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398号
罪犯刘东启,男,1985年3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二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东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刘东启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张玉龙、刘东启、王楠预谋驾车抢夺他人财物,由王楠驾驶一出租车,刘东启坐副驾驶位置,张玉龙坐后排,在长春市二道区公平路与和顺三条交汇处附近,三人发现被害人朱慧佳延马路行走,王楠遂驾车缓慢靠近朱慧佳,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刘东启摇下车窗拽住朱慧佳的挎包欲强行夺取,王楠驾车加速逃离现场时将不愿放手的被害人朱慧佳带倒并长距离拖行,后被害人放手挎包被抢走,包内有现金1200元、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653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51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东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一年,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东启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