补偿费没超过260万元。我没参与到如何分配这260万元补偿费过程。我跟张国堂、袁立仁研究完这件事之后一两天,我和盛义、马凤举一共找了12个人,总数一共260多万元。先找老百姓填的空白表,然后我和盛义在表上填的数额。填完数以后,这12张表都交给盛义,并由盛义送到丰满区交通局。在填表之前,没有和丰满区交通局沟通过这件事,但是丰满区交通局知道这件事,万中民来现场看过。张国堂说的是为拆迁办弄点费用,但我从张国堂的一些举动上认为他是为个人弄点钱。当时定这260万元是我们村也想弄点钱,并且张国堂说给拆迁办整几十万元费用。张国堂要100万元的事儿是在这260万元还没到我村账户上,但已经划到丰满区交通局账上,因为这个钱是由市交通局拨付给丰满区交通局的,然后张国堂跟我要了100万元。有一天我在办公室,张国堂喊我,我过去后,他说给我们整一个数,当时张国堂伸出一个手指头,我当时理解就是100万元。张国堂在2005年9月份告诉我钱可能到了,说你告诉盛义去丰满区交通局问问。盛义回来告诉我,说钱到了。我让盛义和王会计取的钱。第一次区交通局给120万元。2005年8月31日,王会计和盛义去取的钱,王会计存60万元的存折,盛义存60万元的卡,一共120万元的存折和卡都给我了。王平折上的60万元是由王平取出来分两次给了我。盛义那张卡的钱怎么提出来的忘了,但这60万元都交给我了。2005年9月19日,取款35万元是我签的字,身份证号也是我写的。另25万元也是我取的,分五次,每次5万元钱。第二笔钱,丰满区交通局是事隔几天以后给的。我告诉盛义,让张国堂和袁立仁拿身份证,咱们给他们存进100万元。还有40万元,我告诉盛义存到卡里,没说存几张卡。这40万元的卡,盛义交给我了。这12户村民中有地的3户,林成51.9万元,李凤财16万元,黎贵祥18万元,共计85.9万元。没有地上附着物的是9户,一共174.1万元。这174.1万元其中100万元给袁立仁和张国堂了,剩下的74.1万元给盛义和马凤举17.5万元,付江南乡饭费及派出所赞助费18万元,替丰满区交通局付封口费12万元,付林成封口费0.8万元,付徐恩生封口费1.5万元,付陆德亮、徐长林、侯利富封口费各0.7万元,付万中民索要打麻将钱5万元,付黎凤昌2.1万元。以上总共付出59万元,还剩15.1万元在我个人手里。60万元的包干费发放奖金7.2万元,付段巧波工程款11.2万元和6万元,我自己得了35.6万元。以上两项共得50.7万元。2007年9月份袁立仁和张国堂退回10万元,90万元是2009年6月份退回来的。这100万元加上50.7万元在2005年-2009年期间处理万中民造假、一些村民闹事有9万元,安排审计、交通局等部门吃饭有10万元,付我大哥张国安买地3万元,付给盛义18万元,付我二哥张秋安买地1万元,丰满区纪委收去33万元,发放工资1.58万元,一共是75.58万元,这些都是用赃款支付的,因为这些钱是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的。剩下的75.12万元有的存在银行了,有的是借给自己的亲戚或朋友了。二次征地的60万元中还应该有我个人借马凤洪的20万元,刘彦龙的10万元是他个人借给我的,其中还有我个人借款3万元,支付马德友饭费2万元,这35万元人民币应该给我减去,村上帐里都有。当时我想用虚假协议套钱有三个目的,第一是给张国堂、袁立仁他们弄完钱后就会使村里的拆迁补偿正常进行下去,第二是补偿之后村里和被拆迁的老百姓能够得钱,第三是我个人也能乘机整点钱。区拆迁办把二道沟、三家子、永庆、石井沟村的临时拆迁工作交给二道沟村办,一共发下来60万元拆迁补偿费。王平会计把这60万元的拆迁补偿费错落到劳动力安置补助和土地补偿费上。这60万元都被我挪作他用了。2005年9月左右,我把动迁补偿费60万元中的20万元要付给马凤洪工程款,但这20万元没到马凤洪手中,直接被我拿走了。2005年9月,我将60万元中10万元支付给刘彦龙修二道沟村村路的工程款,这10万元被我借走了,让我个人家用了。2005年9月左右,我让司机杨宝峰给我从60万元中借了11.2万元,杨宝峰出的借据,借据在王会计那里,借的这钱也让我个人用了。2005年9月中旬,我们村班子所有成员我、马凤举、盛义、赵绍军、王平、马玉珍、高魏等从60万元中发放奖金7.2万元,发奖金主要是在日常工作完成得比较好。2005年9月中旬,我个人从60万元中借了3万元,并出借据,这钱让我个人用了。2005年9月中旬,从60万元中支付马德友饭费2万元,主要是在马德友吃饭的餐费款。2005年9月中旬,从60万元中支付段巧波工程款6万元,并出了借据,借据在王会计那里,这事马凤举经办的,细情我不清楚。2005年9月份,区交通局分两次把260万元给我们村上了,我让盛义给袁立仁和张国堂拿去100万元,剩下的160万元中,确实有地上附着物的有林成,给他51.9万元,给李凤财16万元,其中有10万元给他儿子李顺了,黎凤昌也有地,给了他2.1万。

