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捷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13 23:2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高开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捷,男,1948年5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东朝阳路派出所,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花园小区36栋2门604室。曾于2006年6月12日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五天,并于2006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谢世辉,北京市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友谊,北京市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高新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捷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捷及其辩护人谢世辉、韩友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捷系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吉林省裕盛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2008年,被告人杨捷以开发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菜市北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名义,向长春市绿园区地税局职工及其他不特定人群收取团购房款,自2008年7月至2012年4月,共计收取344人团购房款人民币约7120万元。2009年8月,因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菜市北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未获长春市宽城区政府审批,被告人杨捷联系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戚某某,与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长春市绿园区台北大街“台北阳光”小区工程项目,并使用“台北阳光”小区房屋向团购房申请人交付房屋。2009年9月8日至2011年12月12日,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累计转款约2000万元人民币,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人杨捷交付142套房屋并已入住,还有13套房屋已退款,但仍有189套房屋未能交付和退款,未得到房屋的189名申请人所交纳的团购房款人民币约3684.71万元均被被告人杨捷以提现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取出,且拒不交代资金流向。

现已查明,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杨捷使用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团购房款人民币249.22万元用于购买位于长春市高新区天安第一城C4-204B房屋一套(所有人为其女杨某某)及C4201B房屋一套(所有人为其前妻崔某某)。

2009年7月,被告人杨捷使用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购房款购买别克GL8商务车一辆,价值20.3万元,落户于吉林省立丰投资有限公司,2011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捷将该车所有权转移至其女婿李某名下。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万元。

2011年7月21日,被告人杨捷使用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团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给其前妻崔某某购买三菱越野车一辆,并落户于崔某某名下。

2011年4月19日,被告人杨捷使用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团购房款人民币105万元转至崔某某银行账户,用于转包颜某某位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果园荒山承包权及地上物(所有人其女儿杨某某)。

2010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捷使用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团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偿还之前被告人杨捷个人所欠胡某某的债务。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杨捷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被告人杨捷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杨捷辩称:我花的钱都是我自己投入到公司的,公司虽然有三名股东,但是他们都是挂名的,公司实际上是我自己的,我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杨捷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杨捷没有侵犯任何被害人的财产权的行为;二、杨捷处分自己银行卡内的钱款完全合法;三、从责任层面,杨捷没有处罚的必要性,不符合处罚的意义;四、判处杨捷无罪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雨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7日,被告人杨捷与股东吴某、崔某某共同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设立吉林省裕盛华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吴某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08年7月1日,吉林省裕盛华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杨捷。2009年7月20日,吉林省裕盛华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经变更登记更名为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捷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08年7月至2012年4月间,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开发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菜市北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名义,向共344名团购房人收取购房款共约人民币7120万元。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杨捷使用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团购房款人民币249.22万元用于购买位于长春市高新区天安第一城C4-204B房屋一套及C4-201B房屋一套,上述二套房屋登记在其女杨某某及其前妻崔某某名下。2009年7月,被告人杨捷使用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购房款20.3万元购买别克GL8商务车一辆,该车辆登记在吉林省立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2011年7月18日,该车辆的所有权被转移至其女婿李某名下。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6万元。2010年6月,被告人杨捷使用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团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偿还其所欠胡某某的个人债务。2011年4月19日,被告人杨捷将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团购房款人民币105万元转至其前妻崔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崔某某用100万元支付其女儿杨某某向颜某某转包位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果园荒山承包权及地上物的承包款。2011年7月21日,被告人杨捷将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团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转至其前妻崔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崔某某用25万元购买三菱越野车一辆,并将该车登记在其名下。

综上,被告人杨捷非法侵占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团购房款共计人民币424.52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月23日,绿园公安分局接长春市政法委交办的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团购商品房过程中涉嫌经济犯罪线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侦察。

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3月30日15时许,绿园公安分局经侦中队中队长郝强、民警姜继军在长春市朝阳区南昌路一无名足道内将被告人抓获,无自首情节。

3.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证实:杨捷,男,1948年5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

4.刑事判决书(2006朝刑初字第307号),证实:被告人杨捷曾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06年6月12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2006年6月15日刑罚执行完毕。

5.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证实:2008年2月27日,被告人杨捷与其前妻崔某某及股东吴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吉林省裕盛华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首期实收注册资本1600万元。其中,被告人杨捷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持股比例为50%,首期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800万元;崔某某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2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首期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640万元;吴某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持股比例为10%,首期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60万元。吉林省裕盛华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吴某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08年2月29日,被告人杨捷、崔某某、吴某缴纳了第二期实缴出资额,被告人杨捷第二期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700万元;崔某某第二期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560万元;吴某第二期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40万元,并进行了变更登记。2008年7月1日,吉林省裕盛华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杨捷,并进行了变更登记。2009年7月20日,吉林省裕盛华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经变更登记更名为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捷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许可经营项目为: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6.询问笔录、房屋团购协议书、交款收据、售房确认书,证实: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裕盛华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购房者销售团购房并收取购房款,所收取的购房款总额约为人民币7120万元。

7.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原始凭证,证实:购房者向杨捷交付购房款的事实,购房款被汇款至杨捷名下的银行账户。

8.雨霖团购台北阳光一期、二期名单,证实: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张明铭等142名团购房者交付了购买的房屋,其中,台北阳光一期53人购买并交付房屋,二期89人购买并交付房屋。

9.“台北阳光”团购一览表(未交付),证实:王国申等189名团购房者向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团购房屋,共交款人民币3684.7197万元,雨霖公司未向购房者交付房屋;雨霖公司与赵雪艳等8名团购房者签订了退款协议,但是未完全退款,共计金额人民币57.494万元。

10.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明细(开户行:吉林银行凯旋路支行;账号:7070120108000077)、银行记账凭证,证实:2008年3月17日至2012年6月29日期间,雨霖公司的账户收支情况。其中,入账金额为人民币2166.5万元,均为购房款,于明华吉林银行账户(账号102611780100021)转入403万元;长春市地税局绿园区分局孙朝晖(集资账户)转入1603.5万元;杨捷名下账户(101262481100026)转入160万元。出账金额为人民币2166万元,永祥公司1470万元,冯某某100万元,洪富模板+宁波电梯80万,文某某150万,华港律师事务所300万,李某60万,其他6万元。

11.杨捷0125、0208账号情况说明,证实:杨杰名下10126248110125、10126248110208均为商户名为吉林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吉林银行POS机结算账号。两账号交易明细中交易类别转账,交易柜员为S####的转账存入均为银联清算中心转入(购房人刷卡交付购房款后款项进入银联系统,银联扣费后通过银联交易中心转入POS机结算账号)。因该业务系系统内自动转划,银联、吉林银行均无法提供原始交易凭证。另外,因吉林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银行POS机已于2012年销户,吉林银行无法出具相关证明材料(POS机用户资料存档期限2年)。

12.杨捷名下吉林银行卡622865110010991140(账户:101262481100026)历史账号交易明细表,证实:杨捷利用此账户收取王艳玲等70余名购房者的团购房款,并以此账户的银行卡支付了购买天安第一城C4-204B房屋及C4-201B房屋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250.2707万元,向金达洲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人民币20.3万元购买了别克旅行汽车一辆。

