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104刑初634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某,男,户籍地为辽宁省锦州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6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刑诉(2016)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炳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9日,被告人商某在长春市朝阳区向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为50,0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被告人商某自2011年7月4日开始透支该卡,截止2014年1月11日,恶意透支本金数额为37,416.10元。经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有效催缴后已超过三个月,其仍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
案发后,被告人商某于2015年12月24日还款10,000.00元。
被告人商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9日,被告人商某在长春市朝阳区向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为50,0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被告人商某自2011年7月4日开始透支该卡,截止2014年1月11日,恶意透支本金数额为37,416.10元。经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有效催缴后已超过三个月,其仍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
案发后,被告人商某已将透支本息全部还清。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银行电话催收记录及对账单,开卡资料,还款小票,证人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商某的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办理银行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经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商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信用卡诈骗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刑期)、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商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姜 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红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