2、被告人张国堂的供述,2005年在丰满区地段施工期间, 我和袁立仁常在一起说要整点费用,我让袁立仁找一个可靠的村,让他整个百、八十万。袁立仁负责丰满区拆迁办公室上报拆迁、补偿材料的复审,然后由我对材料进行终审、签批。我俩所说整的费用就是想给我俩个人整点费用,当时我和袁立仁在审核丰满区交通局上报的材料中发现他们有用假协议套取补偿费的行为,所以我们俩商量后也想整点钱。我俩经常在一起说这件事,有时在我的办公室、有时在拆迁现场、有时在吃饭时都说起这事。后来袁立仁告诉我丰满区江南乡二道沟村村支部书记张学安还行,我就让他和张学安商量这事,之后不久在二道沟村用假的征地补偿协议和虚做征地补偿费套出100万元。二道沟村是工程施工占地经过的村,我和袁立仁与二道沟村村支部书记张学安因工作关系比较熟,所以选在二道沟村套征地补偿费。我也和张学安说过,就是问张学安这么做行不行,他说行。我和袁立仁、张学安三人在一起讨论拆迁工作时也说过这事。张学安具体安排谁用假的征地补偿协议和虚做征地补偿费套出100万元,我不清楚。套出的100万元用的征地补偿协议和给二道沟村民补偿费中多作补偿数额,这事是袁立仁和张学安操作的,他俩更能说明白。在2005年末,袁立仁告诉我,张学安让村里的人给他拿过来两张银行卡,每张卡里有50万元钱,我说先放你那儿。过了些天袁立仁交给我一张银行卡,里面有50万元钱,并告诉我卡的密码,这样我和袁立仁每人分得50万元。但是在2006年9月份和今年6月份我都还给张学安了。2006年春节后我因工作需要调回交通局建设处,在9月袁立仁给我打电话说:张学安告诉他市审计局正在审计丰满区交通局的财务帐目,说得给村民补偿一部分。我和袁立仁商量后给张学安拿回去10万元,其中我拿了3万元,袁立仁拿了7万元。在今年6月初,张学安给我和袁立仁分别打电话说:丰满区拆迁办的万中民因为拆迁出事了,已经被检察机关抓起来,二道沟的村民也一直告状补偿费得的少,让我和袁立仁把钱拿回来,给村民发下去,别整出事来。于是我和袁立仁研究后,我凑了47万元现金,袁立仁拿了43万元现金,在江边天主教堂后的小区车库前,我和袁立仁将90万元现金还给张学安。因为害怕出事,我、袁立仁和张学安在一起商量研究后将钱还回去了。在将90万元还给张学安时,我俩和张学安说好如果将来检察机关或其他部门查起这件事情,就说是我和袁立仁向张学安个人借的100万元。袁立仁将银行卡交给我后,我一直没有动用这笔钱,直到2006年9月我提出3万元现金和袁立仁还给张学安,后来我提出一些现金个人使用,具体数额和时间记不清了,在今年6月份我将银行卡里的现金都提出来还给张学安了。

3、被告人袁立仁供述,2005年夏天,我当时任吉林市绕城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拆迁科长职务,我在核查丰满区江南乡二道沟村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时,发现有虚假协议200多万元。我向张国堂汇报了此事,张国堂怎么向领导汇报的我就不清楚了。这期间,二道沟村书记张学安多次找我和张国堂吃饭或到高新区富港洗浴打麻将,张学安曾和我说给你们解决点费用,肯定不会出事。过了一些天,张国堂对我说“张学安找我了,说要给咱整些经费,这事你与张学安具体办”。在丰满区江南乡二道沟村上报补偿260万元补偿协议后,经我们吉林市绕城公路办公室研究后,就将此款拨给丰满交通局了。之后我找张学安说我们副主任张国堂说让你解决费用。张学安说有这事,张国堂让我们给你俩解决100万元。在2005年9月初的一天,张学安给我打电话让我准备二张银行卡,说要将套出来的260万元款中的100万元钱给我和张国堂。我就将提前准备的用王传宝、张存信办的吉林商业银行银行卡交给盛义。到牛马行的吉林市商业银行门口,盛义给了我两张银行卡,一张是王传宝户头内存40万元,另一张是张存信卡内有60万元,这两张卡是当时在银行从盛义卡中转存的。这两张卡我拿回去以后将60万元钱的卡提出10万元加王传宝卡内的40万元钱共计50万元钱让我个人得了,剩余50万元张存信的银行卡在张国堂办公室交给张国堂了。解决些费用是张国堂提出的。是给个人解决费用,张国堂提出的,我听张学安说的100万。当时我很惊讶,整这么多,我有些害怕。用王传宝、张存信的名办卡因为当时也怕出事,所以用捡来的身份证办的卡。王传宝卡里的40万元都是分期取的,每笔5万元。交给张国堂50万元银行卡,张国堂啥也没说就把钱收下了。我这50万元钱买房子,自家装修,买车位用了。如果没有我与张国堂对丰满区江南乡二道沟村上报的260万元拆迁补偿协议的认可,张学安不能套出260余万元。2006年春节,张学安打电话说市审计局正在审计交通局的帐目,要我给他送回去10万元,我当时给他送还10万元现金,是在吉林市江南华联吉买盛超市门口给张学安的。这10万元我拿出7万元, 张国堂拿出3万元。2009年6月10日,张学安给我打电话说丰满区交通局万中民出事了,已经被检察院抓起来,二道沟村民一直告状补偿费得的少,让我和张国堂把90万元都拿回来,给村民发下去,别整出事来,给你们两天考虑。我和张国堂商量筹钱,我借43万元现金,张国堂拿出47万元现金。在天主教堂后的小道上,我和张国堂把90万元现金交给张学安,我准备笔纸让张学安打收条,张学安说啥也没打。这90万元是用手拎兜拎着,当时也没查,都是一百元面值的。把这些钱退给张学安是想让张学安把村民安排好,做好工作,不要出事。从张学安手里拿100万元是使用虚假手段以村民名义套取拆迁补偿费,应该是国家钱。张国堂是负责拆迁的主管领导,我负责对丰满区拆迁办上报占地拆迁补偿材料的审核,张国堂对材料进行终审、签批。