13.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000000000341201;0000000000303507)、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刷卡存根、收据、杨捷POS消费明细,证实:被告人杨捷使用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团购房款共250.2707万元,通过刷银行卡(卡号为622865110010991140)的方式,购买了坐落于长春市硅谷大街661号天安第一城小区三期3-4(C4)[幢]210B号(房屋所有权人崔某某,建筑面积268.83㎡)及204B号(房屋所有权人杨某某,建筑面积为140.08㎡)房屋二套。

1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注册转入申请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转移转入申请表,证实:被告人杨捷使用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团购房款20.3万元购买的别克旅行汽车登记在吉林省立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2011年7月,该车以买卖的形式过户至被告人杨捷女婿李某的名下。

15.杨捷的吉林银行银行卡6228650400011841281(账户:101262481100125)历史账号交易明细表,证实:杨捷用此银行卡收取团购房款,2010年6月21日,杨捷将收取的团购房款20万元汇款至胡鹤的银行账户内用于偿还胡某某的个人债务;2011年4月19日,杨捷将收取的团购房款人民币105万转款给崔某某用于支付其女儿杨某某向颜某某转包位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果园荒山承包权及地上物的承包款。

16.转让承包合同书、银行业务存根、个人取款凭条、崔某某对死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1年4月19日,杨捷向崔某某交通银行账户(账号为6228650100012116135)转款人民币105万用于支付其女儿杨某某向颜某某转包位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果园荒山承包权及地上物的承包款,当日崔某某取现人民币5万元,剩余100万元于2014年4月21日转账给颜某某,后杨某某与颜某某签订了转让承包合同书。

17.杨捷的吉林银行银行卡6228650400014999078(账户:101262481100208)历史账号交易明细表,证实:被告人杨捷利用此账户向团购房者收取购房款,并将购房款30万元于2011年7月21日转账给崔某某用于支付崔某某购买的三菱越野车购车款。

18.崔某某的建设银行卡(4367420942540274960)交易明细表、车辆档案信息查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证实:2011年7月21日,崔某某的建设银行卡4367420942540274960从杨捷的6228650400014999078吉林银行卡转账入账人民币30万元,2011年7月22日崔某某在长春华之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刷卡人民币25万元购买三菱欧蓝德越野车一辆,该车辆落籍在崔某某名下。

(二)鉴定结论

吉林金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吉金石鉴字【2014】第005号),鉴定结论如下:经过鉴定和专业分析判断,有充分、适当的证据证实,杨捷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结余资金29029847.38元,长期不归还,据为己有。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崔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原先和杨捷是夫妻关系,2003年离婚了。最开始公司叫吉林省裕盛华明建设有限公司时我是股东。后来公司改名叫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捷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我和杨捷说要从公司撤出,不再当股东,杨捷同意了,但我不清楚我是否实际真的撤出了。在裕盛华明当股东时我并没有实际出资,但当时杨捷办事时用的钱都是从我这拿的,前后陆续的从我这拿了700万元左右,当时杨捷说的是向我借的,以后加倍还我,后来我买房子时杨捷拿了一部分,剩下的到现在还没有还我,杨捷现在还欠我钱,包括以前借的和后来又借的,具体金额我没有细算。我借给杨捷办公司的钱是我女儿和母亲的。我在天安第一城小区有一套住房,房主是我,2009年我女儿回国后,由于我之前的房子被杨捷顶账了,女儿和女婿没有地方住,就和我说要买一套房子,我也同意了,女儿经过比较,就相中天安第一城小区了,后来正好有一家预定的客户退房,我女儿和我说了,我就同意买了,我当时和女儿说了,杨捷欠我很多钱,一直也没有还,这次买房子的钱让杨捷出,我给杨捷打了电话,提出买房子的钱由他出,杨捷同意了,2009年5月初,我去韩国看我母亲,具体买房子的事我就不知道了,要问我女儿和杨捷。天安第一城的房款是杨捷出了一大部分,我女儿杨某某也出了一部分,具体金额我不清楚,要问他俩。我名下有一辆上海大众产的途安轿车,车牌号是吉ACQ783,是我自己出钱买的,现在我女婿李某使用。另一辆是三菱欧蓝德吉普车,车牌号是ANN954,是杨捷给我15万元左右,转到我的建设银行的银行卡上,剩下的部分是我自己出的,车现在我自己开着呢,因为离婚后,杨捷把我的一辆车顶他的欠款了,所以买这辆吉普车时,我让杨捷出了一部分钱。我女儿原先有一辆名爵轿车,车牌号是吉AEU083,是我女儿刚回国时自己拿钱买的,后来这辆车卖了,又买了一辆高尔夫轿车,车牌号是吉AYW387,钱是我女儿自己拿的,现在也是她开呢。我女婿李某名下的吉A12Z05,是一辆上海别克商务车,是杨捷买的,原先是雨霖公司付总经理黄某某的名,后来变更到李某名下的,现在也是杨捷用呢。

我是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实际上雨霖房地产公司和我没有任何关系。雨霖公司是什么时间成立的我不知道,就是有一次杨捷和我说让我当雨霖公司的挂名股东,我当时也没有多想就签字了,实际上公司怎么回事我一点也不知道。我占有多少股份我不清楚,公司有几个股东我不知道,我没有实际出资,我只是在杨捷被刺后去过公司一次,之前一次都没有去过,更不要说参与管理了。卡号为6222600340006496788的交通银行银行是我本人使用,开卡时转入的105万元是杨捷给我转入的,当时我我母亲要回国养老,想在农村买一处房子,我经过四处考察,相中了吉林省伊通县景台镇绿化村一处果园,经过协商,果园原承包人颜某某答应把果园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我,我就让杨捷还我之前借给他的钱,杨捷就往我的交通银行账户里转入人民币105万元,我将其中100万元支付给颜某某。转让后,荒山果园的承包人是我女儿杨某某,现在这个果园是我经营。我不知道杨捷转给我的105万元是什么钱,我就知道杨捷欠我的钱,欠我多少钱我没有仔细统计过,我的、女儿、女婿及我母亲的钱都放在我这里,大概有400-500万元。这些钱都是陆续借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没有凭证,都是现金。因为我女儿,女婿都是从韩国往回带美元现金,我都是存放在家里。杨捷向我借的钱干什么用了我不知道。我女儿杨某某名下的天安第一城C4204B房屋是杨捷出资购买的,杨捷刷的银行卡,当时我女儿杨某某在韩国有病了要回国,我帮她看了几处房子,最后相中了天安第一城的房子,我让杨捷给付房款,杨捷当时没有表态,我非常生气就对他说女儿、女婿这么多年挣得钱都被他借走了,让他还钱,后来杨捷支付的房款。杨捷用什么钱支付的房款我不知道。我名下车牌号为吉ANN954的三菱汽车是杨捷转给我人民币30万元到我的建设银行账户,我用其中的25万元购买的。杨捷用于支付房产、车辆的款项均系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团购房款我解释不了,我也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杨捷使用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团购房款,用于为家人购买房产、车辆,没有经过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我没有参加过什么董事会会议。我所说的借给杨捷的钱并没有注入雨霖公司用于公司经营,我解释不了,具体干什么我不知道。

