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大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10 20:0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447号

罪犯刘大军,男,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大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高峰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刘大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刘大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该犯犯罪次数多,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21日,刘大军在长春锦达汽车服务公司租赁一辆灰色宝来轿车。2010年12月末,在锦达汽车服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刘大军通过崔伟光,将宝来轿车以人民币64000的价格卖给李树辉。2010年9月以来,刘大军自称能为崔伟光买到奥迪Q5轿车,崔伟光以付购车款的名义在长春二次给付刘大军现金人民币12万元,后又以付车辆购置附加税的名义汇给刘大军32450元,刘大军将一假房照抵押给崔伟光。2008年12月24日,在长春市南关区工人文化宫食间茶餐厅内,以办工作为由,通过其朋友蔡莹介绍,骗取杨冬人民币14万元。赃款已全部被挥霍。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包装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72.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42.5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大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次数多,造成经济损失,主观恶性深,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大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