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645号
罪犯丛金岗,男,1950年5月4日生,回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8)海法刑初字第14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丛金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4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18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丛金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丛金岗于2003年3月,谎称自己是原国民党上将马鸿逵的孙子,伙同王学全(另案处理)虚构办理民族资产解冻需要启动资金的事实,在北京市西城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楼下骗取被害人丁智林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丛金岗于2005年4月至9月间,谎称自己是原国民党将领的后人,伙同马英、郝树贵、李洪忠等人(均另案处理)虚构办理民族资产解冻需要启动资金的事实,在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国防大学综合楼内等地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李勇男人民币共计82000元。2007年8月9日,民警根据被害人的报案,将被告人丛金岗抓获。赃款已挥霍。被告人丛金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解冻民族资产的事实,以需要解冻经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丛金岗大肆挥霍赃款,致使十余万元损失不能返还被害人,应认定被告人丛金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54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982.89元。有老年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丛金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不能弥补,月消费较高,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服刑期间有多次违纪,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丛金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