2.证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天安第一城C4-204B房产是我于2008年12月份购买的,房屋面积140.8平米,已经办理产权登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杨某某的签字是我签的,该房屋价格为人民币80万元,购房款有我自己去交的,也有我和我爸一起去的,钱是刷卡支付的,我记得我爸,我妈和我的卡都刷过,分别刷了多少我记不住了,我的银行卡刷了多少我不记得了,刷了很多次,杨捷用于给我支付房款我不知道用的是什么钱,但我在2005年至2008年年底一直在韩国打工挣了不少钱,我都交给了我母亲崔某某打理,等我回国后我母亲和我说我的钱都被我父亲陆续借走了,所以在2008年年底我要买房子时,我父亲付的房款,我认为这是我父亲还给我的钱。杨捷都是经我母亲的手借的钱,金额在200-300万元左右,我没有具体统计过,我母亲那里应该有记载,借钱没有凭证,借钱干什么用了我不知道,当时我在韩国。我的名下有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绿化村黄山果园,是从一个叫颜某某的人手里转让过来的,2011年4月20日签订的转让承包协议,“转让承包合同书”上面乙方杨某某的签字是我本人所签。转让费好像是人民币100万元,是我妈具体操作的。转让费是我母亲崔某某给付的,钱是哪来的我不知道,这个果园现在崔某某在经营。

3.证人李某的陈述,证实:杨捷是我岳父,我和他女儿杨某某是夫妻。我现在在长春市高新区天安第一城C4-204B居住,产权人是杨某某,房子是2008年12月购买的,花了人民币80万左右,买房是杨某某办的,我不太清楚。买房子时我岳父杨捷和杨某某一起办的,具体怎么交的款我也不知道。我和杨某某于2005年至2008年一直在韩国打工,期间挣的钱都交给我岳母崔某某保管,大概有人民币300万元左右,这些钱基本上都被杨捷借走了,2008年年底我和杨某某一起去办的手续,我没有到场,所以具体用什么钱交的房款我不清楚。我和杨某某挣的钱交给崔某某保管是因为如果存在韩国银行再转到中国银行的话费用太高了,所以我俩只能挣点钱就找人带回国,而且必须是现金,因为转账的手续费也太高。崔某某将我们的钱借给杨捷她告诉我们了,都是2008年年底我们回来之前借的,杨捷借钱干什么用了我不知道,没有借条。我没有在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过,也没有在雨霖公司领取过工资。我名下有一台别克GL8商务车,车牌号吉A12Z05,这台车是后过户到我的名下的,不是2010年就是2011年,具体时间我忘了。这台车开始时注册在吉林省立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后来杨捷和我说立丰公司不用这台车了,要把这台车过户到我的名下,我也没有多加考虑就同意了,过户手续是我在车管所办理的。立丰公司是杨捷用我哥李某的身份证注册的公司,但具体负责人是杨捷,立丰公司具体有什么业务我不清楚。这台车过户到我的名下,不是买卖,我没有向立丰公司交纳购车款。车辆档案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二手车发票是怎么回事我不记得了,杨捷将这台车过户到我的名下,他就说立丰公司不用了,别的没说。

4.证人李某的陈述,证实:我认识杨捷,杨捷女儿杨某某的丈夫李某是我的亲弟弟,我在杨捷的公司工作过。我是2007年通过李某认识的杨捷,当时杨捷在同晟房地产公司任总经理(法人姓谢),他让我到公司帮他任办公室主任,后期他买了一台别克GL8商务车,我还兼职给他开车,到了2008年年底我就出来不在他公司干了,到了2011年杨捷被人扎了,又找我到他的公司帮他开车,干了一年左右,我又离开了,现在我自己做点生意。杨捷任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应该在2008年左右,具体的事情我不太了解,因为当时杨捷还让我留在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办公室工作,我只是拉着杨捷到过几次雨霖公司(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碧海阳光”宾馆),但这个公司由什么具体业务我不清楚,对这个公司的人也不熟悉,我只知道有一个姓黄的福总经理,我们在一起吃过一次饭,另外还有一个岁数挺大的女会计,但具体叫什么名我不知道。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长春市地税局绿园区分局联合开发“台北阳光”团购房工程的事情我听说过,但具体怎么回事我不太了解。我名下现在没有公司,之前我注册过一家图片社,另外在广州开过一家宾馆,但现在都注销了。吉林省立丰投资有限公司是注册在我的名下,但这家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杨捷,我只是挂名。当时杨捷和我说他想再注册一家公司,但因为他已经是雨霖公司的法人了,不能再注册新的公司,所以想用我的名义注册公司,我也没有往别的方面想,就同意了,之后杨捷就以我的名义注册了吉林省立丰投资有限公司,但这家公司的经营,管理都由杨捷负责,与我无关。立丰公司是新注册的还是转让来的我不知道,都是杨捷办的。我不认识殷某,王某某我也不认识。我不知道我在立丰公司持有多少股份,我没有向立丰公司注入资金。我没有受让过殷某转让的立丰公司640万元80%股份,这件事我不知道。我没有参加过立丰公司股东会。“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吉林省立丰投资有限公司原股东会决议”上的李某签名是我亲笔所签,当时杨捷拿给我两张表格让我签字我就签了,也没看是什么东西。我不知道吉林省立丰投资有限公司有什么经营活动。我的名下只有3张建设银行,2张吉林银行,1张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其余的就没有了。杨捷使用我的的身份证在建行和吉林银行开过账户,建行3张,吉林银行2张,建行的第一张是2007年,当时是我和杨捷、崔某某一起去的银行开的,其余的都是2008或2009年左右开的,卡号我没记住,卡开完后杨捷就拿走了,包括密码都是杨捷设立的,我不知道。杨捷为什么使用我的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这我也不清楚,2007年开第一张卡的时候,杨捷和我说他要转卖地的钱,但这笔钱不能存在杨捷名下,也不能存在崔某某名下,所以想用我的身份证开一个账户转这笔钱,我也没有多想就办了。当时杨捷卖了位于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的一块土地,具体怎么回事我也不太清楚,卖地款为什么不能转到杨捷、崔某某名下账户,好像杨捷、崔某某之间有债务纠纷,互相不信任,但具体怎么回事我不清楚。杨捷为什么还要用我设立银行账户具体原因我不清楚,我当时考虑我在杨捷公司上班,而且还有亲属关系,就答应了。这些账户杨捷是否使用了我不知道,因为卡在杨捷手里,他使用也不用通过我。我不知道我的银行账户是8个,多出的应该是杨捷自己拿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开的。6222800942471009232的建设银行卡是我本人使用的,4340620940135144、4367420940500155021、4367420941620324737、4367420942450130459、6222000943260038397的建设银行卡、100845251300049、100845261300056的吉林银行卡都不是我本人使用的,这些账号不是杨捷使用就是崔某某使用,因为我没有给其他人开过银行账户,这些账户的使用情况我不知道,卡在杨捷手里,密码也是他设立的,如何使用也不通过我。

