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圣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13 23:24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12刑初270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朴圣哲,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农民,吉林省永吉县人,住吉林省永吉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元,于2016年5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6)第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朴圣哲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哂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朴圣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朴圣哲窜至长春市双阳区苗圃社刘某甲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跳窗进入室内,盗窃真维斯裤子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元)、三罐红牛饮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元)、带有劲霸字样的充电打火机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元)及现金10余元;

2、2016年6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朴圣哲窜至双阳区香山路平房区刘某乙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跳窗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238元及软包玉溪牌香烟一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元)。被害人刘某乙回家后发现被告人朴圣哲追赶其至院外,后报警当场将被告人朴圣哲抓获。

综上,被告人朴圣哲共入室盗窃两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69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朴圣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被告人朴圣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圣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朴圣哲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赃物经公安机关追缴,已部分返还给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朴圣哲系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累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朴圣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本院。)

二、对被告人朴圣哲盗窃被害人刘某甲赃物价款及赃款计208元,依法予以退赔,并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全音美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