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建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10 20:0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384号

罪犯朱建平,男,1985年3月30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浑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朱建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4年11月13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1月2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9月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原判认定,朱建平于2014年4月16日10时许,窜至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陈金林家中,盗得现金6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朱建平于2014年4月21日10时许,窜至吉林省浑江区通沟街程雯家中,盗得现金1200元,赃款被其挥霍。朱建平于2014年4月22日10时许,窜至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红旗村杨明云家中,盗得现金400元,貂皮大衣一件、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等。于2014年4月下旬的一天,窜至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孙丽丽家中,盗窃得现金100余元。于2014年5月27日9时30分,窜至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许秀杰家中,盗得现金200余元、男士手表、白酒四箱。系累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92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1.1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朱建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且犯罪次数多,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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