5.证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12月份至2011年4月间我在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过,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叫杨捷,我是公司的会计,我是通过会计事务所介绍去的。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是杨捷,副总经理姓于和一个姓黄的,出纳员邱某某,是个小女孩,还有一个小男孩姓什么我不知道,干一些杂活,其余的就没有了。姓于的负责团购房项目,姓黄的不太来公司,具体负责什么我不知道。我在雨霖公司期间,公司就是和长春市绿园区地税局合作的团购房项目,但没有开工,收取团购房款了,收款由我和邱某某负责,我负责审核、开合同,邱某某负责开收据款收据。收款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购房者自己到银行将购房款存入公司指定账户,之后拿银行存款凭证到我们公司换取收款收据、签订购房合同,另一种是直接在我们公司刷卡,之后签订购房合同。公司规定不允许我们收取现金,所以我经手的没有现金业务,但杨捷是否有我不知道。公司指定交款的银行账户是吉林银行杨捷名下的一个账户,具体卡号我没记住。我不知道POS机绑定的是什么银行的账户,但商户名是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只有一个,开户行吉林银行凯旋路支行,账号我没有记住,杨捷名下有多少个银行账户我不知道。杨捷规定的不用公司对公账户收取团购房款,而是用杨捷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取,具体为什么我也不清楚。我到雨霖公司的时候,这件事已经开始了,我离开雨霖的时候,团购还没有结束,所以我提供不了准确数字,截止到我离开的时候,我听于经理说收取了将近200户。我没有具体统计过收取了多少团购房款,经我手经办的大概有人民币2000万元左右,其余的我就不知道了。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正规财会账目,因为我到雨霖公司的时候公司就没有账目,我也没问过杨捷,杨捷表示票据都在他手里,但是很乱,需要整理后再交给我,可一直到我离开雨霖公司,杨捷也没有给我,所以也没有账。我不知道之前雨霖公司是否有会计,我到雨霖公司后,没有建立财会账目,收款收据的存根由杨捷保管,公司平时的银行业务都是杨捷自己去办,而且对公账户上也没有钱,有钱的都是杨捷名下的个人账户,都由杨捷自己保管。我在雨霖公司期间,除团购房款外,公司没有其他进项。我离开雨霖公司的时候没有交接,也没有什么可交接的。我离开雨霖公司是因为当时有一个人到公司要求更名,我要求他提供的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但这个人拒不提供并且把我骂了,还要打我,最后杨捷帮这个人把这件事(更名)办了,我挺生气就辞职了。

6.证人颜某某的陈述,证实:我没见过杨捷,我认识他妻子崔某某,并且还把我承包的位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荒山果园转让给了他们的女儿杨某某。我和崔某某没有其他关系,当时我听说崔某某要买房子就和她进行了沟通,最后达成了协议,2011年4月20日签订的合同。我于2001年7月同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绿化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果园荒山合同书》,承包土地面积两公顷左右,具体地点位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绿化村南至人工林边;北至人工林;东至刘玉忠西和套;西至山头天然林。承包期自2001年至2051年共50年。之后,我在承包地朝路的一侧修建了围墙并加盖了一栋门卫室,修建了简易沙石路,打了一口深井,种了大概有10000多棵树苗,后来我还想接变压器,但只立了电线杆并购买了变压器,没有进行安装,还有打了一栋30米长的房屋基础,这样直至2011年,因为我家无人管理,所以我想将承包权转让出去,当时是2011年4月份,因为我的车胎扎了到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粘胎,碰到一个女的在到处打听谁家卖房子,而且要求地方大并有树的,我对她说我有一个面积为两公顷的果园想转让,问她是否有兴趣,这个女的表示看看再说,就这样我领着她到我的果园看了一下,交谈过程中她说她叫崔某某,是长春市政法学院的老师,来买房子的目的就是为了给老人养老,崔某某看过果园后表示挺相中这个地方,后经协商定价人民币100万元,将该果园剩余的39年承包权及地上物转让给崔某某。2011年4月20日,崔某某找我拿着她已经打好的《转让承包协议书》让我签字,我表示必须先转款再签合同,崔某某表示第二天给我转款,到时候办手续,2011年4月21日,崔某某通知我到长春市朝阳区政府旁边的交通银行等她,我就和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绿化村村长任子巍一起到了交通银行,过了一会崔某某领着女儿杨某某来了,在银行崔某某将人民币1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至我的交通银行账户(卡号没有记住,回头再提供),之后我们在长春市前进大街“生玥轩”酒店吃的饭,吃饭过程中我们签订的《转让承包协议书》,转让方是我,收让方是杨某某签的字,任子巍在法人代表位置签的字并加盖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绿化村公章,之后他们就接手了,经过就是这样。协商及签订合同的时候,杨捷是否在场我没有印象,因为我也不认识杨捷。是崔某某要求的杨某某在《转让承包合同书》签字,我也没有多问,但钱是从崔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过来的。《转让承包合同书》转让费是100万元, 60万元指的是承包权转让费,另外40万元是地上物补偿款。

7.证人文某某的陈述,证实:我认识杨捷,我2012年5月至2013年年底在杨捷的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当时杨捷聘用我时是让我当财务,但由于当时雨霖公司运营不正规,所以就没有真正的财务业务,我就是负责在雨霖公司对外应诉时提供相关的文件,例如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雨霖公司和永祥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复印件等。我去雨霖公司的时候就没有账,我在雨霖公司期间也没有替公司记载财务账目。我为杨捷整理过杨捷个人的加油票,出差的飞机票,火车票和出租车票、餐饮发票等票据,我把这些票据在纸上分类粘好后,又都交还给杨捷了。除了经手过上述票据外,我没有为杨捷整理过有关雨霖公司经营的票据。我整理的这些票据我都交还给杨捷了,至于现在杨捷把这些票据放什么地方我不知道。我在雨霖公司工作期间,经手过给原先交团购房款的人退房款的事,在2012中旬左右,原先交团购房款的人有一部分没有得到房子,就开始到法院告杨捷,杨捷当时委托的吉林省华港律师事务所替他打官司,杨捷就给了吉林省华港律师事务所一笔钱,这笔钱就是用来退房款的,但需要有雨霖公司和华港事务所两家公司的共同同意才可以使用,但具体这笔钱是怎么到华港事务所的账上和具体是多少钱,我不知道,杨捷也没有和我说过,我就是根据杨捷给我的单据,单据上有退房款人的姓名和金额,然后我和我同事就拿着单据和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一起到建设银行把钱转给退房人。我当时是办完事后,就把单据还给公司了,至于公司现在谁保管,我不知道,我现在没有这些退款的收据。办理过退房款的事我记得有雨霖公司的张某某、李文军,还有就是华港事务所的陈律师,通过华港事务所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把钱转给退房人,我没有经手过现金方式的退款。我经手的退房款大约有是不到20笔,十多笔左右,经我手的退款,都是和华港事务所的陈律师一起去的,钱是通过华港事务所的账上转走的,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但华港事务所的账上应该有记载。2012年6月5日,雨霖公司从公司银行账户转给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银行卡卡号:6228650400019193107)内150万元人民币,这件事我知道,当时是我和张某某,李文军一起到商业银行凯旋支行办事,办完事后,张某某问我是否有商业银行的卡,说杨捷要转150万元人民币,我当时正好有这张卡,所以张某某就从雨霖公司的账号里转到我的这张银行卡里150万元,过了2、3天,杨捷给我打电话,让我把钱转走,并给了我一个银行卡号,我就按杨捷的指示把钱分两笔,一笔70万元,一笔80万元全转到杨捷给我的那个卡号里了,那个银行卡号是杨捷告诉我的,是杨捷以个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的银行卡,卡号我记不住了,没有人告诉过你这笔钱的用途,我把钱转给杨捷后,杨捷拿这钱做什么我就不知道了。2012年年末,杨捷将公司2008年至2012年的公司记账凭证、票据交给我让我整理,我按时间顺序整理出记账凭证共17本,之后我要将这些凭证交给杨捷,但他没有接收并表示让我管理。到了2013年年底,我又根据杨捷交给我的相关票据整理出2013年记账凭证1本,共计18本记账凭证。这18本记账凭证就是雨霖公司发生的各种费用凭证票据,记账凭证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我不清楚。这些记账凭证在我们公司之前的办公司里存放,地点在长春市朝阳区“银贸大厦”16楼右手第一个门,现在公司已经没人了,我可以提供给公安机关。

