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喜章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10 20:0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656号

罪犯胡喜章,男,1975年2月25日生,满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1)桦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喜章犯贷款诈骗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高峰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胡喜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胡喜章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至9月间,胡喜章与贺殿波以桦甸市金山乡农民崔成海等人的名义,通过贺殿波向原金沙乡信用社农贷会计丁兴峰(已判刑)行贿的手段,诈骗桦甸市金沙乡信用社贷款人民币220000.00元,用于二人赌博及个人生活等挥霍;2008年、2009年两年间,胡喜章冒用本市金沙乡农民高秀刚等人名义通过金沙乡信用社信贷员周葆华诈骗贷款人民币110000.00元。胡喜章将以上诈骗所得款项用于赌博及生活等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2008年春天至夏天期间,贺殿波组织胡喜章等人多次在桦甸市各地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贺殿波先后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共计277000元,并先后从中抽头渔利共计114000元。胡喜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贷款诈骗罪、赌博罪。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99.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00.06元。有病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胡喜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月消费较高,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喜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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