4、证人盛义证言:2005年5、6月份的时候,张学安和市交通局沟通完之后把我找去了,在村部马凤举、张学安我们三个人一起研究的。张学安说绕城公路设计变更有可能二次外扩,你俩到实地踏查一下,在不涉及村民的情况下用假拆迁补偿协议套些补偿费。我和马凤举实地踏查后向张学安汇报,张学安又指示我们俩找12个村民在十二份空白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其中我找了三佳子村的李凤财、徐长林、陆德亮、侯利富和二道沟村的盛艳梅、孟宪财、王杨共七个人在空白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马凤举找了马凤红、马连合二个人在空白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张学安自己找了黎凤昌、林成、黎贵祥三个人在空白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其中我经手的李凤财、盛艳梅和孟宪财当时由于没有找到人就由我代签了,之后将这七份村民签字的空白拆迁补偿协议交给张学安了。市交通局袁立仁去过现场考察,他应该知道是假的。协议上的现场员是袁立仁找的,找现场员签字是证实现场需要外扩和附着物。实际上有的有,有的没有。协议上当时没有数字。过后有一天张学安打电话把我叫到他家,到他家以后,我帮他核算的12份补偿协议中每份协议的明细账,我记得核算完的金额是260万元零点。张学安说他已和绕城管理办公室的人沟通完了,然后我把这些协议交到了丰满区交通局拆迁员万中民手里。2005年8月31日张学安告诉我补偿款下来了,让我去找丰满交通局的姚会计,当时我是和村会计王平一起去的,找到姚会计后我们三个一起到吉林市商业银行汇通支行,当时姚会计拿的补偿协议,以现金支票的形式提现120万元,我在支票根上签字。提现后我向张学安请示这钱怎么办,张学安让我将其中的60万元存在王平的存折里,另60万元让我开张卡存上,于是我用自己的名字开了一张卡存入60万元。回去我把那张60万元的卡交给张学安了,王平的60万元存折是否给张学安我不清楚。2005年9月6日,张学安又让我去找姚会计,去取剩余的140万元,当时就是我一个人去的,我和姚会计还是到吉林市商业银行汇通支行,也是以现金支票的形式提现,提140.8万多元,我在支票根上签的字。提现后我向张学安请示这钱怎么办,张学安让我以我的名字开四张卡,分别存入100万元、17.5万元、13.5万元和8.5万元,还取出0.5万现金用于请姚会计吃饭和买办公用品了,0.8万多元让姚会计存到她的存折里了,办完后当天我将这4张商行卡交给张学安了。我经手的钱其中100万元给袁立仁了,17.5万元被我和马凤举平分,每人8.75万元。经我手发给王杨、孟宪财每人2万封口费,给徐长林、陆德亮、侯利富每人0.7万元封口费。总计123.6万元,剩下的都在张学安手里。经过计算,有76.4万元。第一次取120万,我把60万的银行卡交给张学安,王会计知道。第二次取140万,我开了4张银行卡,都是用我的名开的,到银行能查到。马凤举应该知道。2005年9月份,绕城公路东南段二次改扩期间,我们二道沟村和丰满区交通局签了一份拆迁承包合同,内容是由丰满区交通局负责共计出资60万作为占地补偿款,二道沟村负责对改扩范围内的有关土地进行拆迁。说白了就是我们把改扩范围内的一些土地拆迁的工作从丰满区交通局那里承包过来,承包金额为60万,拆迁补偿费少于60万我们村就挣了,多于60万我们就赔了。合同有存档,应该在王会计手中。协议签署后丰满区交通局催促我们赶紧做假的补偿协议,将60万取出, 2005年9月16日我受张学安指派找到丰满区姚会计一起到第五俱乐部对面的商行将60万现金取出,存入我给袁立仁的那张卡中,回来后我把这张卡给张学安了。60万作为补偿款发给被占地村民一部分,还有一部分入村帐了。给村民补了27万。张学安召集我和马凤举、王平在村办公室研究怎么来把这60万元安排好,张学安让我和马凤举下去做村民的工作,把应该给补偿的尽量往下压价,经过我俩做工作有27位村民与我们签了协议,共计是27.95344万元,因为我们与交通局定的是60万元,这样我们又用自己的亲属或朋友一起研究出7个人名,分别是杨立国、赵绍明、孟庆祥、曲常宏、张洪齐、马凤臣、李斌、高忠洪,用这些人名编了一些协议,然后编出钱数,凑上37.0348元,具体金额是:杨立国7.005万元、赵绍明6.802万元、孟庆祥1.136万元、曲常宏7.503万元、张洪齐3.5万元、马凤臣1.7万元、李斌6.416万元、高忠洪4.7428万元。这样两项加一起是64.98824万元,这些协议做好后,由我交到交通局姚会计手了。多做出来的37.0348万元在会计王平处有详细帐。当初给袁立仁提100万是我开的卡,钱提出后,这个空卡我就留下了,卡里有100元,这次我把60万直接又存到这个卡里了,把这张卡给张学安了。王平入账的那60万元是260万里的60万元,这部分钱给一部分人发放林木补偿款了,其他都入账,账上有记载。区拆迁办给的60万元,我在汇通支行取出来划到我的卡上,当天在村部给的张学安。这60万干什么用了不知道。我总共给张学安2次钱。第一次我和王平共同去取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第二次是我自己去取的140万元中的76.4万元。张学安手里共有136.4万元。今年6月份袁立仁退回的90万元张学安给我个人18万,经我手给李凤财的儿子李顺10万元,给张成奎12万元,其他我就不知道了。