8.证人邹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原先在长春市绿园区地方税务局任职副处员,2012年退休在家,大概在2008年5、6月份,长春市地税局绿园分局和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过商品房团购,当时腾广局长让我负责组织这件事,我负责联系、组织这次团购的活动。团购房的地点开始是在长春市宽城区菜市北街,后来是长春市宽城区政府没同意批地,最后改到了长春市绿园区“台北阳光”小区。当时的购房价格是每平米1600元,我们定的是先交百分之八十房款,后百分之二十房款交房的时候补齐,当时雨霖公司老总杨捷给了我二百张购房卡,我发给单位同事大概有一百五六十张,剩下的发给家里亲戚和朋友了,是我们单位职工都可以参加团购。购房者先将购房款的百分之八十存入指定账户(孙某某在吉林银行开的账户),之后把所有的购房款转到长春市宽城区政府指定的账户,后来长春市宽城区政府没同意批地,就把购房款转到雨霖公司的账户上。使用孙某某的个人身份开具银行账户存购房款是为了保证团购房的资金安全,不使用长春市地税局绿园分局的账户,是因为这种经营性的账目不允许用单位账户,只能用个人账户。当时账户上存进不到两千万元钱,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存折放谁那保管我记不清了,密码是孟艳掌握。这个账户的钱转到长春市宽城区建委指定的账户上了,大概一年后返还到雨霖公司的账户上了。转到长春市宽城区建委指定的账户上需要2000万元钱,我们的账户上不到2000万元钱,全给转过去了,剩下的由雨霖公司补齐的。我们是直接把钱转到长春市宽城区建委指定的账户上的,没经过雨霖公司,我记不清转款的时候我去没去,孟艳肯定去了,只有她有密码。购房款我知道有1500万元钱转到永祥公司了,剩下钱的去向我就不知道了。转到永祥公司是因为雨霖公司和永祥公司合作开发解决团购住房问题,这个账户上的钱就转了这一次,之后在也没用过。我参加了这次团购,以我妻子刑春华的名义购买了三四套房,具体几套记不清了,我妻子刑春华和雨霖公司签订了一分购房协议,不是正式文本,加盖的是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是裕盛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记不清了。协议上没有标明栋号、房间号,大概在2010年组织抽号,我当时抽到哪个房间也记不清了。我就收到一套房子,其他的房子还没收到。台北阳光小区是雨霖公司和永祥公司合作开发的,当时签订的协议是雨霖公司由一万平米现房和两万米的开发权,后来永祥开发公司按每米多少钱的价格给雨霖开发公司,雨霖开发公司按每米3300元钱的价格给买团购房的人,买团购房的人补齐差价,退房的按3000元钱每米退款,但至今也没收到退款。

9.证人孙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在长春市地税局办公室工作,我之前任长春市地税局绿园区分局办公室主任,团购房不是长春市地税局绿园区分局和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进行的,是当时我们单位的一个叫邹某某的工作人员联系、组织的,属于个人行为,不是单位行为。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好像是2008或2009年,开始是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附近,后来说土地没有竞拍下来,又改到了长春市绿园区“台北阳光”小区,购房均价1600元/平米,交款方式现金一次性交齐,当时与多少人参加团购我不清楚,邹某某应该有统计,我们单位的员工都有权参加,购房者先将购房款存入指定账户,之后按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要求转出,购房款存入用我的身份证在吉林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我忘了。当时我们分局明确表态,团购的事不能以分局名义进行,而当时我正在分局任办公室主任,所以邹某某找我让我帮帮他的忙,并说为了大家资金安全的考虑,他准备将大伙的购房款集中到一个银行账户,如果开发商需要交付土地出让金的话由我们直接把钱转入国家土地储备中心账户,这样就可以避开开发商环节,资金也相对安全些,但他是这件事的组织者,购房款存到他的名下不好,想用我的身份证开一个银行账户存这笔钱,当时我想这是给大伙办的好事,我本人也集资了一套,所以也就同意了,后来我就用身份证在吉林银行在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正阳装潢市场”对面一个网点开了一个账户,然后由邹某某通知有购买意向的人将购房款存入这个账户,之后拿银行存款凭证到雨霖。当时账户上存进了多少钱我不知道,账户虽然是用我的身份证开的,但存折并不再我这里保管,而是由邹某某保管,另外存折密码是由我们分居但是的监察科长孟艳设定,也就是说如果想动这笔钱,必须有我们三个人同时在场。这个账户上的钱什么时间转出我记不清了,好像是转到长春市宽城区土地储备中心账户了,但因为转钱时我在外地出差,这件事是邹某某、孟艳到我家取了我的户口簿后到银行办的,所以具体怎么办的我不知道。我不清楚账户上的钱转了几次,印象中好像就这一次。我和孟艳共同团购了一套房屋,签订了一份《房屋团购协议书》,不是正式文本,加盖的公章好像不叫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具体叫什么我不知道。协议上当时只有房间面积,没有标明栋号、房间号,2012年才组织抽号,我当时抽到哪个房间我也没记住,等到了后期由于雨霖公司称同与其合作的公司发生纠纷,导致房价需要上调至3300元/平米,如果要房需要补齐差价,如果放弃,雨霖公司按3000元/平米退款,我当时要求退款,并向雨霖公司递交了退款申请,但至今也没有收到退款,要房子的人也没有收到房子。根据协议书应该是2至3年交房,但这次为什么至今不交房我也不清楚,听说是两家公司发生矛盾导致。参加团购的时候,没有人告知我这个项目是雨霖公司同其他单位合作开发的,如果知道这件事我们不可能参加团购。

