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商中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10 20:0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449号

罪犯商中国,男,1980年9月29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浑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商中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商中国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商中国于2011年11月4日利用其担任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吉林晋吉锂电池厂项目负责人身份,虚构与领导谈事情,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姜振东信任,并使用私刻的“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向姜振东出具借据,骗取姜振东人民币16万元,后商中国案发前偿还姜振东10万元,尚欠6万元为归还。2011年11月18日,商中国以同样的方式骗取李洪生人民币20万元,案发前偿还李洪生10万元,尚欠10万元为归还。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18.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05.7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商中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商中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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