5、证人王平证言:我从2001以来至今在二道沟村当报账员,吉林市绕城公路东南环段在二道沟村占了四公里长左右,补偿是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偿程序是先由市交通局东南环指挥部进行线路设计,然后由丰满区交通局和村里共同按照线路设计进行征地,征地之后对土地所有者进行土地和地面附属物补偿,钱是由市交通局划到区交通局,再由区交通局划到乡里的账户,村里从乡里的账户中支取补偿给老百姓,补偿都有协议。有没按照此程序补偿的,在2005年8月30日,丰满区东环拆迁办与我们二道沟村签署了一份协议,内容是丰满区东环拆迁办把东环公路二次征地沿线各村施工用地内抢栽、抢种及抢建的各种地面附着物的拆迁工作承包给二道沟村,拆迁补偿费总额为60万元,一次性包死,多不退,少不补。2005年8月31日,张学安找到盛义、马凤举和我,让我们三个到丰满区找姚会计取拆迁补偿款,并告诉我用自己的名字开一张存折,将承包拆迁补偿款60万存到这张存折中。当时是马凤举开车拉我和盛义一起去的,到地方后马凤举没有下车,我和盛义一起上楼找的姚会计,姚会计现场开出了7-8张现金支票,共计金额120万,我们到商行将钱取出,用我的存折存了60万,其余60万存在盛义开的商行卡中,第二天张学安让马凤举开车拉我和盛义到大东门附近的一家商业银行将我存折里的60万提现拿回村里了。当时盛义拿出的是被拆迁户的补偿协议,这些协议分别是杨立国、赵绍明、孟庆祥、曲常宏、张洪齐、李斌、高忠洪,还有谁的我就记不清了。盛义和我在取款之前就将每个被拆迁户的收据做完并交由盛义交给姚会计了,所以取款的时候就没有再出据。当时盛义为了支取这笔钱做了以上几张假的补偿协议,并在每个协议后面附有地面附着物明细表,我们是按照假协议后的明细表上的金额写的收据。这60万现金取回后入村里账了,下的会计科目是借现金,贷其他应付款东环路拆迁款。60万元中第一笔是给我们村子拆迁过程中的工作人员发了7.2万元奖金。第二笔是张学安让其司机杨宝峰支取了11.2万。第三笔是段巧波支取了6万。第四笔是马德友支取了2万。第五笔是张学安支取了10万。第六、七笔都是张学安支取各10万,会计科目都是借内部往来,贷现金,传票是马凤洪工程款收据。第八笔是张学安支取2万。第九笔是张学安支取1万,以上九笔共计59.4万,剩余的0.6万元作为日常支出了。60万是丰满区东环拆迁办给的拆迁补偿款,村里这60万的支出没有体现出拆迁补偿,我解释不了。