10.证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2008年至2012年间,我在雨霖公司不算是正式任职,因为我是搞个体建筑的,当时杨捷的雨霖公司有一个工程项目,我想在这个工程里弄点活干,所以就算是帮忙,我也不领工资。开始时公司不叫雨霖公司,杨捷靠挂在吉林省裕盛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吉林省裕盛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质,后期我听说吉林省裕盛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邓文将股权转让给杨捷并更名为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时公司的员工不是很多,因为我平时不太去,所以也认识的不多,我认识的只有副经理于明华,会计王某某,出纳员邱某某等人。2008年,杨捷通过一个叫冯某某的想运作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菜市北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为此杨捷给冯某某拿了不少好处费,后期冯某某交给杨捷一份发改委文件及地税局绿园分局进行了商品房团购,但后期杨捷发现冯某某提供的发改委文件是假的,而且同长春市宽城区政府签订的协议书也是经过篡改的,杨捷为此向长春市宽城区公安分局报案称冯某某诈骗,冯某某称是经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戚某某联系办理的,后来杨捷经过和戚某某谈判,戚某某答应将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台北阳光”工程项目开发权中划出30000平米给杨捷用于绿园地税团购项目并签订协议,但后期戚某某也没有履行协议,现在我听说还在打官司我不清楚雨霖公司在这次团购房项目中收取了多少购房款,这件事都是会计经手,我不知道多少人参加团购,开始就是绿园地税局的人,后来又很多人通过各种关系也参加进来了,交款方式有的是现金,有的是转账。当时公司办公地点在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与普阳街交汇处“碧海阳光”宾馆2楼办公,现金都是在那里交的,出纳员邱某某收款,会计王某某负责开具收款收据并签订购房协议,收取现金购房款存进银行了,但具体是哪个账户我不知道,转账的就是根据雨霖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将购房款转入后将银行交易凭证交给王某某,由王某某开具收款收据并签订购房协议。这些收款收据雨霖公司肯定保存,因为收款收据有记账联,王某某负责,购房协议一式二份,购房人和雨霖公司各一份,雨霖公司的购房协议由王某某。副经理于明华和我一样,什么也不管,他现在患癌症去世了。当时雨霖公司有正规会计账目,王某某负责。后期雨霖公司除了这个项目外,杨捷还运作了长春市宽城区养正高中农场地块的开发项目,也投资了不少钱,后期也没有搞成。具体投资了多少钱我不知道。

11.证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份间我在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过,公司对我没有做正式任命,对外称副总经理,一般都是杨捷负责所有业务,杨捷不在公司的时候由我负责。我在雨霖公司任职期间,雨霖公司的员工有董事长杨捷,我和李文君是副总经理,会计文某某,出纳邱某某,还有电气工程师刘维庆、土建工程师(不知名)及接待员李传红。其中电气工程师刘维庆、土建工程师及李传红没干几天就走了。我在雨霖公司任职期间,雨霖公司就是和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地税局绿园分局合作搞的商品房团购项目,没有其他项目。商品房团购项目现在正在和永祥公司打官司,这个项目是2008年启动的,但是我不在雨霖公司,后期我听说雨霖和永祥产生矛盾并诉讼到法院,具体怎么回事我不太清楚,都是杨捷直接负责。我到公司之前是否有正规账目我不知道,但我到公司后没有看到有财务账目,会计文某某是在我之后才到公司的,我没看到文某某整理过财会账目。我到公司后,公司没有什么支出,就是房租,水电及伙食费,其中房租是杨捷直接给付,具体怎么回事我不清楚,水电、伙食费由杨捷在每个月的月初给财会或出纳人民币1000或2000元现金,之后由会计或出纳在月底的时候将相关票据交给杨捷。雨霖公司在吉林银行有一个对公账户,但没有钱。我在雨霖公司任职期间,雨霖公司没有收入,进项只有一个,就是参加团购的人补齐的购房差价款。开始团购的时候是按1600元/平米或1800元/平米交的房款,后期涨到3300元/平米,所以想要房子的需要补齐差价。谁交购房差价款我记不住了,大概有100多个,文某某那里应该有统计,具体金额不清楚,交款方式有转账的也有现金,转账的都是根据我们公司提供的银行账号转存后将凭证交到我们公司,交现金的非常少,一般碰到这种情况都是我或李文君开车拉着会计或出纳到银行存款。补交差价款都存在杨捷个人名下的吉林银行和中信银行账户中了,账号我不知道,这些钱最后去向我也不清楚,相关银行存款凭证会计都交给杨捷,应该在杨捷那里保管,差价款是雨霖公司收取,存在杨捷个人账户是杨捷定了,我无权过问。我在雨霖公司任职期间,没有经手过给团购申请人退款的事情,我只是有一次开车拉着文某某及吉林省华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起到银行办理过退款的事,这次好像退了有10多户,但具体什么人我不知道。因为房屋迟迟没有交付,有部分购房人把雨霖公司起诉了,后来雨霖公司在吉林省华港律师事务所聘请了律师并把相关退款的事情委托给律师全权办理,同时在银行设立了一个共管账户用于退款,但具体是多少钱我不知道。我在雨霖公司任职期间,公司是没有行过固定资产及其他投资项目。

