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关俊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09 22:0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599号

罪犯关俊涛,男,1983年2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大刑初字第1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关俊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55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350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高峰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关俊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关俊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该犯月消费较高,不积极履行财产刑,应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伙同他人于2007年2月9日以网友见面为由将事主李宝山骗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佟场村家常菜饭店后实施抢劫,抢走人民币6000元及1部手机;用同样手段在大兴区又抢劫崔小风人民币4700元及铂金戒指1枚;2007年3月至5月间该犯伙同他人以打黑车为名将被害人骗至某地抢劫两次;以上抢劫总价值人民币17203元。该犯关俊涛、刘聚峰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多次抢劫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该犯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16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0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关俊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严重暴力犯罪,犯罪次数较多,月消费较高,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关俊涛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