6、证人陆德亮证言:2005年我市修建东南环一级公路时占用过一亩多的土地,分三、四次占用的。得到过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分三、四次得到过0.8万元左右的补偿费。得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签过三、四次补偿协议,都是和丰满区交通局签的,每次都有村里的人在场。2005年10月份左右,李顺找到我问我家在拆迁过程中是否被占地,我说占地了。李顺就让我帮忙在一张拆迁协议上签个字,并说给我0.5 万元钱,我就在他拿出的一张空白拆迁协议上签字,我签完字后李顺当时就给我0.5万元钱。李顺让我签字的空白拆迁协议没有写补偿费的金额。

7、证人徐长林证言:2005年我市修建东南环一级公路时占用过我家的土地和地面附着物,是我父亲徐恩桥一手经办的,我和我父母的地都在一起没有分开。我父亲徐恩桥得到多少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我不清楚。2005年10月份左右,李顺找到我问我家在拆迁过程中是否被占地,我说占地了。李顺就让我帮忙在一张拆迁协议上签个字,并说给我两、三千元钱,我就在他拿出的一张空白拆迁协议上签字,我签完字后李顺当时就给我0.2 万元钱还是0.3万元我记不清楚了。李顺让我签字的空白拆迁协议没有写补偿费的金额。没有得到协议中的补偿费,李顺说过这个协议是二道沟村盛义让帮忙签的。

8、证人黎凤财证言:2004年东南环修路,我家得过补偿。我家是三年落叶松补偿,给了两次钱.第一次给补了0.8万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盛义找我在村部领的.第二次转过年春天的时候,山上滑坡又给补了1.7万元,总计就补这两次,总额是2.5 万元。这两次补偿签补偿协议了,是在村部签的,所签的协议与所领到的补偿款数额相符,一次是0.8万元;一次是1.7万元。我就在村部领过两次补偿款,是2.5万元.其它任何时候,任何人没有给过我补偿款。我的地种的是松树,听说修路被占后,不知是谁在我地中一宿工夫栽满了葡萄苗。当时很来气,一拨葡萄苗没有根,全是打眼插里的,我当时录了像,找村领导说不清楚,后来葡萄苗给没给补我不清楚了。

9、证人侯立富证言:我市东南环修路占地补偿时,我是三佳子村的,我家占地很少,应该补偿0.1万多元钱。但我村李顺拿来一张纸条让我在上面签字,说是能多给我补点,我就在字条上签了字,之后李顺给我0.5万元钱,不知道签的是什么。

10、证人盛艳梅证言:二道沟村东南环公路拆迁占用我家地了,地是我舅家和我姥家的,具体给我多少拆迁补偿费我不知道,具体情况得问我弟弟盛义。上次说占地补偿给了我33万元是我弟弟盛义说为了帮助张学安。我没有得到补偿费33万元。

11、证人张晓证言:我是二道沟村民,2003年和2007年时在村里修过路,村里没给我结账,还欠我100多万元。2009年6、7月份,我收到村里给我的20万工程款。今年6、7月份时,我打电话给张学安要工程款,当时张学安让我上村部来取钱,我正干活让我姐夫王宝华去的村部,我姐夫取回20万,我当时还我姐夫7万元,剩下的也都还别人了。当时走账了也签字了,也对账了。钱是我姐夫去取的,应该是从张学安手里拿的。

12、证人刘艳龙证言:我是二道沟村村民,2005年、2006年我在村里做过修路、修河堤的工程,工程现已结束并结算了,工程有合同,现在还欠我100多万。2005年9月时,我找张学安要钱,张学安给我10万元村里欠我的工程款,在村部给我的钱。是否走账我记不清了。不是一次性给的,分几次拿走8万元,好像还有利息1万多元。

13、证人杨宝峰证言: 2005年张学安在外地,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村部给他借钱,我到村部找到王会计,借11.2万元,借的是现金,晚上回来后,我把钱给他的。

14、证人马德有证言:我在二道沟村经营聚鑫园饭店,村里客人在我们饭店用餐都记账,2009年7月份左右,盛义给我送来两万元现金,是我管张学安要的饭费。

15、证人马凤洪证言:我是二道沟村民,2005年9月,市交通局修东南环没占我家地,我也没得到村里的补偿款。当时盛义找到我,让我在一张空白的补偿协议上签个字,后来怎么回事我不知道,当时空白的协议上没有数额,盛义说给村上顶个名。这几年我在村里有一些修河堤之类的活,完工了,但没决算,工程造价100多万,这些年张学安没跟我借过钱,也没从账上走过工程款。村里王会计也没和我说过走款的事。东南环刚开始占地补偿的时候.村治保主任盛义找的我,让我在占地补偿款的一个协议上签的字。具体内容我没看,好象是占地补偿,是补偿树苗的款项,祥细金额我也没细看,大约是30多万元,是盛义让我顶名签的协议,我没有拿到钱,钱给谁了我不清楚。

16、证人段巧波证言:我在2005年以前,我哥在江南乡修过路,修的哪一段我记不清,路修完以后,村里一直没给钱,我哥忙我总去村里,有一次我看见张学安,张学安让我找会计,我出的据,给我11万多,然后我就走了。2005年就去村里取过这一次钱。据上写的我的名,没取过一个6万的。