12.证人胡某某的陈述,证实:我认识杨捷,没有特殊关系,我是干个体建筑的,之前给杨捷干过活,他还欠我100万元钱呢。2000年长春市朝阳区新华路41-10号商住楼工程,整个工程都是我干的,杨捷当时是长春中铁国际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也是用这个资质和我签的合同,当时我靠挂的是中铁13局建筑公司。杨捷不是长春中铁国际房地产开发建设又想公司的法人,工程款到现在还欠我人民币100万,另外在2000年杨捷着急用钱,我帮他从别人那里抬了人民币35万元,年息15%,但一直没还,后来人家不干了,我找了杨捷多次,杨捷才还了20万元,其余的15万元至今也没有还。2010年6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杨捷还了20万元,钱是转账到我女儿胡鹤的一个吉林银行账户,当时杨捷要求我提供一个吉林银行账户,我就让我女儿现办了一张,但卡号我忘了。这笔钱我还给借钱的人了,是我的一个亲属,叫汪国军。杨捷在2010年6月21日转入我女儿账户的20万元是杨捷还我的借款。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杨捷的供述,证实:我是在2006年通过我朋友吴宪德认识戚某某的,他是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朋友吴宪德是戚某某公司任副总经理。我跟戚某某之间有经济往来,2008年初我运作绿园区地税局团购房的事,后来由于各种原因,最后变成我在戚某某公司买房。到现在为止,按合同约定,永祥公司还欠我188套房子。2008年初,我认识了裕盛华明投资有限公司的经理邓文,邓文说他有个朋友叫冯某某,在政府工作,可以批来位于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附近的地块,问我是否愿意和他联合搞开发。我以前和绿园区地税局联系过团购房的事,所以就同意和邓文搞联合开发。然后邓文在长春成立了吉林省裕盛华明建设有限公司,邓文的妻子吴某任法定代表人,我是股东。公司成立后,我就开始和绿园区地税局联系团购房的事,绿园区地税局对房源的地点和价格表示认同,就决定在我和邓文联合开发的地块购买团购房。后来邓文从公司撤出,我就联系冯某某,继续运作地块的事。2008年7月18日左右,冯某某给我拿来了一份长春市发改委的文件复印件,文件写明经政府研究决定将位于宽城区菜市北街东地块批给吉林省裕盛华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2008年8月初,冯某某又给了我一份长春市宽城区住建局的交款通知,在收到上述二份文件后,我就开始收取绿园区地税局购买团购房人的房款了。后来我到长春市发改委核对冯某某给我的文件,工作人员告诉我这份文件的文号不对,还没有发到那个号。回来后我问冯某某,他告诉我这份文件的文号是预留的,文件没有问题。因为当时事情很多,我没有继续核实文件的真伪。对于住建局的交款通知,我派人到宽城区住建局去问了,住建局的工作人员说知道这个事,交款通知上的银行账户确实是宽城区住建局的银行账户,而且后来我往这个账号里存了2000万元也确实存进去了,所以我认为这个交款通知是真的。我存进这2000万有我收到绿园区地税局团购房款1500万,我又筹集了一部分钱,凑够2000万,存进的那个账户。过了10多天,宽城区住建局把我存进的2000万退给我了,我问冯某某,他说因为政府已经知道我公司已经在对外团购了,怀疑公司的实力不够,所以才会退款。冯某某还建议我用吉林省立丰投资有限公司的名头做肯定可以。立丰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是一个大连人叫殷某,当时立丰公司的账户里也没有钱。我把立丰公司接手后,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我朋友李某,实际是我控制。然后我利用立丰公司的名义往宽城区住建局的账户里汇了2000万元。宽城区住建局在收到钱后给立丰公司开了收据。在这之后,我开始催促冯某某关于政府批文的事,冯某某就一直推脱。到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戚某某来找我,对我说关于批地块的事其实一直是戚某某在背后运作,冯某某只是表面幌子,包括冯某某有时当我面给政府领导打电话,其实都是在给戚某某打电话。我问戚某某批地块的事是否还能继续运作时,戚某某答应我他把这件事帮到底。2008年12月3日,戚某某给我拿了一份协议书,大概内容是宽城区政府同意立丰公司开发柳影路地段。到2009年5月份,我发现有问题,到宽城区政府核实,发现戚某某给我的文件是经过篡改的,和在宽城区政府存档的文件内容不一样,我就向戚某某询问原因,戚某某也没有解释清楚,但是他保证帮我解决房源和向宽城区住建局要回已交的2000万元。在这期间,冯某某和戚某某一共在我这里拿走了700万元左右,和我说是办事费用。2009年7月,我找到戚某某,问他怎么解决这件事,戚某某说他有一个项目已经开工了,位置在台北大街上,叫“台北阳光”小区,现在缺资金,问我是否可以投资一部分,如果我同意的话,可以给我一部分土地搞开发,等到房子盖好后,既可以解决当初的团购房源,又可以盈利。我考虑后,认为可行,就同意了。为了和戚某某合作,我把吉林省裕盛华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更名为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我。后来,经过我和戚某某双方协商,达成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戚某某在他的地块中划给我3万平米的建筑面积,由我自己开发建设,房子盖好后,我自己销售。2009年9月3日,我往戚某某的永祥公司银行账户里汇了1500万元。,这笔钱我们说好的是投资款,实际上是先期预交我自己开发建设的那3万平米的费用,以后我和戚某某在细算,多退少补。当时我和戚某某签完开发3万平米的协议后,我还怕没有保证,就提出戚某某先拿出来未销售的1万平米建筑面积的房子由我先销售,等我的3万平米建筑面积盖好后,拿出其中的1万平米还给戚某某。戚某某表示同意,并提出用7号楼置换,我俩当时签订了房屋置换合同。置换合同签订后不久,我发现7号楼的部分房屋已被戚某某出售,我就找到戚某某,戚某某承认7号楼已经出售部分房屋。戚某某当时又提出用7号楼和8号楼两栋未出售的房屋共177套,顶我的1万平米建筑面积。我同意了,结果过了不久,我发现戚某某又在销售7号楼和8号楼的房子,我再次找到他,戚某某和我说现在只剩53套房子,约合建筑面积3000平米左右。我就把这53套房子给已交款的团购房人分了。之后我一直在找戚某某要房子,到2010年12月5日,我跟戚某某签订了协议,约定1号楼由戚某某盖我销售,另戚某某给我8000平米我自己盖自己销售。在2011年5月18日,我由于身体原因,没有能够及时进场施工和销售房子,结果戚某某又把1号楼的部分房子卖了。到2011年7月18日,又和戚某某签订了第七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戚某某给我302套房子,包括1号楼、3号楼和5号楼的部分房屋,折合建筑面积约20500平方米,同时约定以前所有的协议作废。在执行第七份协议的过程中,由于房屋价格太高,我又退还给戚某某约2000平米的房子,折合25套房子,这样戚某某应给我278套房子。这部分房子交付给我89套,剩下的188套未交付。已交付的89套房子我已经交给交完团购房款的购房人了,并且都已入住,这些房子的房款我已和戚某某结算完毕,我先期交给永祥公司的1500万元再加上我又向戚某某交了500多万元就是这89套房子的房款。2012年3月,我和戚某某谈过一次关于这188套房子的事,戚某某答应给我房子,后来再给戚某某打电话联系付房款、交房子的事,戚某某就一直说他人在外地,等他回长春再说。一直到现在,我也没见过戚某某。在这期间,我听说戚某某又把房子对外销售了,就到绿园区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查封了“台北阳光”小区188套房子。我一共收了大约有350人左右的团购房款,总数在5000万元左右,公司财务有记载。我交给永祥公司2000万元左右的购房款,最开始批地块时冯某某和戚某某拿走700万元左右的办事费用,2009年10月冯某某以给我联系戚某某合作为名从我这拿走了100万好处费,法院的诉讼费花去了一些,一共4000万左右,现在团购房款还剩1000万元左右在我的银行账户里。我最开始收团购房款时的价格是1600元/平房米,后来我跟戚某某签完协议后我和团购房人说过房款要达到3300/平房米,大部分人同意补交差额款。

2008年至2010年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地税局绿园分局合作团购商品房,开始在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后来转至绿园区“台北阳光”小区,大概有300户左右参与此次团购。购房明细与账目因为丢失了无法提供。原始账目由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于明华负责记录、保管,2010年底于明华因病去世,账目没来得及交接,我只能将找到的部分账目保管在自己的办公室内,2011年5月我在办公室楼下被人刺伤住院,公司就散伙了,等我伤好后委托朋友到公司查看时发现我的办公室已经被人翻动,并丢失了部分资料。,所以我现在无法提供完整的资料。2008年我们公司成立时没有正规的会计,只有一个叫范佳佳的出纳员,所以相关账目于明华管理,范佳佳早已经离职了。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的项目流产后,我就把这次团购房的集资款投到了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永祥公司共同开发“台北阳光”项目。2011年,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戚某某拒绝履行合同,我想绿园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正在审理中,所以没交付房屋。雨霖公司在团购中共收取了5000万元左右的团购房款,绿园区地税局共计收取了人民币1600余万元并转至我公司账户,其余的是雨霖公司自行收取的,大部分都是朋友托人介绍参加的。雨霖公司的对公账号是吉林银行的,具体我记不住,自行收取的团购房款都存在我吉林银行、中信银行的个人账户了,好几个账户,我记不住。我印象中一共收取团购房款有5000多万元,但是如果有银行记载以银行记载为准。这笔钱给永祥公司一部分,被冯某某、戚某某骗走了一部分,打官司用了一部分,退房款一部分,其余的都是公司日常花销了,现在没有了。我一共转给永祥公司2000万,被冯某某骗了700万,戚某某说办事从我这拿了200万左右,打官司花了400万,给退房款给了500万。我个人大量提取的现金都用在公司了。李某我认识,他给我当过司机,吉林省立丰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是他,实际控制人是我,他只是挂名,他在建设银行、吉林银行的账户都是我在使用。我收取的集资账户中400万元转给了李某名下的账户,我是为了提现。天安第一城C4栋201B号是我前妻崔某某名下的房产,什么时间买的,购房款谁交的我记不清了。购房款出自我收取的团购房集资款账户是因为这些钱是我刚开始投到公司的钱。我转给崔某某105万元我记不住了,崔某某的这个账户是我在使用,她不知道,这些钱干什么我记不住了。

我认为我不是职务侵占,雨霖公司虽然是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实际上就我一个人说了算。雨霖公司股东有我、崔某某、吴某,股份是我占50%、崔某某40%、吴某10%,公司是2008年2月成立的,成立后除了台北阳光团购房项目外,没有别的盈利项目了。雨霖公司一共收了5000万元左右的团购房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绿园区地税分局设立了一个账户,专门用于收取团购房款,之后转入雨霖公司账户,收了1600多万元,还有一种是通过绿园区地税局或是其他的人来找我的,这样收了3000多万元,这部分钱存在我吉林银行的个人账户,账户有好几个,账号我记不住了。不存在雨霖公司的对公账户是因为存在我个人账户取现方便。购房款转给永祥地产2000万,冯某某骗了500万,戚某某骗了200万,打官司用了300万,其余用于我公司日常费用了。我没有挪作他用或是个人消费的。我买天安第一城房子用的钱是我自己投入公司的钱,我向公司投了有500万,崔某某没有投入,我的钱没有向崔某某借的。

我在团购过程中收取了人民币5000多万元的团购房款,其中2020万元给永祥公司了,戚某某骗了50万,冯某某骗了600万,运作养正高中地块项目1000万,退房款退了一部分,其余是公司开销。我用于购买天安第一城房产的钱是崔某某的钱,是我刚开始运作这个项目时崔某某借给我的钱,一共300多万,买房钱就算我还给崔某某的,崔某某的钱是陆续借我的,都是现金。杨某某名下在伊通满族自治县有个山庄,100万元买的,钱是从我账户上给崔某某转的105万,这个钱是团购房款。董某某是中国焦点杂志社的,我从我账户上给他转了10万元,也是购房款,钱是给他的好处费,托他反映一下我被刺伤的事情,事情没有办,之后就没信了。胡鹤是胡某某的女儿,我之前欠他钱,之后我从集资账户上转了20万元给他。我用李某的名字在建设银行和吉林银行开了几个银行账户,账户的钱跟李某没关系,都是我在使用。我从2008年至2012年提取了现金2000多万干什么我记不住了。雨霖公司没有正规的会计账目,刚开始没有会计,后来是文某某,2009-2011年间王某某在我们公司工作过,她是会计,他工作期间有正规会计账目。(没有回答账目在哪)王某某2011年离职的,离职前他把账目给我了。我挪用公司资金做其他用途别的股东不知情,没有董事会的决议。

我不认罪,我之前在公安机关供述的有对的也有不对的,哪不对我记不清了,当时他们问我,我回答的不是十分准确。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被告人杨捷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

(一)书证

1.崔某某、杨某某身份证、离婚证、三菱汽车发票、银行转账凭证、汽车购销合同、购房款银行转账明细表、购房款银行转账凭证、房地产交易申报审核表、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购房完税证明、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荒山果园转让承包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收条(颜某某),证实:所购买的房产和车辆的所有人均不是本案被告人。

2.民事诉状6分、民事裁定书7分,证实:雨霖公司已提起民事诉讼,诉争财产已经被保全。

3、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证实:该公司无董事会,公司的重大事项只要经过股东2/3表决即可。

(二)证人证言

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雨霖公司我是股东之一,我没有实际出资,验资报告中的验资情况我不清楚,都是杨捷操作的,我在工商登记中签过字,在实际经营中,我没有行使过任何股东权利,包括股东会和董事会。因为我没有出资,那是杨捷的事,我还让杨杰不如办个独资企业,杨捷说当时国家不允许办独资公司,只能办有限责任公司,因为缺一人就让我帮忙。我对杨捷的经营行为不会有什么不同意见。我不了解另外一个股东吴某的情况,她也没有出资,没有参与经营,已经很多年不联系了。杨捷从2007年开始从我这陆续借款,累计有400-500万元左右。

上述书证、证人证言经庭审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杨捷自行辩称,其花的钱都是自己投入到公司的,公司虽然有三名股东,但是他们都是挂名的,公司实际上是自己的,所以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因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由出资人杨捷、崔某某、吴某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东的杨捷完成出资义务且公司已经核准登记设立后,其出资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公司并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杨捷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在未经股东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下,侵占公司已收团购房款,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庭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杨捷没有侵犯任何被害人的财产权的行为,杨捷处分自己银行卡内的钱款完全合法,从责任层面,杨捷没有处罚的必要性,不符合处罚的意义,判处杨捷无罪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雨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上述辩护意见,经审查,虽然被告人侵占公司的款项是在其个人的账户内,但现有证据能证实该款项系公司收取的团购房款,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导致被害单位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遭受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故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庭不予采纳。

本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捷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团购房款共计人民币424.52万元,用于为亲友购买房产、汽车,承包果园以及偿还个人债务的事实,有被告人杨捷的供述以及庭审中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捷利用其担任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已收团购房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购买房产、汽车,承包果园,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捷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累犯]、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责令退赔]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28年3月30日止)

二、被告人杨捷职务侵占所得赃款购买的位于长春市高新区天安第一城小区C4幢201B号房屋(建筑面积268.83平方米)及C4幢204B号房屋(建筑面积140.08平方米)、三菱欧蓝德越野汽车(车牌号码吉ANN954)、别克汽车(车牌号码吉A12Z05)、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果园荒山承包权及地上物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单位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责令被告人杨捷退赔人民币30万元返还给被害单位吉林省雨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任少杰

审判员  董 强

审判员  吴晓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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