17、证人李顺证言:我现在已经不在二道沟住了,当时占地的时候确实占我家地了,签了四份协议,我自己签了三份,我爸签过一份,当时有一份是假协议,但具体哪份是假的我记不清了。盛义给过我爸一次10万元,一次6万元钱,其中10万元是今年给的,给钱时都是我和我爸一起去的。我家正常占地的协议应该是19.8万元的这个。28.447万元这份协议我只得了2万元,就是我爱人拿给我爸签的那次。

18、证人孟宪财证言:吉林市政府修东南环一级公路占了我家一亩多地,给了2万元补偿费,签订了协议。除了这份协议,我还在一张空白协议上签了字,没领到钱。2005年6、7份,村治保主任盛义找我到说:你家的地被占了,你也得到补偿款,交通局要处理一些费用,你帮着签个字,我听完后同意了,盛义拿出一张空白的协议,我在上面签字后,盛义将该收据收回去了。协议上金额空着没写任何数额。签空白协议这件事我没得任何好处。

19、证人王杨证言:吉林市政府修东南环一级公路占了我家一亩多地,给了2万元补偿费,签订了协议。除了这份协议,我还在一张空白协议上签了字,没领到钱。2005年6、7份,村治保主任盛义找我到说:你家的地被占了,你也得到补偿款,交通局要处理一些费用,你帮着签个字,我听完后同意了,盛义拿出一张空白的协议,我就在上面签字后,盛义将该收据收回去了。协议上金额空着没写任何数额,过了很长时间盛义和我说协议上的补偿金额是十五万。签空白协议这件事我没得任何好处。

20、证人黎凤昌证言: 2005年东南环拆迁,我得到补偿1.5万元,在补偿协议上签过字,但没得协议上写的那么多,协议上是2.1万元。

21、证人林成证言:东南环高速公路征地,把我家四亩多的果园基本都占没了,我一共得款87万元,签了四个协议,其中有一个不是真实的,我只签字没领钱,不是16万多就是18万多。有一天我和村书记张学安在水库钓鱼,来了一个人,开着车拿着合同,张书记说你给签个字,我还以为是给我的补偿呢,我就签了,后来我问他,他说你就别问那么多了。我在那个人的车上签的字,这个协议一分钱也没得到。

22、证人黎贵祥证言: 2005年东南环公路修路占了我家一块菜地,张学安安找到我说他要种,我当时没答应,后来林成也找我,我一看没办法,就让给他了,后来这块地占了。张学安替我还了1万元贷款,又给我1万元现金,张学安往地里栽的葡萄、樱桃等。

23、证人马连合证言:我原来是二道沟村党支部书记, 2005年东南环占地没占我家地。我记得有一天在村部,忘了谁让我在一张空白协议上签字,当时有不少人,我就签了,当时协议上可能是有数额,大约14万左右,我也没能看清楚,我把表给他们了,以后就不知道了,我没拿到过补偿款。

24、证人李洪安证言: 2004年3月至2006年3月我在东南环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任主任,负责东南环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和施工的全面工作,我任职期间没有指使过下属弄虚作假,也没有任何人向我汇报过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套取现金的情况。指挥部有张国堂、骆实两名副主任,袁立仁是拆迁科长,他俩都没向我汇报过在二道沟村套取现金的事。协调关系不需要他俩个人掏腰包。

25、证人姚丽云证言:我是1985年到丰满区交通局工作任会计至今,从2004年开始至今兼任丰满区公路建设指挥部的会计。丰满区公路建设指挥部2004年成立,是为修建东南环一级公路临时成立的部门,被征地拆迁村民的拆迁补偿费由吉林市交通局下属的“绕城公路管理办公室”拨到丰满区公路建设指挥部,然后发放给村民。具体程序是拆迁人员按照拆迁协议经领导审核、签批后,我将现金支票交给拆迁人员,拆迁人员将现金发给被拆迁的村民,再把村民签字的收据拿回来经领导签字,我把收据入账。还有种情况是经领导审批后,被拆迁的各村将拆迁补偿费领走,由各村发给被拆迁的村民,再把村民签字的收据拿回来经领导签字,我把收据入账。在拆迁丰满区江南乡二道沟村及村民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时,我就是看见有领导签字的凭证,就按上述的程序办,领走了260.048万元。这些补偿费是否都发给拆迁的村民我不知道,我认为这些补偿协议是真实的,都有拆迁员审核、领导签批的。

26、证人马凤举证言: 2002年11月至今,在二道沟村任副书记,其中2004年开始兼任副村长。吉林市绕城公路在我村占地的情况知道一些。 这个工程是2004年开始干的,至今没有完工,在我村建设的是吉林市绕城公路东南段,当时涉及占我村4、5、7社的土地,当时丰满区交通局的万中民和一个姓王的具体负责和村上办理占地拆迁补偿手续,后期是市交通局的袁立仁和万中民负责与村上办理占地拆迁补偿手续。 在办理占地拆迁手续的过程中,村及村领导存在违法违纪的行为,我村做过虚假拆迁手续,骗取拆迁补偿费。2005年秋天时,张学安把我和盛义招呼到他家,说交通局袁立仁让填单子,也就是做假拆迁协议,给交通局处理百万左右的费用,问盛义和我同意不,我和盛义当时都同意,但这事没有召开班子会,张学安让我和盛义找亲属和朋友帮着在假拆迁协议上签字,我当时说我能找我哥马凤洪,张书记说你再找一个能抵你那个葡萄的,我说那就找我父亲马连和吧。这样我拿了两张空白表,一张找我哥签的,另一张是我父亲的名,我代签的,签完后我把单子交给了张学安。张学安当着盛义的面说给我地上物补偿8.75万元,给盛义也是8.75万元,这钱由盛义给我,后盛义给了我8.75万元现金。 给我和盛义的钱我认为是给我栽的地上葡萄的补偿款。村上与区交通局签协议承包拆迁的事我知道,是工程拆迁要结束时,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只是还剩一些钉子户等没拆迁,区交通局感觉难度大,找村里研究承包给村里办,金额是60万元,多不退,少不补,当时村里同意并和交通局签定了协议,村里也是先做了一些假协议把这笔钱领出来,假协议中是我找的杨立国,其它人我不清楚,这笔钱领回后,用于补偿的有30万左右,余下的款都入村帐里了,支出情况会计王平能说清楚。当时与得到补偿的村民也签了协议,这个协议直接放在村会计王平那。

27、证人闵永林证言:(2010年7月6日)2009年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们交通局局长运殿余找我说丰满区交通局在东南环占地工作中有干部被发现有不廉洁情况,让我找张国堂、袁立仁谈谈。我让公路处的党委书记吴钦明找袁立仁谈,我亲自找张国堂谈。谈话那天是在张国堂接受检察机关传唤调查的前几天,在我办公室,只有我们两个人。我问张国堂在东南环占地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廉洁行为,他说有,如果我不找他谈,他这几天也打算主动找组织讲。他在拆迁工作过程中曾从张学安手里拿了一百万元,是拆迁结余款,后来感觉心里不安,和袁立仁商量后把钱退回去了,退款时和张学安说是以借款的名义还给他的。我认为此事虽然以借款名义还回去了,但仍不妥,收钱时的性质就不对。当时运局长没在家,我打算等运局长回吉林后向他汇报。没等运局长回来,张国堂就被纪委和检察院传唤了。

28、吉林市丰满区交通局财务帐-记帐凭证、支票根:证明260.048万元用于林地补偿款。

29、记帐凭证、收据:证明60万用于林木补偿款。

30、林地补偿协议12份:证明提取260.048万元所用的12人林地补偿协议。徐长林 16.7万元、陆德亮8.7万元、侯利富11.802万元、盛艳梅33万元、孟宪财36.4708万元、王杨15.0 8万元、黎凤昌2.178万元、林成51.9万元、黎贵祥18.3020万元、马凤洪31.3652万元、马连合14.75万元、李凤财(李顺)19.8万元。

31、二道沟村记帐凭证4张、帐薄28页、收条。证明二道沟村收到拆迁费260万元;赞助华山路派出所办案经费3万元。

32、江南乡二道沟村两委班子会议记录:证明在班子会讨论过招待费超标的具体工作由马凤举、盛义处理,由张学安采取灵活的方式争取协调。并没有说明可以由贪污的渠道取得使用金。

33、罚没收据3张:证明丰满区纪检委收取小金库30万元,罚款3万元,张学安的非法所得100万元。

34、记帐凭证:证明付给刘艳龙工程款10万元,村里人员发放7.204万元,河堤水泥款6万元,修河堤路款11.2万元。

银行交易凭证及流水单:证明套取国家财产及转款的银行交易情况。

35、吉林市交通局关于张国堂同志任职文件、公务员登记表:证明张国堂的主体身份系国家公务员。

36、吉林市绕城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任职通知、聘用合同制干部合同书:证明袁立仁为国家聘任制干部。

37、商品房买卖合同、情况说明:袁立仁购买的房产情况,证明袁立仁的赃款去向。

38、借据:证明袁立仁返钱给张学安的来源。

39、中共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党委会出具的张学安任职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张学安的主体身份。

40、拆迁工作承包协议书:丰满区东环拆迁办将东环公路二次征地沿线施工内抢栽、抢种及抢建的各种地面附着物的拆迁工作成包给二道沟村委会,拆迁费总额为60万元,一次性包死,多不退,少不补。

41、林木补偿协议36份:杨立国、赵绍明、孟庆祥、曲常宏、张洪齐、马凤臣、李滨、高忠洪等36人分别与吉林市丰满区东环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的林木补偿协议。

42、吉林市丰满区交通部财务帐记帐凭证:记账凭证2005年9月15日,借方:林木补偿;贷方:现金;金额260.048万元,其中收据12张,丰满区东环拆迁办:李凤财19.8万元;徐长林:16.7万元;陆德亮:8.7万元;侯利富:11.802万元;盛艳梅:33万元;孟宪财36.4708万元;王洋:15.08万元;黎凤昌2.178万元;林成:51.9万元;黎贵祥:18.302万元;李凤红:31.3652万元;马连合:14.75万元。支票根证明2005年8月31日现金支票,支取120万元;用途:林木补偿;2005年9月6日现金支票,支取140.8291万元;用途:林木补偿;2005年9月16日现金支票,支取60万元,单位主管:盛义。(张国堂卷187页)2005年9月13日 现金支取,支取13.9789万元,用途:林木补偿。记账凭证:2005年9月16日,借方:林木补偿,贷方现金60万元;收据:韩年平等33人永久占地补偿款。

43、情况说明: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万中民涉嫌贪污一案中,万中民于2004年12月贪污13.142元林木补偿款的事实系张学安揭发获得。

44、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万中民因涉嫌贪污于2009年6月9日被立案侦查。

45、情况说明:2009年12月4日中共吉林市交通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在张国堂、袁立仁收审前大约半个月,市交通局领导委托局纪委书记闵永林同张国堂谈话,张国堂向局党委报告,曾和袁立仁一起向张学安借款100万元,并说已归还。

46、2010年11月30日中共丰满区纪检委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张学安主动到纪检委举报万中民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情况。

47、高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证实张学安举报的万中民也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

48、林永林询问笔录:证实张国堂有自首情节。

49、吉林市交通局纪检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前交通局领导找过张国堂谈话,张国堂主动交代与袁立仁共同向张学安借款100万元,并已归还的事实。

50、交通局情况说明:证实张国堂平时表现,如能判处缓刑,该局愿意负责帮教工作。

51、交通局情况说明:证实张国堂平时表现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52、舒兰市法特镇魏家村委会情况说明:证实张国堂家庭困难,请求法院从轻判处张国堂。

53、情况说明和补充说明:证实案发前吉林市公路管理处领导找袁立仁就吉林市绕城一级公路征地拆迁过程中是否涉嫌经济问题一事谈话,袁立仁讲述,他在二道沟村拆迁征地过程当中有过100万元款项的问题,是以借款名义全部退还给张学安的事实。

54.吉丰检刑抗字(2011)第1号抗诉书和吉市检刑诉支抗[2011]9号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各一份,证明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只支持了丰满区检察院对张学安和张国堂的抗诉意见,不支持对袁立仁的抗诉意见。根据法律原则,无论是发回重审还是再审,对袁立仁原有的刑罚,均不得加重。因此(2011)第69号刑事判决书,将原有的刑期加重,属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学安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张国堂、袁立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过程中,合谋骗取国家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学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张学安在纪检机关如实陈述了张国堂、袁立仁贪污的犯罪事实,但其没有陈述自己参与贪污的情节,其不符合自首及立功的规定,其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堂、袁立仁在单位领导找自己谈话时,虽然没有主动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但二人均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袁立仁的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袁立仁是受张国堂指使与张学安谈解决所谓经费的事情,袁立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学安案发后能够部分返赃,被告人张国堂、袁立仁在案发前能够全部返还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八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学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一百万元;继续追缴其剩余犯罪所得。被告人张国堂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被告人袁立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原审被告人张学安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张国堂、袁立仁表示服从原审判决。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学安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原审被告人张国堂、袁立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过程中,合谋骗取国家财产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张学安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张学安伙同张国堂、袁立仁共同贪污人民币184.1万元,自己分得人民币84.1万元,其又单独贪污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不论在侦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张学安均予供认,且有同案犯的供述及其他证据佐证,本次庭审中,也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予以否认,故此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张学安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审判决没有将其在纪检部门揭发张国堂、袁立仁贪污的事实认定为自首,属适用法律不当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2009年6月13日,丰满区纪委对江南乡个别村征地补偿专项资金进行检查时,张学安虽主动分别向区纪委领导反映了张国堂、袁立仁利用征地拆迁之机套取征地补偿款的事实,但没有供述其与张国堂、袁立仁合谋贪污的事实。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如果是共同犯罪,犯罪分子除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外,还应供述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本案中,张学安在纪检部门检查时,虽主动分别向区纪委两位领导揭发了同案犯张国堂、袁立仁的犯罪事实,但并没有将其与张国堂、袁立仁共同犯罪事实予以交代,故其行为不属投案,更不能认定为自首。故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无法支持;鉴于张学安在丰满区纪委对江南乡个别村征地补偿专项资金检查时,主动向纪委揭发了张国堂、袁立仁套取征地款的事实,客观上为侦破张国堂、袁立仁贪污犯罪提供了重要线索,为追回赃款起到了积极作用,且张学安在羁押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揭发了万忠民贪污犯罪的事实,有立功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及本案具体案情,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上诉人张学安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对上诉人张学安量刑过重,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人张国堂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袁立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2、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张学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继续追缴其剩余犯罪所得;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学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继续追缴其剩余犯罪所得。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09年7月23日至2017年1月2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邹玉萍

代理审判员  边新江

二О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顾倩熔

(本件共31页,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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